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法是不是包括對病人也適用?
按聖經“先天變異性取向者”的確是違背了摩西的律法: 利未記18:22,以及20:13。有人直讀聖經,說無疑他們有罪。在前面我已指出這裡神所憎惡是“同性間出自主觀的性放縱”。可按現在的法律,即使對那些“同性間出自主觀的性放縱”的我們也沒有按利未記20:13 要求的那樣把他們通通處死。而且我們都知道,主對我們說這最大的誡命有兩條,1)在天,要全心全意地去愛主;2)在地,要愛人如己。主接着又說:“All the law and Prophets hang on these two commandments.”( 所有一切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都基於這兩條誡命之上。太 22:37-40) 。那麼,當我們用利未記18:22和20:13來定“先天變異性取向者”的罪的時候,我們不得不問自己這律法對這一特殊群體,一群特殊病人來說是否還繼續適用? 當我們給他們不同的待遇和不同的稱呼時,我們不得不問我們的行為是否還在遵循“愛人如己”這條根本誡命?
“先天變異性取向者”和我們異性戀者一樣,也都是按着各自天生的性取向行性事。他們在性事上或許並沒有“放縱”(可能也是每星期兩次),也是一對一的關係,也都在追求相互間一生一世的許諾。只是由於性取向的先天不同,使他們在性行為方式上和我們大多數人不同而已。這是唯一的區別,除此以外他們和我們一模一樣。如果我們同意前面說的,神並不是憎惡“具體某一種性行為形式” ,那麼和我們異性戀者相比,他們又有什麼更多的罪要悔改呢? 這是我們需要想清楚的地方。
他們的性行為在他們自己的眼裡是再正常不過的了,是他們自己的 “自然關係natural relations ”,並不是性放縱的結果。他們並沒有主觀做錯什麼。相反,如果他們強迫自己和異性結婚,那反到是把他們的“自然關係”變成了 “不自然關係”了(exchanged natural relations for unnatural one )。我們的神真的會讚賞他們逆着自己的天性去強行和異性結婚嗎?我很懷疑這一點。而且對這些患有先天疾病的病人,我們的神是不是會有特殊的憐憫和救恩呢?就像我們都知道要“因信稱義”。但對一群天生智障的病人,他們無法理解和接受主耶穌,就必不會得救嗎?我並不這麼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