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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奇異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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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之: 罪惡與死亡
送交者: 誠之 2009年09月23日07:48:44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第十三章   罪惡與死亡

摘自:《我們合理的信仰》

http://www.godoor.com/book/library/html/theology/JDJSX/gb/1.htm

  天使的墮落與人的墮落

  創世記第三章已經告訴我們人的墮落與悖逆。或許亞當是在被造之後不久就干犯了神的誡命。創造與墮落並不是同時共存的,也不能夠彼此相互認同,即不能說創造就是墮落,墮落就是創造。在性質與本質上彼此雖有不同,但在時期上二者卻有密切的關聯。

  人所處的環境也正如天使所處的環境一樣。關於天使的墮落,聖經並沒有詳細的記載;聖經只是告訴我們要如何正確地了解人及其墮落而已。論到滿足我們的好奇心,聖經並沒有作進一步的發揮。但是我們的確知道有天使,而且其中有大部分是墮落的,而這墮落是在世界一開始時就墮落了。當然有些人把天使受造後墮落的時間,放在創1:1以前,但聖經中卻沒有這樣的根據。

  所有創造之工的開始都是在創1:1中,而創1:31則是說到全部的創造之工,並非僅說到地的創造,神看那是好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天使的墮落與悖逆,必定是在創造之第六日後發生。

  另一方面,我們可以確定說,天使的墮落是在人之先。罪並不是首先在地上爆發的,乃是在天上,是在神的面前,並在他的寶座之下。在天使的心中掀起了反抗神的思想、意願與決志。天使主要的罪就是驕傲,此乃他們墮落的起始與原理。在提前3:6中,保羅勸勉教會不要揀選初入教的作監督(長老),免得他們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的所受的刑罰中。如果在這裡所說魔鬼的刑罰,就是魔鬼因高抬自己抵抗神而受的刑罰,那麼在此我們就可看出,在魔鬼里罪是從高抬自己與驕傲起始的事實。

  不論如何,天使的墮落是在人之前。畢竟人干犯神的律法並不是出於他自己,乃是由於在他以外的能力所趨使。犯罪是因女人受到蛇的欺騙與引誘(林後11:3;提前2:14)。當然我們不能以為蛇是象徵性的出現,它乃是實際上的一條蛇,因為聖經明明告訴我們這蛇比田野中的一切活物更狡猾、更聰明(創3:1;太10:16)。然而,啟示進一步地說明,令我們知道這蛇是受到撒但能力的使用,去迷惑人,領人走上迷途。舊約有幾處已經說到撒但是控告人、試探人的(伯1:1;代上21:1;亞3章)。當屬神的天光在基督里首次照亮世界時,黑暗可怕的勢力也就繼之顯明出來。這就明顯看出,在這世界之外還有一個罪惡的世界。有一個屬靈之邪惡的範圍,其中有無數的鬼魔、惡靈與巫靈,一個比一個兇殘、行惡(太12:45),它們都是撒但的差役,撒但乃是它們的首領。這撒但有許多不同的名稱,它不僅只被稱為撒但(意思即對手、仇故),也被稱為魔鬼棗褻瀆者(太13:39)、仇故(太13:39;路10:19)、惡者(太6:13;13:19)、控告人的(啟12:10)、試探人的(太4:3)、比列棗意即卑下、無價值(林後6:15)、別西卜(原名伊革倫,王下1:2;太10:25)、鬼王(太9:34)、空中掌權的王(弗2:2)、這世界的王(約12:31)、這世界的神(林後4:6),與大龍和古蛇(啟12:9)。

  黑暗的領域並非是在創造之初就有,乃是在撒但及其使者被造之初就有的。彼得說因為天使犯罪所以受到神的刑罰(彼後2:4)。但是猶大書6節所寫又特別指出它們犯罪的性質,並聲明說它們沒有守住它們自己的原則,即神賜給他們的地位,於是它們就離開了它們的住處。它們不滿於神所安排給於它們的聖潔身份與地位,還在渴望其他的東西,又有所希求。此悖逆在最初時發生,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約壹3:8),從起初撒但的目的就是要敗壞人,耶穌明明說到撒但從起初就是殺人、說謊的,在它心中沒有真理(約8:44)。

  人所受的試探就是從撒但來的。這試探是隨着神所賜下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之果子的吩咐而來。使徒雅各見證說,神不受試探,也不試探人。當然,這意思並不是說神不試煉人。聖經屢次提出例證,說到神的確是試煉人,即如亞伯拉罕、摩西、約伯、基督自己,或者始祖亞當就直接所受的。當人在試煉中失敗的時候,他立刻就會責難神,說他的犯罪、墮落是神在試探他,那就是說神試探他的本意就是要他跌倒。

  我們看到亞當墮落後,立刻就提出這樣的責難。不但是亞當,就是我們每一個人也都有這樣的傾向。雅各煞費苦心的抵擋這些傾向,並確定地說神自己不受試探,也從不試探人。從來沒有本着叫人跌倒的意思去試驗人,並且神試驗人的時候,總是叫人能擔得起這個試驗(林前10:13)。神賜給亞當試驗性的吩咐,目的是要使他顯出他的順服來,絕不是超越他的能力範圍之外。從人這方面來說,人可以很容易地守住那個吩咐,因為那個吩咐不是什麼嚴重的事,與賜給他的其他吩咐以及要他作的事相比較,在分量上實是無法比擬的。

  神的意圖總是為了各方面的好處,而撒但卻處處施行敗壞。撒但將神試驗性的吩咐變為試探,對始祖的順服上是一秘密的打擊,藉此就是要人墮落。首先使着神賜給人的試驗性吩咐成為一個重擔,一個使人無自由的吩咐。如此一來,關於神吩咐的由來及其公正性,在夏娃心中撒下了懷疑的種子。其次,此懷疑藉着以為神將這個命令賜給人,是為叫我們不神一樣知道善惡的思想,使得懷疑演變成為不信。照樣,此不信就幫助了幻想,以致於犯罪,想要和神成為平等。那麼這幻想就在人的傾向上與努力上發生效用,於是禁果就成為另外一個吸引力。因此,禁果成為眼目的情慾,以及內心的欲望。這欲望擯棄了意志,而結出罪惡的果子。所以夏娃就摘了樹上的果子吃,也給他丈夫吃(創3:1)

  罪的起源與本質

  聖經用深入淺出之心理學上的方法說到墮落以及罪惡由來的歷史。而罪今日也仍然用此方法繼續存在。罪首先令人的悟性昏暗,繼而喚起人的幻想,後在人心中刺激欲望,結果在人的行動中達於高潮。在人初次犯罪,與後來所犯的罪之間有一很大區分,那是不錯的。後來所犯的罪,是因人裡面已經有了一個罪性,而成為犯罪的接觸點。而在亞當、夏娃中卻沒有罪性的存在,因為他們是按神形象造的。但是我們的確要記得,他們的被造雖屬完全,可是他們的被造卻是在一種可能墮落的情況下被造的。並由於那墮落的性質而使得罪擴大,而且總是有任性、不合理的成份在內。當人犯罪的時候他總是為自己找一個藉口來原諒自己,可是在這一點上他從來沒有成功。罪從來就沒有一合理的根據。罪的存在是、而且總是不法的。現今有些人想辯護說,人所以犯罪都是因為環境造成,或出於他的本性,但是這種內在或外在的不可避免性,在人良心中總是遭到壓倒性的矛盾。罪在理性方面和心理方面,都不能藉口有任何理由或任何權利。

  論到亞當所犯的初罪,即人在樂園中所犯的頭一次罪,就更顯為真實。現今常常談到環境的改善,這樣的作法雖不能說犯罪是公義的,但的確限制了罪孽的尺度。可是在始祖所犯的罪中,卻無法用環境作為藉口。事實上,所有那些可以被指定為這事件上下關係的棗即如試驗性吩咐的特殊啟示、其內容在要求舍己方面的窄小、加在罪人身上的刑罰如此嚴肅,以及其可怕的結果棗使着罪惡的程度更為加重、無法減輕。

  論到墮落的可能性我們看見一道曙光,但論到墮落的實際性卻還是在黑暗中。聖經並沒有清楚說出從可能性過渡到實際性,因此聖經也讓罪還是在它原來的性質上存在。確實有罪的存在,且是不法的。罪是,而有永遠是與神的律和人良心的見證相衝突。

  一方面藉着心理學來說明罪的由來,即每個人在他生活的每時刻中所感受到的真理;並且另一方面讓罪赤裸裸地顯露出人不合理、不正當的本性。藉着將這兩件事關連起來,可見出數世紀以來,有關創世記第三章中墮落與罪之起源的記載,實是無限制地超越人所有的智慧。畢竟罪與愁苦,我們不單只從聖經中得知;就是從整個創造界的嘆息中,也是每時每刻向我們傳述。全世界都是在墮落的嘆息中。如果在我們周邊的世界沒有向我們宣布墮落的事,那麼我們良心每時每刻所發的聲音也都在提醒我們人的墮落,良心不斷地在斥責我們,並藉着內心的貧窮證明了我們有不可名狀的災禍即將來臨。

  那就是為什麼人類在各處總是發出這樣的問題:為什麼要有惡、罪、愁苦與邪惡?那就是在人類思想中先入為主的問題,甚至超過人之由來的問題。現在要將人之智慧對所提之問題的解決方式,與聖經所提之解答加以比較哪一個是對的。

  當然,這兩個解答是迥然不同的。所提最普通的解決方法就是,據此看法,在人裡面並沒有罪,也不是從人裡面出來的,乃是從外而加在人身上的。這意思就是說人本性是良善的,他的心並沒有敗壞。罪惡乃是在人的環境,並他所長大的社會中。若將這些環境挪走,並改良社會?縉驕丶勱鎰史峙涓諶藯椖敲慈俗勻歡瘓突岜浜茫簿馱倜揮凶鞫竦睦磧?了。

  論到罪惡起源與本質的思想,向來是受到許多人的支持,因為人總是傾向於將他的罪歸諸於環境。自從十八世紀以來,這種見解特別受歡迎,人們看見了政治與社會的腐敗,並且讚揚徹底推翻國家與社會乃是解決所有問題的唯一方法。但是論到人根本善良的問題,卻又為十九世紀帶來了相當的困惑與迷惘。目前那些稱人性根本邪惡並認為人無藥可救的人實不在少數。

  以上這些解釋就是按照所感知的人性來尋求罪的根源。人有靈魂,但也有肉體;他是個靈,但也是個身體。肉體的本身總是有犯罪的傾向,多少都有些不潔的欲望與卑鄙的情緒,自然在形象、概念、理想上與靈相反。所以當人生下來的時候,繼續地過一種屬植物和動物的生活,好象小孩子過着一具體之形象的生活,多年來肉體都占着領導的地位使靈屈服。根據這種看法,靈僅僅是逐漸從肉體中解脫出來,即便如此,從肉體的發展到靈性,在人類的個體中是逐漸進展的。

  思想家與哲學家就這樣不斷地說到罪的起源。但是近來他們從一學說得到很強有力的支持,說人是從動物演變來的,在人的本心中還是存着獸性。

  有些人從這些事實推論說人將永遠是個動物。但是有些人卻存着一些希望,說人與以前相較既然已經進化到如此榮美的地步,那麼將來必定還有更大、更美好的進步,或許能成為天使。無論如何,人是從動物演變來的說法,似乎對罪的問題提供了一個顯著的解決方案。如果人是從動物的生活而來,那麼那個老舊的動物性將繼續在他裡面活動,並且有的時候還仍然超越他目前的正常規範,那是十分自然且無需大驚小怪的。

  因此,根據多人的說法,罪只不過是一種退化的影響,以及過去動物性的殘餘而已。淫蕩、偷竊、殺人等等,乃是過去最早的人類當中所習以為常的,就好象他們活在動物中間一樣,而如今在那些落後的個別罪犯當中,他們也同樣是這樣作。但是這些退後到以前原始犯罪中的人,不應當將之視為罪犯,乃是應當將之視為退步、軟弱、有病、多少有些神智不清的人,他們不應當在監獄中受刑罰,應當在醫院中接受治療。罪犯之於社會,猶如創傷之於身體。罪是一種疾病,是從在他以先之動物性中遺留下來的,僅僅需要逐漸地被制服。

  如果根據以上這種辯論而達其邏輯結論,並從動物的由來在情慾與肉體上企圖解說罪,那麼自然就達到過去之人所教導有關罪的教義,說罪是以物質為出發點,或者更概略地說,所有的受造之物都有罪。在過去這是大家都贊同的觀點。根據此見解,靈與物質有如光暗是彼此對立的。對立是永遠的,二者彼此永不能達成真正完全的聯合。如此說來,此物質並非是受造的。光之神不可能造出這樣黑暗的東西,必定是與神永遠同存在的。虛空、黑暗將所有的生命與亮光都給排除了。就是後來當神將它們形成,用以建造世界時,它仍是存在於那裡,在它裡面不可能有屬靈的見解。黑暗本身不容許思想之光進來。

  有些思想家將此黑暗的物質追溯到一屬神的根源。若是這樣的話,那世界中就有了兩個神,一個是光明之神與黑暗之神,一個是善良之神與邪惡之神。還有些人主張將這善與惡此永久性的真理認為是從同一位神出來的,這樣就使得神成為兩性的神。在他裡面有一個沒有知覺、黑暗與秘密的基礎,從這個基礎上表顯出一個有知覺、清潔與光明的性格。頭一個就是黑暗與惡的基礎,第二個就是一切亮光與生命的來源。

  如果我們再進一步,我們就達到某些哲學家所教導有關罪的教義。他們說,神本身不是別的,就是一個黑暗的屬性盲目的力量、永遠飢餓、一個武斷的意志,而只有在人類中他才有知覺與亮光。可是這與聖經啟示所教導的完全相反。聖經告訴我們,神是光,在他毫無黑暗,而從起初萬物就都是從神的話造成的。可是我們今日的哲學卻說神是黑暗、自然、與深淵,只有在世界與人類中為他發出光來。因此,不是人需要神來拯救,乃是神需要仰望人來拯救他。

  當然,這種結論不是為每一位戲弄這種學說的人所提出來,但是所有贊成以上所說有關罪惡起源見解的人,也同樣達成了相同的目的。然而不拘在他們彼此之間有什麼不同,他們都有此共同點,即他們不在受造者的意志中尋求罪的根源與所在,乃是在萬物的構造與性質中尋求,因此應該在構造、本性、基因的創造主身上去尋求。如果罪隱伏在環境、社會、情慾、肉體與物質中,那麼為這些事負責任的,就應當是在萬物的創造者與支持者的神身上,那麼人就什麼責任都沒有了。那樣的話,罪就並非是在人墮落時開始,乃是在創造時就存在。這樣一業,創造與墮落就混同了。那麼,存在的本身就是罪。道德上的不完全與有限是同一的。救贖是絕對不可能的,否則就在虛無與涅盤中達於高潮。

  神的智慧無遠超過這種屬人的思測。後者攻擊神要負責任,人則是對的;但神的智慧卻見證神是公義的,而人則被斷定是有罪的。聖經從始至終都證明神是對的,並暗示人是有罪的一本書。聖經是一本偉大的神義論(theodicy),就是說到一位公義的神,論及他一切的屬性和作為,並為他百姓的良心所見證。罪並不是在神的護理範圍之外進行,那是不錯;人之墮落並不是在他預知,以及他旨意的範圍之外發生。罪的全部發展與歷史,是為神所導引,一直到末了,罪仍要受神的約束。罪不能使神成為無計劃、無能力的一位,神對罪來說仍然是神,在智慧、恩慈與能力上是完全的。

  事實上神是如此地善良與大有能力,以致他能夠從惡中生出善來,並且他也能迫使惡一反其本性,在榮耀他聖名及建立他國度上合作無間。雖然如此,罪仍然繼續保留其犯罪的性格。如果一個人能夠在特殊的意義上說是神要人犯罪,因為若沒有神的旨意,或在其旨意範圍之外,就沒有任何事情會發生了,那麼就總應當記得,若神所願意的罪是不尋常的,那就不應認為此罪是非法的,因此也就不應當認為神與他自己的命令相衝突。

  聖經同時如此證明神,也主張罪的性質。假如罪不是從創造主的旨意而來,在本質上乃是從自己生出,那麼罪馬上就失去其道德性格,而成為一項物質上與天然上的東西,就是和自然之物不可分的一個惡。那麼罪就是一獨立的實體,一最初的原則,一種邪惡的事物。即如以往的疾病那樣被認為是一邪惡的東西,但聖經教導我們罪並不是這樣,也不可能是這樣。因為神是萬事萬物的創造主;當創造之工完成的時候,神認為他所造的都甚好。

  因此,罪並非屬於自然之事,乃是一道德性格的表現,在道德範圍內所行使的,並且包括離棄神用他的旨意為有理性的人所設立的道德規範。始祖所犯的初罪,包括對試驗性吩咐的侵犯,並違犯了整個道德律,而此道德律有屬神的權威,聖經用了許多的名稱來指認罪,即過犯、悖逆、不義、心不聖潔、與神為敵等等。這一切都是指着罪說的,保羅明明地說,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約翰聲稱,所有的罪,不論最大或最小的罪,就是不義、違背律法與過犯(約壹3:4)。

  如果過犯是罪的性格,那麼這性格就不可能存在於一事情的本質內,不拘是質或靈,因為事物的本質與存在是唯獨從神而來,他乃是眾善之源。因此惡僅僅只能夠隨着善而來,僅僅只能藉着善、根據善而存在,並且只能包括由善而來的敗壞。就是惡天使,雖然是犯罪了,他們的整個性情也都敗壞了,然而以受造者的身份來說,他們仍是善的。此外,善在事情的本質上來說,尚未被罪所消滅,只不過傾向於另一個方向而被誤用。人還沒有因着罪而喪失他的人性。他仍然有靈魂與身體、理性與意志,以及各種的情感與志趣。

  所有這些恩賜的本身都是善良的,且是從眾光之父那兒來的,如今被用作為抵擋神的武器,並服侍不義。如此說來,罪不僅僅是一項缺失,缺乏人原初所具有的。這種情形並不是象一個富有的人如今變成窮人,遭受到損失,必須要較以往更節儉度日那樣。罪不僅止於此,罪乃是剝奪了人被稱為真正的人所應具備的東西;同時,罪又將人原本不該有的不適當的東西引入人裡面。

  根據近代科學,疾病並非是一種特殊的質,乃是一種在變更環境中的生活,這樣事實上生活的原則的確還是保持原狀,正如在健康的身體中一樣,只不過是在人生活的器官和功能之正常活動中被攪擾了。就是在死了的人身上,其功能也還沒有停止,只不過開始的那個活動,已屬於毀壞性與分裂性了。罪的本身並不是一個質,乃是賜給人一切的恩賜、能力與攪擾,使着這些恩賜與能力在另一個方面被行使,不是趨向神,乃是遠離神。理性、意志、興趣、情感、各種心理上與身體上的才能棗從前這些都是作為義的兵器,但如今卻受到罪的神秘操縱,一變而為不義的兵器。人被造時所領受之神的形象,並不是一個質,但對人的本性來說卻非常適當,若失掉了神的形象,就完全成為一大災禍,而落得面目全非。

如果任何人能夠看透人本來面目的內外,他將發覺人裡面的特性更象撒但,而不象神(約8:44)。屬靈的疾病與死亡代替了屬靈健康的地位,但構成人本性的卻是前者而非後者。當聖經堅持罪的道德性格時,聖經也同樣主張人有被救贖的可能。

罪並不屬於這個世界,乃是藉着人而被介紹到世界上來的。那就是為什麼罪可以藉着神恩典的大能,再一次地將它從世界中除去。神恩典的大能,較世界中所有受造之物的能力更強大。

  初罪的結果

  人類始祖所犯的初罪,並沒有存在多久。那種罪並不是象犯了之後很容易將之脫掉或丟在一邊的事。人犯罪之後,不能夠若無其事、置之不理。在人的思想與幻念中,接納罪的片刻,在他的欲望與意志上,立刻就發生了一個很大的變遷,這就立刻從亞當夏娃墮落後企圖逃避神並彼此遮掩的事實上可看出。他們的眼睛都明亮了,並且知道自己是赤身露體的(創3:7)。突然間他們站在不同的關係中彼此對立。然後他們彼此相看,好象從前是陌生人一般。他們不敢、也是不自在,而且也是有保留地不敢向對方直視。他們自覺有罪與不潔,於是就將無花果樹的葉子編成裙子來遮掩自己,雖然他們彼此分享了共有的情況,但卻覺得自己都在懼怕當中,而且必定一起在園的樹木中躲避神的面。

  無花果樹的葉子雖然能夠部分地遮蓋了彼此間的羞恥,但是卻無法在神的面前適當地遮蓋住,以致二人逃避到園中樹葉最茂盛的地方躲藏起來。羞恥與恐懼占據了他們,因為他們已經失去了神的形象,在神面前自覺有罪與不潔。 那總是罪的結果。對神、對我們自己,並對人來說,我們喪失了內在、屬靈的自發性與自由,因為這些都是實在的,唯有心中無罪的意識才能在我們心中喚起。但是初罪的可怕性,在由始祖擴展到全人類的事實上更生動的顯示出。走錯方向的頭一步已經邁出了,亞當夏娃所有的後裔都已步其後塵。罪的普遍性乃是在於它的力量影響到每一個人之意識的事實。這個事實已經確立,不單在聖經教訓或個人經歷上都已證明。

  從各方面,古今中外,搜集罪惡普遍性的見證是毫無困難的。頭腦最簡單或學識最淵博的人都同意此點。他們會說,沒有一個人是生來有罪的,每一個人都有他的軟弱與缺點。在不朽之人的疾病中,也有着悟性上的昏昧。說這話不僅只是說這錯誤是不可避免的,乃是說人也會去愛這錯誤。沒有一個人在良心上是自由的。良心證明我們都是口是心非。人類所背負的最重的負荷,就是罪的重擔。這是人類歷史中從各方面所聽到的聲音。他們的基本原則,即主張人生下來就是善良的這些人,在他們調查之餘,也要被迫承認一切罪惡與不法的種子都隱藏在人的心中。哲學家已經記載了各方面的怨言,結論說所有的人在本性上都是惡的。

聖經證實罪的普遍性

聖經證實了人類自己所宣明的那審判。創世記第三章記載了人類的墮落,在下一章中罪在人類間就擴張開、加強之,並且罪至終達於高潮,以致有洪水的刑罰來到。想到洪水那時代以前的人,他們罪惡深重,凡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地上凡有血氣的都敗壞了行為(創6:5、10、11、12)。但是洪水並沒有改變人的心。在洪水之後,論到那從挪亞一家而出的新生代,人也是從小時心裡就懷着惡念(創8:21)。

舊約中所有的聖徒都同意神在這裡所作的見證。約伯很清楚的說,誰也不能使潔淨之物出於污穢之中(伯14:4)。所羅門獻殿時,在他的祈禱中認罪說,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我們讀到詩篇十四篇、五十三篇,耶和華從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沒有,有尋求神的沒有。他們都偏離正路,一同變為污穢,並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沒有一個人能夠站立在耶和華神面前,因為在神面前凡活着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143:2)。誰能說,我潔淨了我的心,我脫淨了我的罪呢(箴20:9)?簡言之,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7:20)。

以上所說是指着世上所有的人都無一例外。所說的並不是從那些犯罪作惡的人口中說出,因那些惡人從來沒有想過自己的罪,也沒有想過他人的罪,乃是從那些在神面前知道自己已有罪的敬虔之人的口中發出的。他們不單單是論到別人時作此判斷,換句話說,他們不單只是對那活在罪中、犯大罪不認識神的外邦人作此判斷,他們也是對自己和自己的百姓作此判斷。

聖經中所記載的聖徒,並不是那些在世上過完全聖潔生活的人,聖經描述他們為罪人,有時所犯的罪都非常嚴重,這樣的聖徒到底是怎樣的聖徒呢,他們乃是自學罪惡深重,並以謙卑認罪的心情來到神面前的人(詩6;25;32;38;51;130;143篇)。就是當他們起來反對他們的百姓,證明百姓的背道與不忠時,他們也都將自己包括在內,並且共同地認罪:我們在羞恥中躺臥罷;願慚愧將我們遮蓋;因為從立國(原文作幼年)以來,我們和我們的列祖,常常得罪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聽從耶和華我們神的話(耶3:35;賽6:5;53:4棧叮壞梗海狄韻攏皇保埃?6)。

關於全人類犯罪的情形,新約也不加懷疑。傳福音就是建立在這前題上。當施洗約翰傳講天國近了的時候,他要求人悔改,並且受洗等等,而守割禮、祭獻與律法並沒有將義賜給以色列人,雖然他們需要神的義才能進天國。所以耶路撒冷全猶太的人,都到約翰那裡,在約旦河受他的洗、認罪(太3:5、6)。基督出來傳道的時候,也照樣宣講神的國,他也見證唯獨重生、相信與悔改才能進神的國(可1:15;6:12;約3:3)。

在太9:12、13中耶穌說,康健的人用不着醫生,那就是說他來不是要召義人,乃是召罪人悔改,那是不錯的。但是從上下文可看出,耶穌心中乃是想到法利賽人,說到他們的義。當法利賽人看見耶穌和稅吏、罪人同坐的時候,他們顯得非常生氣,而將自己高抬過於這些人之上,恥於為伍,並自以為義不需要耶穌尋找的愛。

在13節中耶穌明明地說,假如法利賽人要明白神在他的律法中所要求的不是外在的祭物,乃是內在屬靈的憐憫的話,他們就會體驗到他們和稅吏、罪人是一樣的有罪與不潔,並且需要奉主的名悔改。耶穌在世傳道的工作,暫時是為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太15:24),但是在他復活之後,他吩咐門徒要到全世界去向萬民傳福音,因為救恩是為所有信他名的人而預備的(可16:15、16)。

使徒保羅在他給羅馬人的書信中,一開始就提到一廣泛的辯論,即全世界在神面前都犯了罪,因此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可靠律法稱義(羅3:19、20)。不單只有外邦人不認識神、不榮耀神(羅1:18棧常玻褪悄竅磧兄畎閭厝ā砸暈?義的猶太人,也和外邦人一樣犯了同樣的罪(羅2:1棧場玻埃械娜碩急蝗υ?罪中(羅3:9;11:32;加3:22)。這就是要塞住各人的口,唯獨讓神的恩慈在他們的得救上得着稱讚。

不錯,罪惡的普遍性在新約中乃是傳福音所要針對之處。撌瀾鐢這一詞,在其本身與其中所有的一切,當然都是為神所造(約1:3;西1:16;來1:2);但是因着罪,卻是如此敗壞了,以致現今成為敵擋神的一個勢力。世界不知道它是因神的道而存有(約1:10)。全世界都是在那惡者的手下(約壹5:19),都在世界的王撒但的控制之下(約14:30;16:11),以及世界和其上的情慾都要過去(約壹2:16)。愛世界的,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約壹2:15),凡與世界為友的,就是與神為敵了(雅4:4)

伯拉糾派與半伯拉糾派對罪之普遍性的的見解

人類與世界所處的可怕情形,自然會引起一些問題,即如罪的由來是什麼,並其生成之因到底是什麼。不單問初罪是由何處而來,也是問世界上普遍的罪是從何處而來、全人類的罪惡與敗壞是從何處而來?因為每一個人(除了基督以外)與生俱來就受到罪與敗壞的影響。在始祖於樂園中犯的初罪,與人犯罪而受洪水毀滅之間有什麼關聯嗎?如果是的話,那關聯的性質又如何?

有些人和伯拉糾一樣,完全否認這種關聯。根據他們的見解,每一項犯罪的行為都是一個獨立的行動,無法改變人的本性,因此在下一個行動中又可能出現特別好的行為。故在亞當干犯了神的吩咐之後,在他內在的本性中、氣質、意志上,仍然保持原初美好的本性。所以從亞當、夏娃而出的一切子女,都是照樣無罪的,擁有和亞當原初一樣好的性情。

根據這個辯論就沒有所謂罪性或罪惡的習慣這件事,因為一切的本性都是為神所造、都甚好。所有的只是罪的行為而已,且這些行為不能形成一繼續不斷的一個系列,乃是罪行與善行彼此交替着出現,並且與人有關係的主要是在於意志上有完全自由的選擇。罪行加在人身上唯一的影響,或給予別人的影響,就是一個壞榜樣。一旦我們有了犯罪的行為,我們很可能就會再犯,而別人也很可能效法我們的榜樣。人類普遍犯罪必須這樣來解釋,那就是以模仿來解釋。根本沒有所謂繼承下來的罪。每個人生下來都是無辜的,但是個人所給人的壞榜樣,對同時代的人及其後代卻有不良的影響。由於風俗習慣的提示或督促,縱然有些人會抵擋風俗的力量特立獨行,在世上過聖潔的生活,可是大多數的人卻都是走着同一罪惡的道路。

然而,對人類普遍犯罪的這種解釋,不但在各方面與聖經有衝突,而且最低限度在理論上也是膚淺、不適當,很少為人所贊助。就從我們自己的經驗與生活中的事實上,這種說法也受到擯拆。我們都從經驗中得知,一項犯罪的行動,並非是屬於我們外面的事,好象一件污穢的衣服脫下放在一邊;乃是與我們內在的性情有密切關聯,並在我們的本性上留下不可抹滅的痕跡。每次犯罪後,我們就再也不象從前那樣了。罪使我們感到有罪,並使着我們不潔、污穢。罪剝奪了我們內心的平安,隨之而來的就是痛恨與懊悔,叫我們愈發傾向罪惡,以致將我們陷在一萬劫不復的情況中,至終不再抵擋罪惡的勢力,即稍經試探就臣服了。

此外,若主張說罪從外面控制着人,這也與經驗不符。不良的榜樣會予人很大的影響,這是不錯的。我們目睹不良父母所生的孩子,就生長在不敬虔、不道德的環境中。相反的,敬虔的父母所生下的孩子,在宗教道德方面都健全的社區中成長,那誠然是一項福氣,但那只不過是事情的一方面。假如孩童本身在心中沒有犯罪的傾向,那麼那惡劣的環境也就不能在孩子身上產生惡的影響;同樣的,假如孩童在他生下來的時候,就有一顆潔淨的心很容易接近一切善良的事,那麼那好的,優良的環境,就自然影響到那個孩童。

因此我們得知:環境只不過是罪在我們裡面發展的機會,而罪的根卻深植、隱伏在我們心中。耶穌說,從人的心裏面發出惡念、苟合、偷盜、兇殺、姦淫,以及各種的不義(可7:21)。以上所說的,為各人的經驗所證實。在我們的意識中,不知不覺就會有不潔的思想、幻象生發出來。有些時候,當我們遭遇敵對時,在我們心靈深處所隱伏的邪惡就會爆發出來。有時我們自己都會感到吃驚,都想逃避自己。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耶17:9)?

最後,假如模仿壞的榜樣是罪在人類中唯一的起源,那麼罪絕對的普遍性就無法加以解釋了。照樣,伯拉糾有時教導說,人或許可以過一無罪的生活。但那些無法過一無罪的生活的人,就顯示出伯拉糾的立場是站不住的。因為除了基督自己以外,在世界上就從來沒有一個人不犯罪。

我們作此判斷,並不須要一一詢問他人。聖經本身就說的這麼肯定。人類整個歷史都證明了此點。我們自己的心就是了解別人之心的關鍵。我們在性情上都是一致的,不單只在性情上,就是在道德上也是一致的。所有的人都共同有一人性,而此人性是犯罪、不潔的。壞樹不是從壞果子來的,但那壞果子卻是從壞樹來的,並且以此解說到罪。

有些人認為這種說法不太公正,因此想將伯拉糾的教訓予以修改。他們認為罪的絕對普遍性,不僅是效法壞榜樣的結果,而人在道德中的惡,也不僅是從外部來的,且他們受迫承認人在受胎生下來之後,在人裡面就有了罪,他乃是從父母里承襲了敗壞的本性。但是他們所主張的道德敗壞(是人的本性),本來並非是屬於罪的,也沒有罪孽的性質,因此不應該受刑罰。只有當人發展到成熟的階段,對罪有一甘願的默許,並接受其責任,且出於他的自由意志,而成為罪行的時候,這個內在的道德敗壞才成為罪孽,並應受刑罰。

對半伯拉糾見解的反論

此半伯拉糾派的見解,或許作了一很明顯的讓步,但是卻還是不適當。因為罪總是包括着不法、不正,違犯並離棄神為他有理性、有道德性的人所設立的律法。這種離棄律法能夠在人的行為上發生,也可能在人的性情上或所願作的事上表顯出來,那就是人與生俱來的本性。半伯拉糾派承認這一點,並且說到道德上的敗壞是在人選擇與行動之前就存在了。假如一個人對這一點認真的話,他就會得到一個結論,在人本性中的道德敗壞也是一個罪孽,因此要受到刑罰。現在只有兩個可能性,一個是人的本性與神的律法相調和,若是這樣的說就沒有道德上的敗壞。要不然人性就在道德上敗壞了,與神的律不相符合,因此是不法、不正當的,結果使着這個人成為罪、應當受刑罰。

關於這種辯論,是無懈可擊的,但是還有許多人企圖逃避這必然的結果,即藉着引用情慾這雙關性的名詞來描述人從生下來就具有的道德敗壞。其實情慾這詞的本身並沒有什麼錯誤,聖經就常引用這一詞。但是基督教會中在逐漸興起之禁欲主義的影響下,在神學上往往以有限的意義來使用此名詞。用此名詞的時候,只是指着生殖力方面的情慾,這對人來說是正當的,並且此情慾在人受造時就已賦予了,因此情慾的本身並不是罪,可是卻能構成犯罪的機會。

加爾文並不同意情慾的說法,但他也不反對稱那與生俱來的道德敗壞為情慾。可是他卻希望對此詞有適當的了解。他認為有一必要的區分,就是願望與情慾之間的區分。願望本身並不是罪,二者在人受造時都已賜給了人,因為人是一個有限、有依賴性的受造者,他有無數的需要,結果他也有無數的願望。當他餓的時候就要吃,當他渴的時候就要喝,當他疲乏的時候就渴望休息。這在一個人的屬靈方面也同樣是真實的。人的心在受造時就是這樣,他渴慕真理,他的意志渴求善良。我們讀箴言11:27就知道,懇切求善的,就求得恩惠。當所羅門不求富足只求智慧的時候,這事在耶和華眼中看為美好(王上3:5棧保矗W魘娜嗽謔矗財興鄧約嚎誓繳袢繽箍誓較話悖且彩嗆玫?無比且又有價值的一個願望。

因此,願望的本身並不是罪,但它和心思、意志一樣已受到罪的敗壞,所以與神的律法相衝突。自然的欲望並不是有罪的,只有在被罪污染之後無法管制的欲望才是有罪的。

此外,要附帶說明的就是,罪不僅僅限於人感官與肉體上之本性的事實,罪也是屬於人靈性方面的事。情慾不僅是人唯一的自然願望,乃是許多願望中之一而已。此情慾在它本身來說不是罪,因為是在當初受造時就賜下了。情慾不僅是受罪敗壞的唯一性情,因為所有的欲望,不論自然上的或屬靈上的,都因為罪的影響而成為粗野且不受制服。人善良的願望一變而為敗壞的欲望。

如果人道德的敗壞被稱為願望或情慾,那麼他有罪的性格及其罪孽,當然就是確定的。這個情慾在耶和華特殊的誡命中乃是明明禁止的(出20:17)。保羅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7:7)。當保羅認識他自己的時候,他不但以神的律法來衡量他自己的行為,也衡量他自己的傾向與欲望,從此可以看出他的傾向與欲望也是敗壞不潔的,為律法所禁止。對保羅來說,律法乃是認識並衡量罪的唯一來源。人無法憑着願望或幻想來了解罪,乃唯獨藉着神的律法,因為只有神的律法才能夠決定一個人如何在外部與內部、身體與靈魂、言語與行為、思想與傾向的生活中,在神面前行事為人。從律法尺度來衡量,無疑人的本性是敗壞的,他的情慾是犯罪的。人不但只在思想行為上犯罪,他在母腹中時就是有罪的。

畢竟這樣的立場在心理學上是站立不住的。主張欲望的本身不是犯罪,但只是藉着意志才成為罪,也是不攻自破的。主張這樣的立場,就是持有不合理的思想,說人的意志是中立的,其本身尚未受罪的敗壞,因此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要和欲望同行一路。根據經驗,一個人很可能依據各方面的考慮,即如時尚、社會中的聲望地位等來抵擋那犯罪的欲望,並阻止那欲望付諸行動。屬血氣的人仍然在衝動與本分、願望與良心、情慾與理性間有所掙扎。

在原則上這掙扎與重生之人在肉體與靈性、舊人與新人之間的掙扎不同。這種掙扎是由外部所操縱,為的是抵抗情慾的爆發,但尚未侵入人心內部的堡壘,也尚未攻擊到罪惡的根。所以這種衝突只是約束惡欲並予以限制,但卻不能從裡面予以清除、使之更新。情慾那有罪的性格不能因之而改變,也不能僅此而已。縱然理性與意志有時候能夠壓制欲望與情慾,可是有時候它們卻也會被制服,以致成為情慾的奴僕受其支配。這些欲望在原則上並不反對服事情慾,且按它們的本性是喜歡效勞的:它們在服事情慾上予以培養並視為公正。人多次地被這些欲望與情慾所剝奪,以致失去了自主性而成為情慾的奴隸。惡念與不聖潔的欲望,是從人心中出來的,並使着人的心地昏暗,意志受到污染。人心是如此的詭詐,甚至能夠欺騙有理智有悟性的頭腦。

近來有關罪之普遍性的見解

伯拉糾派與半伯拉糾派,對人普遍犯罪的解釋如下:二者都在尋求每個人墮落的原因。根據伯拉糾派,每個人的墮落與他人無關。他這樣墮落是由於自由的選擇,隨從別人的壞榜樣。根據半伯拉糾派,每個人的墮落是唯獨由於他自己,因為是出於他自己的選擇,雖然他採取了一承襲來的願望,但此承襲來的願望原初並不是有罪的。這兩派對於每個人所確知的道德上的實際,處理的並不公允,且這兩派都沒有解說人類絕對普遍的犯罪性怎麼能夠從人類意志無數次的決志中發展出。

雖然如此,近來發現有許多這方面努力的跟從者,只是在方式上新穎、各異.從前有很多人相信人的先在(pre-existence),但是近年來佛教對於這個信仰給予極大的衝激。他們認為人已經是永遠的生存下去,或者最低限度是在數世紀以前就出現在地上了;否則棗這說法在理論上更是哲學化棗就是主張人在地上的感知生活,必須與其生存的形態有所區分,雖然他的生存眼睛看不見,但卻可為人所想象的出。

此外,還有一個意思要附加上去,那就是人在此實際或先在中都墮落了,每一個人都墮落了,而為着墮落所受的刑罰,人必須在物質身體中生活,以致為來生而有所預備,到那時他們將再一次為他們所行的得着報償。如此,在以往、今生與來世,只有一個律法來管轄全人類的生活,這個律就是因果循環律:個人按所行的受報,種瓜得瓜、種豆得豆。

此印度哲學概念如此地顯著,是有其理由的:這種觀念是從猜測而出,在今世生活中,每個人自己的墮落,是無法想象的。它所提出對罪的普遍性的解說,與伯拉糾的學說是相同的,只不過是將今世生活推到一先存的生活而已,而此生活是突發的,沒有人可以回想得到,也毫無根據,事實上是純屬幻想。此外,關於人要按他所行的受報這教訓,對於那貧苦、疾病與絕望的人,實在是很難令人接受的教訓。因為其中沒有憐憫的心腸,與聖經所說神恩典之光,形成一強烈的對比。

此印度哲學與伯拉糾的教義在關於此點上是完全一致的:此印度哲學想要在每一個分別墮落的人中尋找普遍犯罪的根源。該二見解都同意,人類是一永遠生活的一個集合體,在來源與本質上彼此都沒有關聯,且每個人必須找出自己的命運。每個人的墮落都是因為他自己的緣故,所以要得到應得的報應,並試圖自救。真能將人集合起來的,就是眾人所共處的苦境,因此慈悲、憐憫乃為最高之德。但是此學說還有進一步的含意:即那些在世上過着幸運生活的人,能夠訴諸於因果循環,因此可因他們的德性而誇口,並且藐視那些不幸運的人,畢竟那些不幸的人也是按照因果循環律得到他們所應得的份。

聖經有關罪之普遍性的見解

如果我們對聖經真正的賞識,並看見聖經對人類普遍犯罪之難題的光照,我們必須就這些事得到一清晰的見解。聖經並不以幻想為滿足,乃是承認並尊重由良心所樹立的事實。聖經並不贊成人在過地上生活之前就已事先存在的這種幻想,對於人在未進入世界以前就已墮落一事,聖經也一無所知。聖經取代了佛教與伯拉糾派個人主義的代表說,而要求一人類的機體觀(organicview)。

人類並非是由單個人從某處偶然地集合而成的,也不是由於他們多方面的接觸,不論或福或禍,盡其所能彼此相處的。人類乃是一個合一體,是有許多肢體的身體,是一棵有許多枝子的樹,一個有許多國民的國家。人類也不是在將來由於外部方法的結合而成為一合一體。雖然從起初就有所分歧,但人類從起初就是合一體,因為他只有一個來源,只有一個性情。在肉體方面來說,人類是一個,因為他是從一個血統來的。根據本性上的合一,就律法上和道德上來說,人類是一個,因為他是被置於同一個神的律法之下,那就是工作之約的法則。

從聖經中我們推論出,人類雖然墮落了,但仍然是合一的。聖經從始至終就是這樣看人類。如果在人中間有什麼區分,那就是在階段、地位、職份、榮譽、才乾等方面有所區分,或如果以色列和列國中被揀選出來成為耶和華之產業的人和其他人有什麼不同。那完全是唯獨出於神的恩典(林前4:17)。但是所有的人在神面前都被一視同仁,因為他們都是罪人,都有罪,受到同一的不潔所感染,都要受同一的死,並需要同樣的救贖。神將他們都包括在同一的悖逆之內,為的是要向所有的人施恩(羅11:32)。沒有一個人有驕傲的餘地,也沒有一個人有權利放棄自己,對自己失望。

這是聖經有關人類之始終一貫的見解,是無需辯論的;而關於人類普遍犯罪一事,以上所說已至為明確。論到人類機體上的合一,在律法和道德的觀點上,使徒保羅有特別深奧的論述。在他寫給羅馬人的書信中,他首先闡明全世界在神面前被定罪的事實(羅1:18棧常海玻埃幼潘紙饉檔剿械囊濉鐧蒙餉猓約壩苫瓿傻暮禿糜肷?信徒來說是在基督里可得到的(羅3:21棧擔海保保緩笏馱冢?:12棧玻敝屑右越崧郟ㄊ竊謁幼諾諏旅枋鮃蛐懦埔逅賴鹿僖淮?地歸納了我們在基督里所得全部救恩的內容,而保羅並將此在世界歷史的關係中,與在亞當里所臨到我們的罪惡與愁苦作一比較。

保羅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始祖所犯的罪被稱之為過犯,與亞當到摩西之間人們所犯之罪的種類是不同的(羅5:14),又稱為過犯(羅5:15以下)、悖逆(羅5:19),如此與基督絕對的順服形成一最強烈的對比(羅5:19)。

因此,亞當所犯的罪,不僅只限於他自己本人。這罪是一直繼續下去,遍及全人類。因為我們所念到的,並不是說罪是由一人臨到另一人,乃是說臨到全人類(羅5:12),而且死也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在一個人裡面犯了罪。

保羅的這種思想可以從亞當犯罪的事實上得到證明,也可以從亞當至摩西間人們的死亡上看出,也就是那些和亞當所犯不同罪的人(因為在那時候,並沒有一積極的律法,即沒有附加一特殊的條件與威脅的盟約法則)。但是,如果羅5:12以下關於此點還留下什麼疑問的話,那麼就可以由林前15:22中保羅所說的予以消除了。

因為在羅5:12中我們讀到,眾人都死了,並非是在他們自己、他們的父母、祖父母中死了,乃是在亞當里死了。這並不是說,人的死是因為他們和他們的祖先親身犯了罪,乃是因為他們已經在亞當里死了,在亞當的罪和死中,已經決定了眾人的死。問題並不是說他們在他裡面都成為必朽的,乃是在客觀的意義上,他們在亞當里是真的死了。雖然執行暫緩,但死刑已經宣布。所以保羅只承認,除了罪的結果之死外,沒有別的死。如果眾人在亞當里都死了那麼他們也都在他裡面犯了罪。由於亞當的過犯,罪與死就進入了世界,並且也臨到眾人,因為那個過犯有一特殊性格,就是干犯了特殊的律法。而干犯那律法的並不是代表亞當一個人,乃是代表着全人類。

只要如此地了解保羅在羅5:12棧保粗械乃枷耄敲炊砸韻率滌泄匱塹憊傅慕?果,就是予以公正公允的作法。那是一項基本概念的發揮。因一人(亞當)的過犯,眾人(其後裔)都死了(羅5:15)。因一人犯罪(那就是身為審判官所宣布的審判或定罪)被定罪,就成為全人類的審判(羅5:16)。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在世界中作全人類的王(羅5:17)。最後歸納起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亞當所有的後代)就成為罪人。由於那個悖逆,所有的人就立即地在神面前成為有罪的人(羅5:19)。

對於保羅思想的解說,藉着亞當與基督之間的比較,已經得到確證。在羅馬書五章中的關連處,保羅並沒有論到亞當所犯之罪的根源,乃是論到基督所完成之救恩的完滿。為了徹底完全彰顯這豐富的救恩,他就將之與從亞當而來臨到全人類的罪與死亡相比較。換言之,在此上下關係中亞當被當作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羅5:14)。

人類在亞當里,因着他的過犯被定罪,並在基督里,全人類在神的判決之下被稱為義。罪因一人而入了世界,成為轄制眾人的力量;也正如一個人在人類中完成了神的恩典。罪因一人入了世界,就證明了罪的統轄;也由於一個人,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恩典臨到人,藉着義開始治理人,一直到永生。亞當和基督的對比可應用在各方面。只有一個不同:罪是有能力的,但是恩典在其豐盛上卻更為超越。

基督教神學將聖經中的思想都包括在原罪教義中,人可以辯駁、否認或譏諷這教義,但卻無法止息聖經的見證,也無法消除此教訓所根據的事實。整個的世界歷史就證明了全人類在神面前是有罪的事實。人的本性在道德方面已經敗壞了,並且總是要遭受到敗壞與死亡。照樣,原罪包括原孽(originalguilt)的事實。從亞當而出的眾人,由於亞當的悖逆和神公義的審判,就都成為罪人了(羅5:18)。

第二,原罪也包括原污(originalpollution)。眾人在罪惡中懷胎,生在不義中(詩51:7),並從小到大就是邪惡的(創6:5;詩25:7),因為沒有人能使潔淨之物出於污穢之中(伯14:4;約3:6)。此污染不僅擴及所有的人,也使着整個人的性格受到污染。罪攻擊到人的心,此心乃比萬物都詭詐、病入膏肓,壞到極處無人識透(耶17:9),並且是一生果效的發源(箴4:23),也是一切不義之事的泉源(可7:21棧玻玻4尤誦鬧蟹齙奈廴荊谷說奈蛐曰杳粒蓿保海玻保掛庵?傾向於惡,使人無力行善(約8:34;羅8:7),污染了良心(多1:15),並使着身體及其所有肢體,眼、耳、腳、口、舌,成為不義的兵器(羅3:13棧保罰唬叮海?3)。這個罪就是這樣,首先並不是由於自己積極的罪棗摬壞弊鞫韉淖飻(sinsofcommission),乃是在母腹中時就遭受到死亡與敗壞的惡運(羅5:14)。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林前15:22)。

原罪的道理似乎很難令人接受,但它卻是根據管制全人類生活的法則而來,而這法則沒有一個人能夠否認,只要這法則好用,就沒有一個人能夠反對。

父母用各種方法為兒女的益處置產,而兒女在父母死後,也從來不會拒絕去支取,雖然這些並不是他們親手賺來的,可是他們也不會不去支領這筆遺產,實事上,縱然由於他們放蕩的生活,令他們不配得這遺產,並且荒淫無度,但是他們還是有資格得到那筆遺產。如果他們沒有兒女,那麼遠房的親屬就可以承受。這一切都是說到物質上的事情,但此外尚有精神上、屬靈上的益處,例如階級、榮譽、美名、科學與藝術等的價值,兒女也可從父母得享福益,雖不是他們自己賺來的,卻可以不加拒絕地接受。因此可以說,這種的繼承法則在家庭中、宗教中、國家與社會、科學與藝術,以及在全人類中,都普遍地行使着這繼承律。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後代人在生活的各範圍中,要繼承先人的工作。如果對人有益處,那麼就沒有一個人會對神恩慈的安排表示反對。

然而,當這同一的繼承律對某人不利時,那一切就都改觀了。當子女受到勸告要奉養他們貧苦的雙親時,他們與父母的關係就立刻變得冷酷起來,將之往教會的救濟處、政府的基金會上推。若他們家族中的一員和門不當、戶不對的人結婚,或者作了些不名譽的事,他們就會立刻將那人棄之不顧以表不滿。這種傾向使得人們趨之若鶩於有利益的事,對於那當盡的義務卻避之唯恐不及,這實存在於每個人心中。然而這種傾向的本身是一強有力的證據,證明了在人們中間,有這種權力和義務上的社會關係。這種社區團結一致性是沒有人能否認其存在和活動的。

我們不知道這種團結性如何行使,又如何發揮其感化力,這是不錯的,例如,根據繼承律,父母將屬靈或屬物質上的好處傳遞給他的子女,這件事我們仍然一無所知。我們不了解這奧秘:一個人如何生在社區、長在社區,又達到獨立自主的狀況,而後再在社區中占據一有力的地位。對於社區性停止與個人獨立、個人負責的開始之間,我們實很難指出其界限,但卻不能把團結性的事實給消除,也不能將人們彼此在這種真正團結上的聯合之事實給取消。有些是個人,也有些是無形的約束,就將整個家庭、宗族聯合成為一強有力的個體。個體性、通俗性與撚欣硇詳的人,對一群人來說有其個人性格,也有社會的特性;有個人的罪,也有社區的罪。照樣,也有個人的罪孽,也有一般社會的罪孽。

在人與人之間所表顯的團結性,屢次代表着少數代表多數的概念。我們不能在凡事上都參與,也無法親身作每件事情。人們散布於全地,彼此居住的距離也很遠。也不是生於同一時代中,但他們乃是一代代的相傳下去。此外,他們在智慧與才幹上也不都是同樣相等,且在才幹與能力上也有很大的區分。因此,有少數的人就以大眾的名義和立場被召,去思想、發言、決定和行動。事實上,若沒有超凡的恩賜與呼召、代表性和代替性,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團結。若沒有各不同的肢體,就沒有真正的身體。如果這些肢體不受為眾肢體的思想、以眾肢體之名義行動的頭所支配,那麼就不可能有這身體。就家庭來說,父親也是有這同樣的任務。經理對於他的公司、董事會對他們的團體、司令官對他的隊伍、國會或議會對它的選民,以及君王對他的國民所擔任的職份也是如此。代表者有所行動,受代表者要承當所有責任。

然而,那只不過是關繫到人類小而有限的部分而已。在此部分中一個人就可能對他人造福或造禍,但是他的影響力卻僅限於受限制的某一範圍中。就是像拿破倫這樣的強人,其轄區與影響也從未那麼大,在世界歷史中也只不過是占了一小小的地位,僅是一暫時的人物而已。但聖經中卻有兩個人站在完全特殊的地位上,他們二人都代表着人類,他們的能力及影響,並不僅僅達於一個國家、一個州、一個世紀或世紀的總和,乃是達於全人類,達於世界的末了,達於永世。這兩個人就是亞當與基督。一個站在歷史之初,一個站在歷史中間。前者是舊人類的始祖,後者是新人類的元首。一個是世界中罪與死的根源,另一個則是仁義與生活的源頭。

由於亞當與基督二者為人類元首的特殊地位,所以二者間有對比性。二者間有地位、意義與影響的對比,這種對比性在人類中的家庭、種族上有所表顯。所有這些對比性,可算作是一解說,即從亞當與基督所發出來對全人類的影響力的解說。這些對比能夠令我們與在我們宗教與道德的高尚生活中所行使的繼承律相調和,因為此律無法單獨存在,只不過是有一般性的關聯,是人類機體生存的一部分。無論如何亞當與基督還是占有一特殊地位,對人類來說他們有一重大意義,是世界的征服者或人類中的天才所無法達到的。亞當在初次犯罪中所留給我們的遺產,才能使我們在基督里完全與神和好。

就是這繼承律在始祖裡面定我們為有罪,並且在基督里宣告我們為無罪。如果我們沒有份於亞當的被定罪,那麼我們也就不可能在基督里領受他的恩典。如果我們不反對占這個便宜,即占不是我們賺得的,乃是象遺產一樣白白賜給我們的便宜,那麼當此遺產為我們帶來災禍時,我們就沒有理由辯駁了。難道我們從神手裡得福,不也受禍嗎

(伯2:10)?這樣我們就不必攻擊亞當的罪,乃是要感謝那如此愛我們的基督。我們不必回顧伊甸園,乃要前瞻十字架,因為在十字架的背後,有永不衰殘的冠冕。

原罪與本罪

人有生以來所具有的原罪,並非是休止或被動的性質,乃是各種罪惡滋生的根,各種不潔之物湧出的泉源,是趨使人心走錯誤方向的一個力量棗即遠離神,不與神有交通,走向敗壞。因此,原罪和所謂的本罪是有所區分的。本罪就是人本身所犯違反神律的罪,多多少少是出於人故意所犯下的罪。所有這樣的的罪都有一共通的來源:皆發自人心(可7:23)。人心若非經過重生的改變,那麼從古至今所有的人心就都是一樣的。凡屬亞當的後裔,都具有一共通的人性,即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污穢的,因此任何人根本沒有理由孤芳自賞說:離開我,因為我比你聖潔。自義者的驕傲,貴族的目空一切,智者的自抬身價,按照所有的人都有人性來說,他們是絕對不應該這樣的。在所有的罪中,沒有一個人能夠說這件事太奇怪、太陌生了,我和這罪沒有任何關係。萬惡之根就在我們裡面。罪犯並非是一特殊人種,乃是出自這社會,而我們都是這社會中的一員。它們乃是表顯出我們隱密處的那些繼續不斷地刺激與擾亂而已。

因為這些罪都是從一個根出來。在每個人生活中的罪,在家庭生活、宗教、民族、各百姓、社會,以及全人類中的罪,在機體上都是有關聯的。罪在量上是無數的,所以人們就企圖予以分類。他們說到七大罪惡(驕傲、貪心、放縱、不貞或淫亂、懶惰、嫉妒與忿怒),又根據罪被當作器皿使用來分類,即如思想、言語、行為上的罪,或者說肉身(可赦免的)上的罪和屬靈上的罪。有時是按所犯之誡命來將罪分類,即如違犯頭塊法版與第二塊法版之罪,那就是得罪神、鄰舍與自己的罪。或者是按着犯罪所表顯的方式來分類,即如消極的罪與積極的罪。還有的是按犯罪程度來分類,即如隱密的與公開的罪、屬人的與撒但的罪等等。

然而,這些罪彼此雖有不同,但它們卻絕對不是一單獨的個體,也不是每一個都是孤立的,根本上它們乃是彼此有關聯的。正如在疾病里,健全生活的規律還繼續進行着,只是在攪擾中活動着,照樣人生活的機體性格,也在罪上表顯出來。罪在人生活上所表顯的,與原初所想走的方向已經完全相反。

罪象一容易滑跌的平面,當我們走在其上想要急速轉彎回頭時,那實是不可能的事。有一位很著名的詩人,論到可咒詛的罪惡行為時,他意味深遠地說道,罪的行為將繼續不斷地產生出惡來。關於這問題,聖經給予我們許多亮光。雅各書1:14、15節說到在人裡面的罪行是如何由一機體的方法出來的。當人受試探犯罪時,其原因不在乎神,乃在於其本身的私慾。這個私慾乃是罪之母,可是僅有此私慾,尚無法生出罪來。私慾必須首先懷胎。當理性與意志和私慾結合的時候,那就是私慾懷了胎。當意志進到私慾中時,就生出罪行來。當這個罪發榮滋長時,就生出死來。

所以在每一件特殊的罪,或各種的罪之間,都是互相有關聯的。雅各在2:10節中就指出這個事實,他說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因為指定該特殊命令的賜律者,也指定了全部的誡命。違犯了一條特殊的命令,犯罪者就是攻擊了那賜全律的賜律者,並且這也是破壞了所有的權威。在來源與性質上來說,律法就只有一個。律法是一有機體,要是破壞了其中的一個肢體,那這整個的律法就面目全非了。律法象一條鏈子,若其中的一環被破壞,那鏈子就勢必斷開。犯誡命中之一條的人,在原則上來說就是將全部的律法棄如敝屣,而變得一發不可收拾。這樣的人,正如耶穌所說,就成為罪的奴僕(約8:34),或象保羅所說,他就被賣給罪,受罪的管轄(羅7:14)。

此機體說也適用在人生活中特殊領域內的罪上。有個人犯的罪,有社會共同的罪,也有特殊家庭與國家中的罪。社會中的每一階級、地位、各行各業,都帶有其本身的特殊危險與罪惡。城市居民的罪和鄉下居民的罪就不同,農夫和商人所犯的罪、受教育和那些不學無術之人所犯的罪,富者與貧者、小孩子與成人所犯的也都各異。但是在各範圍中,所有這一切的罪都是彼此相關連的。據調查證實,在特殊年齡、季節、年代、階級與團體中,所顯出之罪行都是有節奏、有規律的,當這個事情發生時,我們注意到的只是我們這有限團體的一小部分罪而已,而且也只是表面上的罪而已。若是我們能夠洞悉罪的本質,並追溯到人心中的罪根的話,那我們或許會得到一個結論,即在罪中也有合一性、概念、計劃與型態棗簡言之,在罪中也有一系統。

當聖經說到罪在其來源、發展與長成上與撒但國度有關時,就將其中一切的秘密給揭發了。既因撒但試探人,使人墮落(約8:44)那麼就道德意義上來說,它就成為世界的王與世界的神(約16:11;林後4:4)。撒但雖然被基督定罪和趕逐(約12:31;16:11),並主要是在異邦世界中活動(徒26:18;弗2:2),可是它卻繼續不斷從外部攻擊着教會。因此教會必須披戴着全副軍裝與撒但作戰(弗6:11),撒但重整旗鼓,為的是要在末日再一次地對基督及其國度發動最後與決定性的攻擊(啟12章以下)。我們並不僅是注意到一項罪,或某一個人、某一國家的罪,乃是注意到全體人類的罪,並藉着聖經的光照,我們才能了解罪真正的性質與意圖是什麼。在原則上與本質上說,就是與神為敵,並在世界中,罪要執掌王權。每一項罪,甚至是最小的罪,也都是違犯了神的律法。既然這些罪都是違犯神的律法,那麼就達到了與整個系統有關聯的最終目的。世界歷史並非是一盲目的進化過程。乃是一出可怕恐怖的戲劇、一場長期屬靈的鬥爭、一場上面的靈與地下的靈、基督與敵基督、上帝與撒但之間的戰役。

罪在種類和程度上雖各異,但在原理上卻是相同的

然而關於此項罪觀。雖然說了很多,但是我們卻不能偏重一端,也不能消除分離各罪間的區分。罪惡就象德行一樣是不能分解的,若犯了一條,就等於是犯了眾條(雅2:10)。這說法不錯,但這並不是說,所有的罪在種類與程度上是相等的。在錯誤、疏忽的罪與故意的罪之間(民15:27、30)、在犯第一塊法版上的罪與犯第二塊法版上的罪之間(太22:37、38)、在犯肉體與屬靈的罪之間,在屬人與屬魔鬼的罪之間都有所不同。因為一項律法的吩咐和其他的都有不同,又因為違反這些誡命是在不同的環境中發生,又或多或少是出於人的本意,因此並不是所有的罪都是同樣嚴重,也不應該受同樣的刑罰。違反道德律的罪,比違反禮儀律還更為嚴重。因為順服神強如獻祭(撒上15:22)。因飢餓偷竊充飢,較因貪心而偷竊要少受刑罰(箴6:30)。忿怒也有等級(太5:22)。凡見已婚之婦女而動淫念的,他就是犯姦淫罪,凡不抵擋私慾而降伏者,在行為上就是犯姦淫了。

如果我們對罪的區分給予不公平的處理,那麼對於聖經和實際生活就會帶來衝突。在道德立場上來說人生下來就是平等,那是不錯的,在人之初期就受到同一罪孽的污染,可是及長彼此就大大地有所不同。信徒有時候陷入了大罪,因此必須時常抵擋本性中的老舊人,並且在今世所能達到的完全順服也僅是一點點而已。而在那些不認識基督之名的人中間,對不義之事的薰染也都完全接受。但是還有許多不信的人,由於文化及高尚的道德生活而出人頭地,甚至在道德上可作基督徒的模範。罪惡的種子雖然深植人心,我們愈發了解這一點,就愈發承認人在本性上是趨向於恨神並鄰舍的真理,人無力行善,並傾向於諸惡,這是不錯的。但是這種罪惡的傾向,並非是在所有的人中都達於同一的程度,以致作惡。並不是走在路上的人都走同一步調、同一進度。

此不同的原因不在於人,乃在於神的約束之恩。所有的人心都是一樣的。有史以來世界各處所有的人,所有同樣的惡念與欲望、人心的幻念,從小時起就都是惡的。如果神放棄了人類,任憑他們心中所欲的去行,那麼這個世界就將變成一個地獄,人類社會或人類歷史就不復存在了。但是正好象地球內部的火被堅硬的地殼所控制,僅僅偶而在可怕的火山中爆發出來一樣,因此人內心中的惡念與情慾也照樣在各方面受到社會生活的壓制與約束。神並未要人任意而為,乃是將人裡面的獸性加以控制,為的是能夠堅立他為人類所立的旨意,並執行之。神在人裡面運行着一種自然之愛、群居的渴望、宗教道德感、良心與律法的觀念、理性與意志。神將人安置在家庭、社會、國家中,由於公共的輿論,高尚的觀念,以及對工作紀律獎懲的感覺等等,都使人受到約束,並使他教育自己,過一受人尊敬的生活。

由於這許多有力的影響,所以罪人仍能達成許多善事。當海德堡要理問答說,人完全不可能行任何的善事,並傾向於諸惡的時候,因為當時這信條是抵擋反對阿民念的抗辯派,所以由於這裡所說的善事,我們就明了得救以後所要行的善事是什麼。

得救後的善事,若按人的本性來說,是完全不可能作到的。人不可能行任何內在的善事,這屬靈的善在監察人心的主眼中,乃是完全清潔、完全合乎神律法的要求,因此可按照律法的應許來賺得永生與屬天的祝福。但這絕不是說人不可能靠着神一般的恩典行出許多善事。人在他個人的生活中,能藉着理性與意志來約束他的惡念與情慾,並且使着自己有善良的德性。在他的社會生活中,他能夠篤行地獻上他的義務,並有助於福利與文化、科學與藝術的增進。簡言之,藉着神所賜給屬血氣之人的一切力量,使得他能在世上過一屬人的生活。

但是這些能力不足以更新人的內部,而且往往證明不適宜,無法使不義、不法在其範圍內不逾矩,因此我們不敢想象犯罪的世界會如何發展下去,即在世界各國中所能看見的,而且都有他們自己的生活。在征服中,殖民地中,宗教與民族的戰爭中、人民革命與內亂中等等,也都是如此,而得以在人犯罪、可怕的心中彰顯出來。不但文化的力量無法使之根除,反而在執行不義上更助長了不義的氣焰。大多數表面上的嘉言懿行都需要經過仔細的監察,就證明其動機是出於自私與野心的有罪思想。凡了解人心的邪惡與詭詐,對世界滿了邪惡一事就毫不驚訝了。令人驚訝的乃是仍能在這罪惡世界中發現許多善良,並讚美神的智慧,說他幫助人成就這麼多善良的事情。我們不至消滅,是出於耶和華諸般的慈愛,是因他的憐憫,不至斷絕(哀3:22)。在人想要爆發出來的罪,和神想要約束罪並使着人的思想和行為有助於他的旨意與計劃的恩典之間,有繼續不斷的掙扎。

心裡剛硬的罪

  神的這項恩典能叫人謙卑,甚至在亞哈(王上21:29)與尼尼微的居民(拿3:5以下)身上就可看出。可是人也會抵抗這項恩典。這情形聖經稱之為心裡的剛硬。法老就是明顯的例子,聖經他處也提到這剛硬的事,但是在法老身上所顯出之剛硬的性質與進度則是最清楚的了。他是一位有能力的君王,為一大國的元首,心中驕傲,不肯在神所表現的異能前低首謙卑下來。神所彰顯的異能是按次序一個接一個而來,且那些異能在毀滅力上來說是一個比一個厲害。但是法老的邪惡與固執還是有增無減。法老在異能前不能夠降服,就失去了他尊嚴的性格,最終親眼看見神大能的事實,並受到他當得的惡運。

  在法老的悲劇中我們可從神的方面與人方面看到人內心中巨大的掙扎。聖經說到耶華使法老的心剛硬(出4:21;7:3;9:12;10:20、27),有的時候又說法老自己心裡剛硬(出7:14;9:7;9:35),或說他就硬着心(出8:15、19;9:34)。在法老心剛硬的這件事上,有神的作為與人的作為;這裡面有神恩典的作為,這種作為常常成為一個刑罰,以及人抵抗的作為,而這種作為逐漸成為敵擋神的性格。在申二30,書十20,賽六十三17中,耶和華使人心剛硬;而在別處經文中(參看撒上6:6;代下36:13;詩95:8;太13:15;徒19:9;羅11:7、25)則說到人使自己的心剛硬。在這二者之間有相互的影響與掙扎,是與神恩典的啟示有關。這種相互的影響是與一般啟示有關,尤其是與特殊啟示的恩典有關,因為這特殊的恩典有一特性,即在人與人之間帶來了一審判與分裂(約1:5;3:19;9:39)。基督的被立,是使人跌倒又使人興起(路2:34)。他是救恩的磐石,又是使人絆跌的石頭(太21:44;羅9:32)。福音在得救的人身上就是生命,在滅亡的人身上就是死亡(林後2:16)。神的旨意對聰明通達的人就藏起來,對嬰兒就顯出來(太11:25)。在這裡就明顯見出神的美意,同時也看見宗教與道德生活的準則。

剛硬的罪在褻瀆聖靈上達於頂峰。耶穌說到這事是在與法利賽人論到一嚴肅區分的時候。當耶穌醫好一個又瞎、又啞、又被鬼附的人時,群眾都大大地驚奇,並且喊着說:這不是神應許給列祖,大衛的兒子彌賽亞嗎?

群眾對基督如此的崇拜,惹起了法利賽人的仇恨與敵對,他們聲稱耶穌是靠着鬼王別西卜趕鬼的。他們採取了一絕對相反的立場,他們不承認基督為神的兒子彌賽亞,是靠着神的靈趕鬼,並建立神的國,反而說耶穌是與撒但一同犯罪,其工作是屬魔鬼的。在此可怕的褻瀆對照之下,耶穌確保了他自己的尊嚴;他駁斥了這種攻擊,並指出這攻擊是毫無理性的。但在駁斥之餘,在他所說的之外,又再附加了這項嚴重的警告: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罪,今世、來世都永不得赦免(太12:31、32)。

  褻瀆聖靈的罪,並不是在犯罪過程中的一開始或中間,乃是發生在最末的階段,這從上面那段話和聖經的上下文中已清楚顯示出。褻瀆聖靈並不包含對神所啟示真理的疑惑或不信,也不包含對聖靈的抵抗或使聖靈擔憂,因為這些乃是信徒所常犯的罪,而且確實是常常犯的罪。但是褻瀆聖靈的罪只有在人覺知神豐富的啟示與聖靈有力的光照,以致在人良心中完全確信神啟示的真理時才可能發生(來6:4棧福唬保埃海玻禇29;12:15棧保罰?

  這個罪所包括的,不拘所有客觀的真理與主觀的光照,也不管人是否已經知道並嘗過這真理,可是若他故意稱此真理為虛謊,並且刻評基督為撒但的工具,這樣一來人所犯的就是屬魔鬼褻瀆聖靈的罪。這個罪並不包括懷疑或不信,而是將懊悔與祈禱的機會給切斷了(約壹5:16)。這樣的罪已經越過了疑惑與不信、懊悔與祈禱的範圍之外。他雖然承認聖靈為聖父與聖子的靈,可是事實上他乃是在魔鬼的邪惡與褻瀆中。在其頂點上,此罪已經達到如此的不義而毫無羞恥,不顧外部的一切理性,專門喜歡罪惡,抵擋神的真理與恩典。因此,這是耶穌在其教訓中關於褻瀆聖靈所提及嚴重的警告。但是我們也不要忘記在此教訓中所包含的安慰,因為假如此罪是不可赦免的罪,那麼其他就算是最大、最嚴肅的罪也都將得到赦免。這些罪的得赦免,並不是由於人的悔改,乃是由於神豐富的恩典。

  罪必受刑罰

  如果說罪是唯獨靠恩典才能洗淨,那麼這就暗示罪的本身是要受刑罰的。當聖經說到罪尚未進入世界以前就要受死的刑罰,就是出自這個推測(創2:17)。此外,聖經也不斷宣告神對罪的審判,不拘此審判是在今生(出20:5)或審判大日(羅2:5棧保埃АR?為神是聖潔公義的,他恨惡一切的罪惡(伯34:10;詩5:5;45:7),他必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34:7;民14:18),他的忿怒(羅1:18)、他的咒詛(申27:26;加3:10)、他的懷怒(鴻1:2;帖前4:6),要按着個人所行的報應個人(詩62:12;箴24:12;耶32:19;太16:27;林後5:10;啟22:12)。每個人的良心都將見證這一點,因為他邪惡的念頭、言語與行為,所以良心要審判他,而良心往往以罪感、懊悔與恐懼,因審判的關係而譴責他。在萬民中,公義的執行就是根據罪必須受罰的概念。

  但是人心卻與非常嚴厲的審判相衝突,因為人心覺得受自己所犯的罪而定罪。因此科學與哲學就趁虛而入,為人的心效勞,提出一極其吸引人的理由將善行和賞賜、惡行與刑罰加以分開。正如藝術是為藝術本身而從事的,所以根據這個說法,行善也是為其本身而行的,並不是盼望得賞賜;因此因為惡本身是惡的,所以要避免它,並不是因為加諸其上的刑罰才要避免。並沒有賞善罰惡這種事。加諸於罪的唯一刑罰乃是它本性的結果,是出於不可避免的自然律,正如有道德的人其內心中的平安,所以罪人也由於感知有罪、憂慮與懼怕而倍受煎熬,假如他的罪是由於醉酒、荒淫,那他身體的健康必受到壞的影響。

  現今此項內心有罪、犯錯誤之學說,已經開始向進化論求援助,根據進化論人是由動物演變而來的,其本性還是一個動物,而且不可避免的,他一定行他所要行的。人並不是一有自由、有理性、有道德的一位,他並不為他所行的負責;他的行為不能被認為是有罪的,他只是按其本性在作而已。正好象花,有的吐露芬芳的香氣,有的則令別人刺鼻難聞;正好象動物,有些馴良,有些則野性兇殘;照樣,有些人是造福社會,有些人則是害群之馬。社會為了自保有權利將那些危害人的繩之以法,這是不錯的,但卻不算是刑罰。沒有人有權利去判斷別人,定別人的罪。犯罪的人並不算是太壞。因為他們是神智不清而已。他們乃是承襲了弱點,或從不健全的社會本身而受苦。因此這樣的人不能將他們關進監獄,而當將他們送入醫院或療養院,予以精神醫藥或教育上的治療。

  持公而論,我們可以說這種新的罪犯理論,是對人們過去走向另一極端的另一反應。如果現今的罪犯被認為是有精神上的病症,那麼從前在精神上有病,以及發生其他各種不幸事件的人,則往往被認為是罪犯,並且人們絞盡腦汁使着他們受到極其可怕的痛苦刑罰。雖然走向此新理論的動機是如此,但也無法自己原諒自己,或使之成為正當。此新理論及舊理論的一部分。此新理論對罪的嚴肅性表達的不公正,剝奪了人在道德上的自由,將人貶低到機械的程度,污辱了人的道德性,也污染了人的良心與罪惡感,並在原則上損壞了律法的權威,以及治理上的整個基礎。

不論科學是如何努力來證明罪的不可避免,但任何人的良心卻都尚未變得麻木不仁,因他們自己都覺得要行善,為所作的錯事負責。實在說來,盼望得賞並非是行善唯一與最重要的動機,懼怕刑罰也不一定就是人逃避罪惡唯一的理由,但是凡被次等動機所支配所行善避惡的人,雖然僅是從外部的意義上來說,也總比那藐視這些動機,一味按自己衝動而生活的人還強。此外,道德與幸福、罪惡與刑罰,彼此有不可分之關係,不僅在外部的結果上來看,就是從一開始在人的道德意識中就存在着這種關係。真正的愛慕善良,就是與神有完滿

的交通,那意思也就是說,全部的人被提取而進入那樣的關係中。罪則暗示着人身體、靈魂的敗壞。

罪的刑罰就是死

神對罪所定的刑罰就是死(創2:7),但肉身暫時的死,絕不是終結,此外,還有許多其他的刑罰。

當人一犯罪時,他的眼睛就明亮了,即刻就為自己赤身露體而感到羞恥,因懼怕神的面而隱藏起來(創3:7、8)。從罪而來的羞恥與恐懼,在人裡面是無法分開的,因為他是立刻感到有罪且受其污染。

與刑罰有關的罪孽,以及使人道德敗壞的罪污,乃是人墮落後立刻招來的後果。但是在這些自然的刑罰之外,神又附加了一決定性的刑罰。以女人的身份受刑罰,並且也以母親的身份受刑罰:她要受懷胎的苦楚,此外她還要戀慕她的丈夫(創3:16)。男人則要在神所特別交付他的使命、耕種田地,以及手所作的工上受刑罰(創3:17棧保梗T諶朔?罪之後死亡並未立刻臨到,這是不錯的;死又延後了數百年,因為神並沒有放棄他造人的目的。但是如今所賜給人的卻是一受苦的生活,滿了掙扎與憂慮,為死而有所準備,是一繼續的死亡生活。人不只是因為罪而成為必朽的,乃是因為他一開始就是走向死路。從出生到墳墓他是不斷地在死,他的一生不是別的,乃是一場與死亡短暫而虛空的戰鬥。

關於人生的脆弱、緩暫與虛空,在聖經中有許多的悲嘆。人在墮落前乃是塵土,按肉體說他是用塵土造的乃屬土,但他也是有靈的活人(林前15:45、47)。但是始祖的生命原來是要靈化的、榮耀的,在守神律這方面要受神的治理。可是如今由於犯罪的結果,律法就開始生效而加以執行了(創3:19)。

人由於犯罪未成為靈,而成為肉體。人的生命不過是一個影兒,一場夢,夜間的一更,窄如手掌,是滄海中的一粟,出現少時的光,盛開瞬時即凋謝的花,實在不配得滿有榮耀的名。生命因罪的緣故,時時在死亡中(約8:21、24),死在罪惡過犯中(弗2:1)。

從裡面看生命就是如此,因為他裡面已被罪敗壞,消耗怠盡。從外面看,他從各面受到不斷的威脅。人犯罪後,立即被趕出樂園,他絕無法靠自己再回去,因他已喪失了生命的權利,而且這種安祥之地對墮落之人已不再適宜了。他必須要邁進廣大的世界中,汗流滿面才得糊口,並完成他的召命。沒有墮落的人在樂園中是自如的,而蒙福的人在天堂也是如此,但是罪人(雖然是可得救贖的)卻以世界為暫居之所,因為這世界也有份於人的墮落,為着他的墮落地也受到咒詛,一切都是虛空的(羅8:20)。

這樣一來,人與環境之間就有了內部與外部的和諧。我們所居住的世界並非是天堂,但也不是地獄,乃是居於二者之間,併兼有二者的性質。我們無法特別指出人的罪惡與人生的災禍間之關係的問題,耶穌就曾警告我們不可這樣作。曾有人將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攙雜在他們祭物中的事告訴耶穌,耶穌就說,你們以為這些加利利人比眾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這害嗎?不是的(路13:1棧常?。那生來瞎眼的人,並非是他犯了罪,也並非是他父母犯了罪,乃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約9:3)。因此我們不能從這些事實推論出災禍臨到人是由於他們自己的罪。約伯的朋友就是這樣辯駁,但是他們錯了。

然而,根據聖經的教訓,一方面墮落的人類與另一方面墮落的世界之間,的確是有關聯的。二者的被造都是彼此諧和,受制於虛空,在原則上是為基督所救贖,將來都要被復興起來一同得榮耀。現今之世界,既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壞的,但對墮落的人來說則是一個美好的世界。因為地生出荊棘與蒺藜,所以迫使人去工作,免致衰亡,而在他心靈的深處則還懷抱着不可滅沒的盼望,那就是得到永遠的幸福。縱使人生是短暫,其中滿了不安,但這盼望卻還是令人繼續活下去。

  人的本性在生命中仍受到死亡的敗壞。如果一個人身體強壯,最多存活七、八十年,但人的生命卻往往在壯年時、少年時、出生前或一出生後就結束了。聖經說這個死就是神的審判,是為罪的刑罰所付上的代價,在全世界每個人的心中都感受到這同樣的真理。就是所謂的未開化民族也都有一概念,即人在本質上是必朽的,而需要證明的並非是不朽,乃是死亡需要加以解說。雖然如此,古時或最近都有許多人主張死是自然與不可避免的現象,而這個死並非是從外部來的一種猛烈的力量,乃是內部分化的過程。根據此見解,死亡的本身並不可怕;似乎對人只不過是這樣,因為人生的本能要抵擋這個死。科學的進步也使得死亡逐漸被控制住,使人享有較長的歲數。這樣,象植物的自然衰殘,動物生命的耗盡一樣,那麼人也就象植物、動物一樣平靜安然地去世。

  有些人認為死是人生自然而必須的結局,相對之下尚有許多人發覺,死較之人生有更大的謎,並且坦白地說,根本沒有任何理由說活物在它裡面有一死的必要性。他們還說宇宙原來是一個不能測量的永活體,後來死就進入宇宙,至今還有些永遠不死的動物。這種說法現今很為那些相信靈魂先在的人所接受。他們還相信,死是人為達更高尚生命所必經的一個變遷的方式棗就好象毛毛蟲變民蝴蝶一樣。

  這種見解上的分歧,本身就證明科學無法洞悉萬物最深奧最終極的原因,無法解釋生,也無法解釋死的事實。生與死對科學來說一直是個謎。科學一着手解釋時,就產生不是對死的實體不公允,就是對生的實體不公允的危險。科學說生命本來就是永遠的,但後來它卻必須回答死是從何而來的問題;科學回答說,死僅僅是生命變遷的方式而已,不然科學就企圖認為死只是自然的事。若是這樣,科學就無法知道生命是怎麼回事,而被迫否認靈魂的不朽。在這兩種情形之下,就將死亡與生命、罪惡與聖潔間的界限予以消除了。

  對於死亡乃是罪的代價的信仰,完全無法為科學所證實,也無法為科學所否認,那乃是在科學調查範圍之外,也是科學力量所不能及的。況且這種信仰也不需要科學來證明。它乃是根據神的見證,而且為一生怕死而為奴隸的人所證實(來2:15)。因此,不拘怎麼說死亡必有的證明,或辯證其合法性,死亡仍是突如其來的。對於人的本質和命運,關於人按神形象被造,為了與神有交通,就這三方面來看死都是不應該存在的。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太23:32)。反而言之,死對墮落的人、對罪都是理所當然的,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1:15)。畢竟,在聖經中死和虛無不能混為一談,也不能說生命只是包括赤裸裸的存在。生命是享受、是一種福氣、是豐盛,而死亡則是愁苦、貧困、飢餓、沒有平安與福樂。死亡是從共同所屬之團體中被分解、離散。按神形象被造的人,是熟悉與神有交通的,他在與神交通上的生活,是永遠幸福的。當他與此交通斷絕時,他每時每刻都是死,且此死是繼續不斷前進的。在他生命中的喜樂與平安被剝奪,並且在罪中成為一個死人。而此屬靈的死、神人之間的分離,將在肉體中繼續下去,並在永死中達於高潮。因為在身體與靈魂分離的時候,人的命運就定了,但他還是要繼續生存下去。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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