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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志明先生,柴玲女士,誰是作惡的人?
送交者: TPan是也 2015年01月19日09:20:4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遠志明先生,柴玲女士,誰是作惡的人?

聖經: 7:21 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太 7:22 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 7:23 我就明明地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

遠志明先生,柴玲女士,你們是不是作惡的人?

一件發生了的事(在1990年),不應該有兩個版本不可能同時是通姦和強姦這也是柴玲女士,徐志秋牧師,周愛玲牧師證實了的)。最合理的解析就是:你們中間至少有一個是作惡的人,到現在還沒有悔改認罪,還沒有重生得救。因為事實都兩樣,哪裡談得上認罪悔改?你告訴我還有另外的解析麼?

如果你是哪一個作惡的人,你要悔改,去避免上帝忿怒的杯傾倒在你的頭上。

我巴不得你們都是認罪悔改,重生得救的人,這樣我根本就不用寫這篇文章。

請允許我講一篇道給你們聽:

撒上 2:12 以利的兩個兒子是惡人,不認識耶和華。

撒上 2:13 這二祭司待百姓是這樣的規矩:凡有人獻祭,正煮肉的時候,祭司的僕人就來,手拿三齒的叉子,

撒上 2:14 將叉子往罐裡,或鼎裡,或釜裡,或鍋裡一插,插上來的肉,祭司都取了去。凡上到示羅的以色列人,他們都是這樣看待。

撒上 2:15 又在未燒脂油以前,祭司的僕人就來對獻祭的人說:“將肉給祭司,叫他烤吧!他不要煮過的,要生的。”

撒上 2:16 獻祭的人若說:“必須先燒脂油,然後你可以隨意取肉。”僕人就說:“你立時給我!不然我便搶去。”

撒上 2:17 如此,這二少年人的罪在耶和華面前甚重了,因為他們藐視耶和華的祭物(註:或作“他們使人厭棄給耶和華獻祭”)。

撒上 2:25 人若得罪人,有士師審判他;人若得罪耶和華,誰能為他祈求呢?”

你們明白我要講什麼嗎?

如果你們不明白,讓我解釋給你們聽:

  • 遠志明先生, 就算你說的是真的:在信主前做了自己承認的通姦這樣的事情。信耶穌基督以後,必定會對付這樣的罪:向神認罪悔改,也向自己得罪的人認罪悔改。如果你說不需要向你得罪的人認罪悔改,你信的恐怕是老子,不是耶穌;連外邦人都說欠債要還,你居然敢說欠債不用還?(如果你說不需要向你得罪的人認罪悔改,你自己的行為就告訴人們一個事實:你在撒謊,如果你不撒謊,就不會有你要和柴玲女士的尋求和解。)就算一直軟弱沒有對付,在得罪的人找來的時候(2011年),也該認罪悔改。如果事情真的就是通姦,認過了就是潔淨的人。如果柴玲女士誣告你強姦她,你只需要指出那是誣告,要認的已經認了,不會有什麼波士頓的見面(20146)。再退一步,你還有藉口說,我這麼有名氣,怎麼能讓公眾和基督徒知道我的這麼不光彩的事?我當然要去波士頓,看看我的“朋友”徐志秋牧師能不能讓柴玲女士不再說了。AGAIN,如果真是通姦這麼簡單,你在2011年沒向柴玲女士認罪悔改,這一次就是機會了:認罪悔改。據徐志秋牧師和周愛玲牧師所說的,你口頭上就是這麼認的。可是問題來了:你居然陷你的“朋友” 徐志秋牧師於不義,使他更糊塗了:到底誰說的是真的?周愛玲牧師不是你的“朋友”,她糊塗你可以不用管她。但徐志秋牧師可是你請的,是你的“朋友”,你怎麼能這樣對待你的朋友?(如果我是你的“朋友”,我絕對不去!我會請你認罪悔改!)為什麼他更糊塗呢?因為他去以前就糊塗,他是因為你去的,不是因為主的教會。我怎麼知道?讀他寫的“讓真相曝露在陽光下”。如果你說的通姦是真的,你又是信耶穌基督的,當周愛玲牧師提醒你“你的名聲,神的名及教會都會大大受損的”的時候,你就不會只聽見“你的名聲”,聽不見“神的名及教會都會大大受損的”,堅稱“可以默默承受誤解,但不能公開承認(他,指YZM)沒有犯過的罪”。就算我們都好騙,如果你是信耶穌基督的,你犯過的罪(你說的“通姦”),為了神的名及教會,你不需要公開承認?我有沒有理由認為,你是信老子的,不是信耶穌基督的?在你看來,你老子的名才要緊,耶穌基督的名及教會的名,你才不管!我是沒有直接的去問你,可十三位牧師有去問你:“6. 因此,我們認為,遠志明牧師作為該事件的當事人,有責任給關心他的眾教會一個清楚的交代。”(20151月)你的交代在哪裡?如果你說你只需要向神交代,不需要向教會交代,拜託你不要騙人騙自己。連好些外邦人有的擔當你都沒有,騙什麼人?你需要認罪悔改!好讓你自己得救!我這樣說你,因為我希望主耶穌基督的教會是聖潔的教會,你不認罪悔改,耶穌基督的教會不應該跟着你老子一起在你的罪上有份!我這樣說你,我當然希望你認罪悔改,好讓你自己得救。

     

  • 柴玲女士,如果你說的是真的,我很抱歉還在這裡跟你說這件事。我不能說我理解你,因為我自己沒有經歷那樣的事情。如果我面對被強姦的危險,我會自衛,有可能把他殺了。如果我力氣小,被強姦了,我會想辦法讓他進監獄裡呆着。如果我被強姦了,強姦犯又沒有進監獄,神憐憫我,讓我認識祂,我就靠着主的恩典過,把這件事交給神,自己就忘記這樣的事情。如果強姦犯是“牧師”,而神也要我為了神的名做一些事情,我要問神讓我怎麼做。因為這是一場屬靈的戰爭,我不要靠自己去做。如果“牧師”真是弟兄,一般來說,他早就已經對付這樣的事情了,不會要我去跟他說。或者“牧師”也軟弱,神要我按

    “太 18: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 18:16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太 18:17 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

    去做的話,我會這樣做:

  1. 18:15:當“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表明是主讓做的),告訴他,他得罪神,得罪我。他若說,真的很對不起,我早就應該來向你認罪悔改,向神認罪悔改;我現在感謝你,我本來應該在監獄呆過的;我痛悔,並且改正,請你願諒我。那就感謝神,這事就算結束了。

  2. 18:16:他如果不認罪悔改,說什麼“舊事已過,都成了新的了”,我就找我的教會(對你的case,是你去的美國教會)裡面兩個人同去,他們知道我說的是真的,不會騙他們,所以三個人(加上我)的口作見證,句句皆是真實的句句都可定準,告訴他(對你的case,是遠志明先生):他得罪神,得罪我。他如果這一回不說“舊事已過,都成了新的了”,而是說,那是“。。。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我再找我的教會。在這一步,不要找周愛玲牧師,因為她會糊塗的,不“定準”。更不要找“天上人”(“雲牧師”)因為現在已經在天家的林獻羔弟兄說過“天上人”這個人是個大騙子。他現在還在不在騙人,我不知道。也不要同意說,遠志明先生找他的朋友,你找你的朋友這樣的方式,因為這不是神要我做的方式。

  3. 18:17找教會,就是你的美國教會去問遠志明先生怎麼回事,同時向中國人教會通報(寄給所有中國人教會負責的人,不是寄給曹長青先生),這樣可能更多的中國人牧師們會去問遠志明先生怎麼回事,不止十三位牧師。你寄給曹長青先生,就可能影響太多的外邦人不去信主(他們使人厭棄給耶和華獻祭”)。逼得十三位牧師們不得不寄給曹長青先生他們寫的回應(我寫的這篇,也不得不寄給曹長青先生)。遠志明先生可以選擇沉默不聽,不理教會。但教會就應該按照神所說的,“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去愛不認罪悔改的遠志明先生。遠志明先生就不是牧師,而是不信主的外邦人。當然他可以說他是“牧師”,那是他要向上帝交代的事情。我們不要跟他一起去向上帝交代,因為“撒上 2:25 人若得罪人,有士師審判他;人若得罪耶和華,誰能為他祈求呢?”。我們教會依然要愛他,希望他能得救。

周愛玲牧師說“CL(柴玲)同意我們的提議,但仍堅持要公開今日的會談的細節,寫文成文字登在網上。我們希望她顧及YZM(遠志明)的隱私權並提醒她哥林多前書6:6-7的聖經原則,但她不接受。她說她要向讀者交代她上篇文章提及的被強暴之事。”你是向讀者交代了,但他們是你的上帝嗎?你怎麼不想你要向上帝怎麼交代?周愛玲牧師提醒你聖經的原則,你居然說要向讀者交代。你是不是作惡的人?

我估計你是姐妹,因為你就算做錯,恐怕也不是故意的。你如果真是信耶穌基督,我勸你放下你的過去,特別是中國民主什麼的事情,因為神的國不是民主的國,神的國是神作主的國。跟從神的人,是認罪悔改,聽從神的命令,不建立自己的“神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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