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解 利未記18:22
利18:22是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討論中常被直接引用的經文是:“Do not lie with a man as one lies with a woman; that is detestable. 不 可 與 男 人 苟 合 , 像 與 女 人 一 樣 ; 這 本 是 可 憎 惡 的 。” 我們接着再仔細看下面一節 利18:23:“Do not have sexual relations with an animal and defile yourself with it. A woman must not present herself to an animal to have sexual relations with it; that is a perversion. (男人) 不可與(母)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公)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聖經里並沒有一條律法說女人不可與女人行同性性行為,為什麼呢? 因為按這幾條律法,女人之間的性行為是不可實施的。因為這裡所指的 “淫合”都是指包括有“penetration 穿刺”的性行為 (男的penetrates,女的被penetrated,即他們都是正常的異性戀人)。把 這兩節經文連起來讀,我們不難看出,這是在指異性戀者,不能去找同性,或找異性動物作代用品來滿足性慾。在 利20:13 指出對這種人的懲罰:“If a man lies with a man as one lies with a woman, both of them have done what is detestable. They must be put to death; their blood will be on their own heads.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所以,我認為聖經里這些律法是寫給我們大多數人的,這幾條律法讓我們正常人不要睡了女人還要搞男人,無休止地淫亂。這些律法是不是包括對病人也適用?我們將在下面進行討論。
前面已貼的章節:
作為基督徒, 我為什麼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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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沒有“先天變異性取向者”?這是不是先天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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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神所憎惡的到底是什麼? 聖經里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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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法是不是包括對病人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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