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圣经上说: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申命记 - 第 17 章 第 6 节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申命记 - 第 19 章 第 15 节
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民数记 - 第 35 章 第 30 节
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
马太福音 - 第 18 章 第 16 节
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
提摩太前书 - 第 5 章 第 19 节
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
B. 远志明的"性不当"的事件有5个,有5个亲历者的当事人和许多证人,远远满足上述圣经要求,所以远“性行为不当”或“性行为不轨”的罪名完全成立。
万润南、苏晓康证明,1989年在巴黎,舞蹈演员朱女士曾指控远志明对其性侵;
柴玲指控1990年在普林斯顿被远志明强奸;
远志明被指控,2013年五月在德国某营会中,作为讲员,对一80后年轻姊妹有不当行为;
2013年,远志明利用牧师身份试图性侵巴黎留学大学生VC(见GRACE的调查);
远志明牧师于2014年4 月,在香港筹备“天歌”期间,以同样的方式在酒店骚扰过另一位小姊妹。此案待进一步调查。
同时,从概率(可能性)的角度,也印证了这一点。见:
http://bbs.creaders.net/rainbow/bbsviewer.php?trd_id=1171974
请不同意的反驳,但希望不要违背圣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