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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鎮明: 在夾縫中,追求合一
送交者: ardmore 2013年10月28日12:29:2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http://www.oc.org/web/modules/smartsection/item.php?itemid=4673


在夾縫中,追求合一


方鎮明


中國家庭教會在風雨中成長。由於各地家庭教會處境不同,對救恩的理解也出現差異。有些教會(特別是農村教會)只注重靈命的實踐,對聖經缺乏適切的理解,在神學上又固步自封,最終成為異端的溫床。

城 市家庭教會,現今的會眾大半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專業人士,不少人熱衷於神學追求和理解。有些人擁護改革宗神學對救恩的理解,認為信心是上帝賜給人的禮物。人 的得救、稱義及成聖,全然依賴上帝的恩典。如果上帝預定某人得救,上帝必引導他們,感化其自由意志,使其謙卑來到上帝的面前,相信耶穌。

然而另一些信徒,認為家庭教會的傳統,源自亞米念主義(Arminianism),信心出於人的自由意志,人的意志決定人是否願意相信耶穌。在人得救上,人的意志比上帝的恩典更為優先。

究竟哪一個觀點比較正確呢?哪種觀點才屬於福音派?如果一個家庭教會中,領袖中出現兩種不同意見,教會應該怎樣處理呢?

為了解答以上問題,我們必須澄清∶

第一,改革宗神學及亞米念主義同樣認為,上帝的恩典與人的選擇是彼此配搭的。只是這兩種神學對於人在得救過程中,上帝的恩典和人的自由意志的關係有不同的理解。

第 二,亞米念主義的救恩觀,在教會歷史上,可以指兩種截然不同的思想。第一種亞米念主義,出現在17世紀的荷蘭,是神學家亞米念(Jacobus Arminius,1560~1609)及其跟隨者提出的。第二種亞米念主義,是18世紀美國第二次教會大復興運動中,布道家衛斯理(John Wesley,1703-1792)提出的。讓我們細說這兩種亞米念主義。

什麽是人得救的最終因素?

第一種亞米念主義,在1618~1619年的荷蘭的多特會議上,挑戰當時的主流神學,即改革宗神學。其爭論第一個重點,關於人是否有原罪。

亞 米念主義有一個很單純的動機,就是要保護人在救恩中的自由和自主的權利。這主義認為,決定人是否得救的最終因素,並非上帝的恩典,而是人的自由意志。即使 上帝的恩典臨到人,人還是可以抗拒上帝的恩典,讓自己不能得救。人若要得救,必須願意尋求上帝,且願意成全律法的責任。

簡言之,人在得救過程中,自由意志比上帝的主權和恩典,更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注1)。 亞米念解釋:“上帝的預定的教義並不是救恩的基礎∶因為上帝的權力並不是指著每一個相信的人的救恩┅┅預定的教義並不是福音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注2)

有人問,改革宗神學注重人的自由意志嗎?筆者相信,改革宗神學不反對人在救恩中擁有自由意志。事實上,所有正統的基督教神學,都承認人有自由意志。

改革宗《多特法典》(Canons of Dort)相當強調上帝的主權,但同時清楚地指出,人類並不是受因果關係操控的客體,乃是擁有自由意志、需要對救恩負責的人。

《多特法典》寫到∶“墮落之後,人類仍是被賦予悟性和意志的受造物┅┅同樣,重生的恩典並沒有把人類看為無感覺的貨物和木塊,也沒有拿走其意志及其本性。”(注3)《多特法典》清楚表明,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責任尋求上帝,與上帝建立親密的個人化關係。

如果改革宗神學與亞米念主義同樣注重人具有自由意志,那麽其不同之處又在哪裡?
改革宗神學認為,雖然墮落後的人仍擁有自由意志,但是這意志的能力已受到嚴重的虧損,以致敗壞(depravity),無法幫助人尋找上帝,也不能引領人得到救恩。

亞 米念主義則否認亞當墮落後,人意志的能力已經敗壞。雖然墮落後的人,從亞當承受了原罪,但這原罪是指缺乏原義(original righteousness,即是人受造時的美好境況),而不是指人已經敗壞了。因此,墮落後的人的意志,在得救的過程中,仍可以幫助人獲取救恩。

亞米念主義建基於阿奎那的人觀

17世紀亞米念主義的救恩觀,類似羅馬天主教的救恩觀。兩者同樣是半伯拉糾主義,認為人並不是敗壞的。因此,上帝賜人恩典後,人能夠“與上帝合作”,得到救恩。

也就是說,亞米念主義強調人獲得恩典的幫助(assisted)或激動(excited)後,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足以對上帝產生信心。這信心的回應,是人得救的“最終的條件”(注4)。

天主教也強調,人獲得恩典後,人的意志足以幫助人作出善功回應上帝。人若真的行出善功或功德,必能獲得上帝整全的拯救恩典。

換言之,17世紀亞米念主義與天主教的救恩觀是相似的,兩者都強調人的意志可以幫助人得救。前者認為這意志是透過信心作成,後者認為這是透過功德。

天主教的“與上帝合作”救恩觀,建基於中世紀神學家阿奎那,而且至今沒有改變(注5)。阿奎那認為,罪確實影響人的情緒和意志的本能,但是人的理性還沒有完全受罪的玷污。是故,人雖然已墮落,但是藉著理性,不需要上帝的恩典,還能夠認識上帝的存在。

阿奎那認為,亞當墮落後,上帝的形相(the likeness of God)已消失,但是人仍具有上帝的形象(the image of God),人的本能並不是全然敗壞的。當上帝的恩典臨到人,人還可以依靠意志遵守律法,賺取使人得救的功德。

換言之,人若要得救,除了依靠上帝的恩典的啟動,還要盡上責任,遵守律法。人若能做到這一點,便能獲得上帝的獎賞,以致得救(注6 )

天 主教進一步說明,天主教不相信上帝拯救的恩典必能拯救人到底。當上帝的恩典(先存的恩典)注入人裡面,人還要在恩典的幫助之下,努力做到最好。這種在道德 層面上與上帝合作,作成功德的行為,是人最終能否得救的決定性因素(注7)。並且,即使人得救,人也不一定有得救的確據。

改革宗神學對人性的了解

宗 教改革神學家認為,亞米念主義和天主教的救恩觀念,全然不合聖經。人在理智、情緒及意志的本能上,都受著罪的影響,有極度嚴重的虧損。人的每一個本能,都 已經變成有限,不能有效地幫助人尋找上帝,也不能驅使人願意遵守上帝的律法。人在得救的過程中,並沒有能力扮演任何重要的角色。這觀點,稱為“完全敗 壞”。

筆者認為,聖經支持這論點。聖經清楚說明了人在救恩中的無助,人不會主動尋找上帝──“耶和華從天上垂看世人,要看有明白的沒有,有尋求上帝的沒有。他們都偏離正路,一同變為污穢;並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詩》14:2-3)。

《詩 篇》這句“連一個也沒有”,正與《羅馬書》第3章“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互相呼應。並且,保羅強調,人在救恩中,確實 缺乏足夠的能力尋求上帝。保羅稱呼我們為死人,他說∶“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 叫你們活過來。”(《弗》2:1)這意思是說,罪使我們在救恩中,缺乏尋 求上帝的意志,只有依靠上帝的恩典,人才能活過來、得救。

很可惜,亞米念主義明顯對人的罪性缺乏了解,沒有注意到,亞當墮落後,人意志的能力和本性已“完全敗壞”。

如果人是“完全敗壞”,人便不能藉著人的意志、決定、決心、生活經驗、理性知識,及行動上遵守律法而成就的功德。那麽,人可以靠賴什麽而得救呢?改革宗神學家認為,人的得救,只能單單靠賴基督在十字架成就的救贖恩典。

也 就是說,改革宗神學家不反對“人擁有自由意志”,只是認為人的自由意志,不能夠幫助人尋找上帝。同樣,他們也不反對“人具有理性”是神學上的偏差。只是反 對“人單靠理性的能力,能夠正確認識上帝的存在”。改革宗神學強調“人只有單單依靠上帝恩典而得救”,為福音派的救恩觀建立了穩固的基礎。

很可惜,羅馬天主教及亞米念主義沒有充份了解墮落後人類的真實面貌,而且以為基督在十字架上成就的救恩不是完全的,人獲得上帝的恩典後,還需要藉著人的努力,例如,人的自由意志所作出的信心的回應(亞米念主義),或者積極行出的功德(羅馬天主教),才能賺取永生。

這種在救恩過程中,不把上帝憐憫的恩典作為最終極和最優先的救恩的觀念,且“信心是人自己產生出來的,不是上帝恩典的賜予”。

這與事實是相違背的。人的信心是上帝賜予的。若不是上帝首先恢復或加添人意志的力量,單靠人有限的自由意志,人不會對上帝產生真正的信心,不會主動尋找上帝,不會謙卑地在上帝面前祈求拯救的恩典。

今日一些基督徒,對這種救恩觀缺乏清楚的認識,因而自稱亞米念主義者,卻不知道17世紀的亞米念的神學,與天主教的“與上帝合作”救恩觀是一致的。

衛斯理的亞米念神學

其後,18世紀基督教布道家約翰·衛斯理,稱呼自己的神學為亞米念主義。在1778年,他在倫敦創辦《亞米念派雜》(The Arminian Magazine),自己親任主編,為的是宣揚“上帝願意所有人都得救,並不是只有被揀選的人才得救”(注8)。

衛斯理的亞米念主義,與17世紀荷蘭的亞米念的神學截然不同。可是這相同的稱謂,確實使人混淆不清。

衛斯理在神學上的理解和著作,並不像阿奎那、亞米念、加爾文等神學家那樣透徹,但是衛斯理的亞米念主義(Wesleyan Arminianism),絕對屬於基督教神學的一種──他認為人有原罪,人自身的任何本能,不能幫助人得救。只有單單依靠上帝恩典,人才能得救。

衛斯理注重救恩和稱義,以及“完全出於上帝的恩典”的理論,承傳自16世紀宗教改革家的神學。因此可以肯定,衛斯理的亞米念主義是福音派的神學。

雖然衛斯理的亞米念主義在得救和稱義上的理解,源於宗教改革的思想,但是在成聖的觀念上,卻截然不同。衛斯理引領了很多人信主,他發現很多信徒並沒有遵守律法,也沒有積極走向成聖的心志。因此,他強調,人蒙恩得救或稱義後,不一定蒙上帝保守必然得救,可能重新失落。

衛 斯理注重基督徒生活中的自由意志。基督徒有責任愛上帝、愛人,完成基督的兩大誡命,並積極追求“完全成聖”的境界。“完全成聖”的境界,是一種在良知中感 到沒有罪的感覺,亦即相信罪惡已從個人內心根除的感覺(注9)。如果人沒有盡上責任追求,並盡力避免一切污穢人的事物,人可能失去救恩及其喜樂。如果人沒 有竭力追求成聖,人的得救確據,也可能喪失(注10).

改革宗神學強調人要追求成聖

改革宗神學認為,上帝若預定人得救,必會感動人謙卑在上帝的面前、祈求上帝賜信心。這信心不僅使人稱義及成聖,更保守人在基督里不會失去救恩,並得著救恩的確據。而且這在基督里的所有祝福,並不依賴人的善工,全然建基於上帝的恩典。

人肯定能得到這些祝福嗎?能!因為這是聖經(上帝的話語)應許的。

改革宗神學認為,雖然人得救全然建基於上帝的應許、上帝的恩典,及上帝在永恆中預定的,但是,誰能得著稱義、成聖及得蒙保守的恩典,這全是上帝的奧秘,人不能參透。因此,信徒在傳福音時,不宜猜測那人是否是上帝預定得救的。信徒的責任是向人傳福音,結果如何在上帝手裡。

信徒得救後,應該盡上責任追求成聖。正如好樹結好果子,真正的信徒必會從心底里渴望成長,心被恩感,願意遵守律法。上帝也必會獎償他們。

雖然信徒在成長過程中可能跌倒,但是上帝會賜下足夠的恩典,“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林前》10:13)。

另一方面,人若說經歷聖靈的重生,但在實際生活中沒有追求成聖的心,這表示他可能並沒有得救──正如我們沒有看到風,但是聽到風的響聲,便知道風的存在。

追求教會合一

縱然衛斯理的亞米念主義,與改革宗神學在成聖教義上重點不同,例如,前者認為人要追求無罪的感覺,後者要人單單依靠上帝的恩典;前者認為人重生後仍會失落,後者說人重生後必蒙上帝保守┅┅

不過,這兩種理論在救恩和稱義的理解上,是相同的。並且,兩者同樣相信聖經是上帝的話語、具有權威性,相信基督死在十字架上為人贖罪、第3天死里復活,是我們的救贖主┅┅

基於以上信仰的內容,我們得知,那些認同衛斯理的亞米念主義的信徒,與信改革宗神學的信徒,同樣是福音派的成員,是真正信福音的人,是建基於宗教改革傳統的,是高舉聖經的權威和全備性的,是彼此為弟兄的!

既是這樣,這些信徒就不應相互批評,乃要以基督的愛彼此維繫,以求同存異的心態,追求教會合一,並把基督的愛擴展到世上,積極傳揚福音,讓世人聽到福音。

昔日改革宗神學鼻祖加爾文,同樣追求教會合一。即使他看見改革宗神學與路德宗神學不同,但仍期望能夠藉由一個自由和普世的會議,解決彼此的分歧,並以求同存異的心態,尋求接納彼此的“主要教義”(聖經的核心教導),達成合一,藉此抗衡天主教。

對加爾文來說,天主教救恩論是基督教的最大敵人,因後者經常引用基督的聖名,在本質上卻不是基督教。

對於稱義和救恩觀點相稱的教會,加爾文說∶“我們應該通過任何方法,盡力讓合一的信仰在我們中間照耀著,此舉是保羅高度推薦的。”(注11)今日中國家庭教會中跟隨加爾文神學的改革宗信徒,確實需要慎思明辨、理解加爾文追求合一的心,切勿捲入不必要的爭論之中。

注∶

1.Robert Picirilli, Grace, Faith, Free Will: Contrasting Views of Salvation: Calvinism and Arminianism (Nashville: Randall House Publications, 2002), 154ff.

2.James Arminus, A Declaration of the Sentiments of James Arminius, in Arminius Speaks: Essential Writings on Predestination, Free Will, and the Nature of God, ed. John D. Wagner (Eugene, Oregon: Wipe & Stock, 2011), 35.

3.The Canons of Dort, Chapter 3/4, Article 16. Cited in Vincent Bruemmer, Speaking of a Personal God: An Essay in Philosophical The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76.

4.Carl Bangs, Arminius: A Study in the Dutch Reformation (New York: Abingdon Press, 1971), 339-343.

5.Steven Ozment, The Age of Reform 1250-1550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233-234.

6.Chun-ming Fong, “Luther, Melanchthon and Calvin: The Dynamic Balance between God’s Grae and Human responsiility in Salvation,” Ph.D. dissertation (Westminster Theolgoical Seminary, 1997), 37.

7.Steven Ozment, , 233-234.

8.http://www.britishonlinearchives.co.u ... =equal&page=&pid=72092arm

9. 衛斯理見證他曾得著這無罪的感覺∶“我已感覺不到罪,只有愛;我永不止息地禱告、喜樂、感恩。在我內里清楚地見證,我已經完全更新了,即如我已稱義一 樣。”Albert Outler, ed., John Wesle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290.

10.巴刻,《活在聖靈中》(香港∶宣道出版社,1989年),頁141及151。

11.John Calvin, “The Catechism of the Church of Geneva,” in Theological Treatises of John Calvin, trans. J. K. S. Reid, ed. John Baillie et. al. (London: SCM, 1954), 88.

作者來自香港,自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獲哲學博士,教授系統神學及倫理學。

本文選自《舉目》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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