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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地震险应尽早面世于众
送交者: candle 2008年05月23日14:47:40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王稳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整体上来说没有地震险种,而且在绝大多数其他可能涉及的险种中,地震也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在财产险、房屋险中,地震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
(5月22日《环球时报》)
  
  尽管到目前为止,汶川地震所造成经济损失还没有官方的权威公布,但据风险评估公司AIRWorldwide估算,中国的地震损失可能达到200亿美元,但能够进行保险理赔的只有10亿美元,仅占全部损失的5%。
  
  无独有偶,东方证券王小罡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虽然地震可能造成2000亿元经济损失,但对于财险和寿险公司,赔付总额上限分别为20亿元和10亿元。实际上,赔付率和人均赔付金额还可能大大低于上述估算数字。
  
  这意味着,由于地震险在我国几近空白,特别是遇到灾难性事故时,整个保险业显得力不从心。反观国外,在地震发生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这无疑也表明我国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狭,其承载的保障社会稳定功能未能充分显现。
  
  应当说,就目前而言,我国完全有必要隆重推出地震险。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地震发生频繁的国家。资料显示,从1950年到1976年间,几乎每五年就发生一次7级以上的大地震。而近年来,云南、新疆等边疆地区也时有6级以上的地震出现。建国以来,尤其是唐山、邢台和汶川地震损失最为惨重。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保险赔偿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与此同时,中国大灾后损失的补偿,主要靠国家财政救济以及少量社会募捐,然而国家财力和募捐有限,往往对巨大损失而言,这种浅层次小范围的补偿只能是杯水车薪。即便此次汶川地震接受国内捐款已达上百亿元,这对2000亿元的经济损失而言,仍旧是微不足道。
  
  更为重要的是,地震险已逐步发展成为国际上通用的做法。譬如,新西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地震险作为主险种列入法定保险的国家;与我们一衣带水的日本,1966年,日本建立了地震保险体制并颁布了相关法律。依据该制度,日本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实行的是独特的地震再保险险种,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近年来,日本购买地震保险的人数连续4年增加,在日本高知县,69%的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了地震保险;还有,美国的加州,由于是地震多发带,该州政府上世纪80年代就通过法律,要求经营住房财产险的保险业者同时销售地震保险。
  
  基于国内地震险近乎空白的现状,笔者觉得,保监会应适时推出地震险,无疑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就目前而言,至少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要制定出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九江地震发生后,国内首个“地震险”2006年在江西出现,但由于缴纳保费额较高,这样的险种在地震多发地区的投保率非常低。因此,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地震保险制度,并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设计出单独的地震保险,让百姓都能承受得起保费额。
  
  此外,要借鉴国外经验。目前,日本、美国和新西兰等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从这些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来看,他们在很多方面具有类似的地方,我们不妨拿他们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进行借鉴。譬如不妨像新西兰那样,把地震险当成一种类似于国内车险一样,强制推行。
[稿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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