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解 利未记18:22 |
| 送交者: gaolian 2012年07月13日13:59:55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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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解 利未记18:22 利18:22是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讨论中常被直接引用的经文是:“Do not lie with a man as one lies with a woman; that is detestable. 不 可 与 男 人 苟 合 , 像 与 女 人 一 样 ; 这 本 是 可 憎 恶 的 。” 我们接着再仔细看下面一节 利18:23:“Do not have sexual relations with an animal and defile yourself with it. A woman must not present herself to an animal to have sexual relations with it; that is a perversion. (男人) 不可与(母)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公)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圣经里并没有一条律法说女人不可与女人行同性性行为,为什么呢? 因为按这几条律法,女人之间的性行为是不可实施的。因为这里所指的 “淫合”都是指包括有“penetration 穿刺”的性行为 (男的penetrates,女的被penetrated,即他们都是正常的异性恋人)。把 这两节经文连起来读,我们不难看出,这是在指异性恋者,不能去找同性,或找异性动物作代用品来满足性欲。在 利20:13 指出对这种人的惩罚:“If a man lies with a man as one lies with a woman, both of them have done what is detestable. They must be put to death; their blood will be on their own heads. 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所以,我认为圣经里这些律法是写给我们大多数人的,这几条律法让我们正常人不要睡了女人还要搞男人,无休止地淫乱。这些律法是不是包括对病人也适用?我们将在下面进行讨论。
前面已贴的章节: 作为基督徒, 我为什么赞同“同性婚姻合法化” (序) 1)有没有“先天变异性取向者”?这是不是先天疾病? 2)神所憎恶的到底是什么? 圣经里的根据 3)律法是不是包括对病人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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