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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金香的困惑--人的全然敗壞(二)
送交者: soccerfun 2013年02月01日08:29:02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所以,正方YIN上面提供僅僅人特的壞(17:9)。至於壞到一程度,不能接受福音是他的推文並不支持。人也不是在認識神…的事上是完全無能的。

 

正方的據二就如上所:“人,有。有明白的,求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有行善的,有。(310-12)

是所有正方同明人的全然基本上都用到的文。是那句,要引用文就引用全了。

Rom 3:9 這卻怎麼呢?我比他們強嗎不是的。因我經證明,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之下Rom 3:10 就如上所人,

Rom 3:11 有明白的,求神的。Rom 3:12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有行善的,Rom 3:19 們曉得律法上的,都是律法以下之人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判之下Rom 3: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有一,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律法本是叫人知罪。Rom 3:21 但如今神的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有律法和先知為證Rom 3:22 就是神的,因信耶基督,加一切相信的人,並有分Rom 3:23 世人都犯了罪,缺了神的耀

 

文的重凡有血氣的有一,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羅這議論是要明罪的普世性。不是要明人力接受福音。保想要明的是世人缺了神的耀有一人可以行律法靠行得救,人人需要信而得救。由此推出“因信稱義”的結論。若不然,就可以有個別修行好的人可以因行為稱義了。保不是試圖證明罪太重了,人的自由意志被玷污了,人接受救恩的能力都有了。是神想出的,不是保的原意。保羅說的人的屬靈無能是“所以凡有血氣的有一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20 意思是如果不靠神的恩典,靠自己的行,人是不能在神面前站立得住的,重有一人可以。不是人壞到極認識神,或者神來尋找罪人悔改,罪人有能力回。需要神你的自由意志。原文是罪的泛性、普世性,正方試圖推出一個縱深的結論,罪大到不能回神的悔改的呼召。麼明的文不對題居然在正方陣營得了一致推崇令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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