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s Day 2
The Heidelberg Catechism: A Study Guide
By G. I. Williamson
诚之摘译
你能想像1945年8月6日,在廣島是個什麼情況嗎?一架美國轟炸機正要前往投擲原子彈。但是當天在廣島市的市民一定不曉得他們正面臨這麼大的危險。他們即將要被摧毀,至少是嚴重地扭曲變形,然而可悲的是,他們並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他們的地位和處境都是絕望的(原子彈即將落在他們頭上,而且他們毫無所悉)。
這有點像我們在墮落中的地位和處境──要面對即將到來的上帝的審判。聖經說我們的本性是落在上帝的震怒之下。審判和永遠的咒詛必將到來。然而,可悲的是許多人並不明白這點,雖然他們應該要明白。這就是為什麼上帝要賜下聖經的律法。祂賜下律法的目的是要讓我們看到我們的地位和處境究竟有多麼絕望。我們在保羅對他自己的陳述中清楚地看到這點:“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保羅是說他並不明白他的地位和處境在上帝面前究竟有多麼絕望──直到律法讓他明白。
清楚地教導我們,每個人都至少會感覺到自己是个罪人,也在神的震怒和咒詛之下。如同經文教導的:“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4-15)
換句話說,即使那些沒有聖經的人,也会覺得他們是罪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他們了解,他們有理由需要敬畏上帝。但是要注意的是,我們說的是“在某種程度上”。我們這樣說,是因為罪其中的一個效果就是削弱這個良心的聲音。人犯罪越多,他們的心也越硬,結果是良心的聲音就被削弱了。因此,仅有良心已經不足夠使他們醒覺到他們處境的危險。保羅說,不,“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Rom 7:7)保羅是個猶太人。這意味着他生來是有特權的。他從小就被教導了上帝的律法。即使他也沒有明白到──至少是暫時──他的地位和處境在上帝面前是絕望的。保羅是這樣說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Rom 7:9)當他說他“以前是活著的” ,他是指他(曾經)以為事情對他來說沒有那麼遭糕。但是他開始明白律法真正的意義後,事情就不太一樣了。然後那在他心裡面的罪就被挑起,成為“惡極了”(Rom 7:13)因此,保羅藉著痛苦的經驗,才明白他被罪綁住的事實。
但是當我們說這個律法看到我們絕望的地位和處境時,究竟意味着什麼?我們可以用兩種方法回答這個問題,而這兩種方法在海德堡要理問答都可以找到。一個方法是說這個律法包含了十誡,是上帝在西乃山賜給以色列的(這個律法記在出埃及記20章,在申命記第五章又重複一次)。另外一個方法是引用我們的主為律法所做的總結(記載在馬太福音22章)。這兩個答案基本的意思是一樣的。他們是用兩個不同但同樣有效的公式,表達同樣的道德原則。不過,要理問答在這裡使用第二個方法有一個很好的理由。認為上帝賜給我們十誡只有一個理由,是錯誤的。上帝賜給我們這些律法不只是讓我們知道我們的罪(以致於我們可以在基督裡尋求拯救),但是也是告訴我們上帝要我們如何生活(為我們的救恩向祂表達感恩)。因此,在後面的章節中,會闡釋十誡,作為基督徒生活的模式。但是我們在這裡要強調的是,這兩個公式所設定的道德標準沒有不同。如果你正確地遵守十誡,你也會愛上帝和你的鄰舍。同樣地,如果你正確地愛上帝和你的鄰舍,你也會遵守十誡。
簡單地說,上帝所要求的是絕對的完美。這是我們在整本聖經中所看到的。在利未記19:2,我們讀到:“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 我們的主耶穌在祂登山寶訓中,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這是為什麼要理問答在第五問中問到,“你能完全遵守这诫命吗?” 很明顯的答案──如果我們夠諏崺ぉな俏覀儾豢赡茏龅健2贿^,在這裡我們只想強調,上帝的標準不會比完美更少。有罪的人嘗試要妥協和否認這點,都會是一個毫無希望的幻想。當我們開始看到这點,我們會明白上帝透過律法要我們學習的是什麼。而當我們開始領會這個令人不愉快的(關於我們的地位和處境)真理時,我們也會開始明白,為什麼我們需要耶穌基督做我們唯一的安慰。
研习题:
1. 人們所忽略的是哪兩件事?
2. 上帝如何消除我們的無知?
3. 如果十誡和我們的主對律法的總結在本質上是相同的,為什麼要理問答要先處理後者,然後才是十誡?
4. 上帝的道德標準到底有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