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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法的误区
送交者: Hesed 2005年04月23日20:06:31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以下是三个较为普遍的三分法误区,是极为危险的。

A. 人的“灵”,是“神性”,于是人重生后成为“没有位格的神”

这是将三分法浮想联翩地延伸开去,根据某些“独家贼光”,将 “体”混同为“肉体”,是“属肉体的人”、将“魂”混同“血气”,是“属血气的人”,并且将两者理解成“人性”,而“灵”则简单化地说成是“神性”,是不会犯罪的、是圣洁的,所以是得救的。

异端就这么产生了。

圣经看人是全人,罪就是背向真神、偏行己路,那是整个人的事情,而不分是什么灵或魂或体,是整体的生命堕落了,是整体的生命受审判,是整体的生命需要更新。

罪是整个人的,不仅是“肉体”、“体”,或是“血气的“、“魂”的。不能说不管怎么犯罪都是魂在犯罪,灵没有过错,多危险啊!


B. “三分基督论”的“神人二性”

这是将三分法天马行空地延伸开去,说基督的“体”和“魂”是人性,是“受造的”,他的“神性”是自有永有的,在十字架上死的是“人性”,不是“神性”。

这不但毫无圣经依据地把基督的神人二性硬生生地分裂,还按人的“形象”认知基督。犹有甚者,他们说基督死后,灵魂体去了3个不同的地方,更是滑稽!

我们要知道人只是按神的“形象”造,而不是神本身,不能简单地将人的构造也当成神的“构造”。

总而言之一句话,三分法沿用到基督身上就是一塌糊涂。三分法的人在解释基督的生平和受苦的时候有陷入更深的异端的危险。


C. 罪性污染的程度


有人将罪划分成“归于的罪”和“遗传的罪”。

“归于的罪”就是因亚当的犯罪而直接归算到每个人身上的罪的一种结果,这导致每个人在神面前都是罪人,也就是改革宗神学所谓的“代表论”。

而遗传的罪则是指因亚当的犯罪而通过父母一代代遗传到我们个人身上犯罪的本性。

这两种罪,神都审判,因为这些都产生罪的后果——偏行己路,背向真神。

灵是受到归于的罪的影响,而魂是受到遗传的罪的影响则是某些三分法的人的推论。不过,这样说法实在缺少圣经根据。


结论

无论如何,重生之前和之后的人有差异,但这不能延伸到基督身上,延伸到基督身上就是揣测我们所不能明白的了,而圣经也没有明确教导。

申命记 29:29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神的。惟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

如果我们硬要把神没有让我们明确知道的事情搞成正规的教导,那就公然违背圣经的教导,这本身就构成罪了。

我们更不能把“灵”简单化地等同“神性”,人是人、神是神,而人是按“神的形象”造的,灵魂体都是那“形象”的一部分,但人终究只是按神的“形象”而造,而不是神,我们如果能够把神也“剖析”了,那我们就变成神了。

三分法总的感觉就是太过详细而过分注重某些细节,从而招致太多的浮想联翩,以致给异端钻了空子。

因此,三分法只能作有局限的使用,在许多枝节上,圣经依据不足,而二分法却干脆不作任何划分,在灵魂功用上,明显忽略侧重。

两种模式皆有不足之处,但终究是一种“认知模式”,没有一种系统神学的“认知模式”是完全的,上帝并没有赋予我们全知的属性,因此本人不建议高举任何一种“认知模式”为“独一模式”,并在酌情使用之余,须避免浮想联翩地无限度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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