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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读《祁克果的人生哲学》(6)
送交者: 范学德 2004年05月20日06:55:47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读《祁克果的人生哲学》(6)

范学德

6。绝望是罪

罪是什么?罪是绝望。祁克果认为这里的要点是在于“在上帝面前”和“有了上帝观念”这两个概念,因为“那使人的绝望成为罪的,就是因为涉及上帝观。” 人的过错之所以成为罪,正是因为是在上帝面前。(第143页)

自我的要素之一,就是衡量自我的标准,使基督徒与异教徒相区别的,就是衡量自我的标准,是以上帝为标准?还是只凭人性的我作为标准?

于此,祁克果定义说:“罪乃是:人在上帝之前不愿做他自己而陷入绝望,或是人在上帝之前要做他自己而陷入绝望。” (第147页)这样说来,罪的反面就不是什么德行,而是信心,“罪的反面为德行,那是一种异教徒的看法,因为他们只以人的标准为满足,而不知‘罪’的特征乃是在于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罪的反面不是德行,而是信心:正如罗马人书(14:23)所说,‘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在整个基督教中,这是一个最主要的定义:罪的反面不是德行,而是信心。” (第149页)

什么是信心? “信心乃是:自我之作自我,或定意要作自我,须明明白白地靠上帝。” (第149页)这可以看成是祁克果的定义。

“在基督教的每一个教义中必须要着重它是含有冲撞人之可能性,”从而防止信徒想入非非,就罪的定义而论,它所包含的激怒人的因素就在于,“它肯定个人是直接站在上帝面前,因此他的罪是为上帝所关心的。” (第149页)这个关心既包含上帝恨恶罪,不愿意看到人由于犯罪而走向死亡;又包含上帝要拯救罪人,使人不再在罪中沉沦,从而获得永生。

这对人来说实在是太奥秘了,完全无法理解,他如果不接受,就必定要否认它。

苏格拉底定义罪是无知。一个人做错事,是因为他不知道什么事是对的。祁氏说,不对。这个苏格拉底的定义缺少了意志,就是违抗上帝命令的意志。基督教证明,“罪是源于人的意志,而不是由于人的心智;人的意志之腐败是远过于他所意识到的。” (第162页),由意志的概念,基督教达到了违抗行为的概念。但以苏格拉底为代表的希腊思想却勇气不足,它“不敢承认人能明知故犯,不敢承认人知道什么是义但却去行不义”。(第161页)

在祁氏看来,“人不能靠自己并且由自己来解说何为罪,因为人自己是陷在罪中。他所有关于罪的谈论,骨子是要替罪说话,想凭原宥推诿,以减轻自己的罪。因之,基督教乃从另一个途径开始,宣布人必须从上帝那得着启示的训诲,才知道罪是什么。罪不是因为人不知道什么是义,乃是因为人不愿意知道它,更是因为人不愿意去实行它。” (第161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基督教可以说罪乃是无知,即“人不知何谓罪。” (第162页)

由此,祁克果区分了“不能了解”与“不愿了解”的区别,“人之所不知是因为他不愿知,而人之不愿知,是因为人不肯志于义。。。人即令懂得何为义,也是要做错事的,或说,人明知何为义而不肯去行义。” (第161页)

据此,祁克果提出:“你如何信,就如何行;或说,你如何信,就如何为人;人如何信就如何在。” (第160页)

在以上的基础上,祁克果进一步定义说:“罪乃是:人凭上帝启示知道何为罪之后,于是在上帝面前不愿意做他自己而陷入绝望,或是在上帝面前定意要做他自己,而感到绝望。” (第162页)

祁克果严厉地拒绝那种认为人能够凭借理解来了解基督教的思想。他认为,理解基督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该的。“整个基督教都以凭信心而不凭理解为关键,”人如果不信,就不免感到恼怒。一切理解的企图都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对那本来不愿意被人理解的事却要用理解去理解它,这岂不是愚笨鲁莽。“人相信或不相信,只是信心的问题。” (第163至164页)

基督教坚持,“必须从上帝得着启示,然后堕落了的人性才知道何为罪,而且坚持这启示既是信条就必须为人所信。”(第163页)因此,不能认为罪只是消极的,只是软弱,无知,情欲和有限,那是泛神论的思想,是理性主义。在基督教看来,罪不是消极的事,乃是积极的。罪“之所以是积极的,乃因它是站在上帝面前。” (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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