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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樣罪是更嚴重的?用炸彈在別國殺人還是婦女自願墮胎?
送交者: 思齊 2012年11月09日02:03:5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共和黨的候選人里,除了Ron Paul之外,都支持用炸彈在別國殺人,不管是為美國的利益還是為盟國(尤其是以色列國)的利益。美國人(尤其是自稱保守派的基督徒們)多數對這樣的殺人麻木不仁,只有當美國大兵為此喪生時才感痛心。

不反對用炸彈在別國殺人還是不反對國內的婦女自願墮胎?美國自稱保守的基督徒們似乎只看到墮胎是殺人,墮胎是神恨惡的,卻看不到用炸彈在別國殺人更是神所狠惡的。為什麼?

當然,有人會說,都是殺人,沒有嚴重程度區別。但是,真是如此嗎?為什麼多數美國的基督徒們只反對墮胎卻不反對戰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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