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歌:聖經里定義的罪是什麼呢?神定義的罪是什麼呢?及網友回應 |
送交者: 雅歌 2013年01月10日21:45:2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聖經里定義的罪是什麼呢?神定義的罪是什麼呢? 創世記2-4章就是定義罪,從神的角度來定義罪。聖經是以實例,以說故事方式來定義罪是什麼。 亞當犯了罪,因為他違背了神所吩咐他不可行的。所以違反神的命令或吩咐就是犯罪。該隱殺害亞伯雖然神沒有吩咐該隱不可,但是顯然殺人是不符合神的意思/旨意的。所以不符合神的旨意的就是犯罪。蛇用半真半假的虛言誤導夏娃,讓她懷疑,迷惑神的命令,這就是罪。凡是不完全相信神的話就是罪。 所以聖經罪的定義是: 1。凡是違背神的命令,違背神的吩咐的就是罪。不管這吩咐有無違反道德倫理和人間法律。有無違背邏輯。只要違反神的吩咐就是犯罪! 舉例: a. 吃“分別善惡的果子”一事件本身並沒有違反任何摩西律法所定義的誡命,沒有違反世間從古至今所謂的道德和倫理。只是“小小的違反了神的吩咐”,並非作了什麼天大的惡事,神何必小題大作,把亞當和全人類置於死地呢?神應該懲罰他拉肚子就好了,小小懲戒也就夠了。可是“罪”的解釋權在於神,非世人可以定義。 有傳道人把聖經里“罪的定義”用希臘文里原始“罪”的定義來解釋:說罪就是射不中靶,延伸到達不到神的標準。那是神(聖經)所沒有說過的。那些人也說不出來究竟什麼才是神的標準。 也有傳道人把中文字裡的罪拆為“四非”,也就是四種非禮法之事。這樣解釋聖經其實就是犯了罪。像蛇一樣,用自己的意思重新解釋神的話。 b. 列王記上20:35-37 記載了一件很特別的故事。 “有先知的一個門徒、奉耶和華的命對他的同伴說、你打我吧.那人不肯打他. 他就對那人說、你既不聽從耶和華的話、你一離開我、必有獅子咬死你.那人一離開他、果然遇見獅子、把他咬死了。 先知的門徒又遇見一個人、對他說、你打我吧.那人就打他、將他打傷。” 罪的定義如果是達不到神的標準。那麼,難道無緣無故打人的人更接近神的標準嗎?更達到道德標準嗎?所以着一些人所自行定義的“罪的定義”完全無法來解釋聖經。也就是不符合聖經。聖經在這裡明明說,先知的門徒對那人說不打他,就是不聽從耶和華的話、必被獅子咬死。顯然被獅子咬死是神對他犯罪的懲罰。不是偶發事件。不但如此,這故事同時舉個相反的例子;就是另一個人完全遵照先知的門徒的吩咐,將他打傷了。結果完全沒事。這樣同時舉出一反一正的例子叫人無法推委,發揮想象力,藉故曲解聖經。 c. 撒母耳記上15:11-35記載撒母耳在耶和華面前殺死已經投降的戰俘亞甲(33節)。按十誡第六誡“不可殺人”,撒母耳有沒有違反摩西的律法?撒母耳有沒有在這件事上犯罪?聖經強調撒母耳是在“耶和華面前”殺死已經投降的戰俘亞甲,而耶和華沒有責備他,表示撒母耳並沒有犯罪。相反的掃羅沒有依照耶和華的吩咐把人和牛羊滅絕淨盡(9,18.19節)是犯罪。神清清楚楚借撒母耳的口說掃羅犯罪了,而且掃羅自己也承認沒有依照神的吩咐去做是“犯了罪”。 請問“殺不能反抗的人”更接近神的標準嗎?請問把戰爭時敵對的一方的人,牛,羊,和美物全都毀滅更接近神的標準嗎? 那麼神學家定義的神的標準是什麼?聖經理有哪一個地方出現過“神的標準”一字?如果犯罪是達不到神的標準,那麼就必須嚴格的定義什麼是神的標準(另一套律法全書?),否則誰能知道神的標準是什麼。也根本無從知道有沒有犯罪。 然而“聽從神的吩咐,遵行神的旨意”是毫無模糊的,不會有無所適從的情形出現。就像掃羅明明白白知道自己犯了罪一樣。神學家發明了“神的標準”是企圖模糊焦點,改變聖經的定義,用高尚的包裝,讓人無法遵循。既然聖經沒有定義什麼是神的標準,也沒人有任何權威可以定義。也就是這標準是無定義的,如何遵行呢? d. 先知約拿的故事。(約拿書)。神吩咐約拿往尼尼微,而約拿逃往他施。結果神興起風浪打擊那艘船。後來約拿對船上的人說:“你們將我抬起來、拋在海中、海就平靜了.我知道你們遭這大風、是因我的緣故。”顯然約拿知道神是向他發怒,知道他犯了罪。 這個例子明明白白的道出了神的僕人,必須完完全全聽神的吩咐,沒有自由選擇傳道的地方。不聽神的吩咐就是犯罪!約拿的行為並沒有違反任何道德倫理,也沒有違反摩西的任何明文規定律法。 2。凡是違背神的心意或旨意,不管神有沒有吩咐過的,就是罪。 舉例: a. 該隱殺害亞伯,雖然神在他殺害亞伯前沒有禁止他,但是神“不可殺人”的旨意是不變的。後來在摩西律法里就有了“不可殺人”的這一條誡命。即時沒有律法之前,殺無辜的人還是犯罪的。 b. 利未記10:1-3記載一件很不通情理的事件。 “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 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 於是摩西對亞倫說、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亞倫就默默不言。” 利未記第八章剛剛敘述亞倫和他的兒子們被膏為祭司,第十章就說亞倫的兩個祭司兒子被神降火燒滅。這不是神誤殺!更不是神藉故立威,對新上任的祭司“上兩把火”。祭司在百姓面前,在服伺神的過程當中,被神滅掉是多麼沒面子的事!理由是神沒有吩咐他們而他們“過度熱心”去做。神沒有吩咐他們用凡火,更沒有吩咐他們不可用凡火。那麼,要獻火祭,勢必要有火才行。從人的角度來看,事先預備火盆是一種盡責的表現。顯然,他們的行動不符合神的心意,大大的觸怒了神。亞倫默默不言,顯然不能理解和接受這樣的結果。不但如此,摩西還警告亞倫和他的其他兒子們,不可蓬頭散發,撕裂衣裳,免得他們死亡。也就是不可以為這件慘案哀悼,再惹神的怒氣!這是多麼不符合人之常情! 然而,這完全符合神之常情。神是聖潔的,人若不分別為聖,就不能來到神的面前伺奉。伺奉神的人必須了解神的心意/旨意。若不了解,跟本沒有資格來伺奉神。神不需要事先警告,或再三警告。干犯神的聖潔,神必立即追討他的罪! 所以這一件事說明了,即使神沒有吩咐,神沒有預先禁止,若是違背了神的心意,就是罪! 3。誤解釋神的意思就是犯罪,不管有意或無意。 a. 蛇“曲解”了神的命令,導致夏娃和亞當犯罪。曲解神的話就是犯罪,所以受到神的懲罰。 b. 約伯記記載了約伯的三位好友,認定了約伯必然犯了罪,才會受到神如此重大的災難懲罰。約伯記42:7 “耶和華對約伯說話以後、就對提幔人以利法說、我的怒氣向你、和你兩個朋友發作.因為你們議論我、不如我的僕人約伯說的是。” 如果讀全約伯記,就會發現約伯的三位好友都在稱讚神的偉大和公正,唯一議論的就是約伯必定犯了罪,而且責備約伯不肯認罪。所以神吩咐他們說:“8 現在你們要取七隻公牛、七隻公羊、到我僕人約伯那裡去、為自己獻上燔祭.我的僕人約伯就為你們祈禱.我因悅納他、就不按你們的愚妄辦你們. ” (獻燔祭就是獻贖罪祭。) 顯然,這裡明說了“誤解神的意思就是得罪了神”。雖然,他們在行為上沒有冒犯神,他們僅僅是與約伯談話,認定約伯必定犯了罪,觸怒神而被神懲罰。 ======================================================================== 明白了聖經里對罪嚴格的定義,就會明白為何耶穌會因為在無花果樹上找不到果子而咒詛無花果樹。因為無花果樹沒有按神所命定的時候結果,所以按神的定義就是犯了罪。但是按人的常理,果樹不結果是土壤,蟲害,人不施肥的結果。怎能怪罪於果樹呢?對造物主來講,凡不結果的樹,就要砍下,丟在火里燒掉。是白占地土,是無用的。 有人會說,這樣的定義太霸道,不能讓人接受! 如果你承認神是造物主,你就必須接受!而且這個定義才是最合理的! 如果有一位軟件工程師設計了一套軟件。有一天,這軟件不按照工程師原先的設計運作。不動鼠標,鼠標也自行跑或使用者要打印卻變成播放音樂。那麼,這軟體就是出毛病了,或感染病毒軟件,或設計有錯誤,或原本軟件Corrupt了。 請問怎麼可以這麼說呢?不按工程師設計運作就是“壞掉”,就是“不好”,就是“有蟲”嗎?怎麼這樣霸道?軟件不能自由運作嗎? 若人可以接受人所造的機器人,工具,電腦,汽車等不按人原先設計工作的話,叫做“壞”了,需要修理。那麼神所造之物,無論是人,是動物,植物或天使不按神當初的設計運行工作就是“罪”,是理所當然的。 所以除了人會犯罪,動物,植物也會犯罪,也會受到詛咒。 這樣就會明白聖經里為何神要滅絕亞衲巨人族,因為他們是變種人(基因改變)。為何神會吩咐摩西不可以讓不同種的動物雜交。因為那是改變了神原來的創造等等。在人來說,那是偉大的成就,改良品種,增加效益。對創造主來說,那是破壞神的原先的創造。如果有人認為,人的智慧可以高過神的智慧,幫上帝的忙,改善神“不完美”的創造。那麼他可能就已經犯了自高自大的罪了。 這就是為什麼神要吩咐掃羅,約書亞滅絕除了人,還有動物,和一切可銷毀的物品。因為那些人用這些東西來祭拜偶像。罪如同污穢一樣是可以“傳染”的。“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為何不把老鼠屎挑出來,然後當作一鍋粥還是乾淨的?照樣一百顆粥里的老鼠屎也可以挑出來,當作粥還是乾淨的。可是有人會認為這粥還是乾淨衛生的嗎? 為什麼最終地球要焚燒,有形的物質都要銷毀。(彼得後書3章)因為地球和其上所有的東西都被人污染,敗壞了。已經不是當初神所創造的了! ———————————————————————————————— 以西緬 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 —————————————————————————————— 雅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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