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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當墮落原因再論,兼談因果關係
送交者: repentant 2021年01月27日18:41:2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自由意志就是亞當犯罪的必要條件,也是主要原因。罪犯如果歸因於環境條件造成了他的犯罪,是靠不住腳的,也是推卸責任。

亞當的墮落,恰恰是運用了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了選擇,違背了神的命令。同樣,亞當在墮落前沒有犯罪,也是運用了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的選擇,即甘心情願的順服神的命令,不去吃禁果。

只有除掉亞當的自由意志這一必要條件,使其單向的順服神,即亞當只擁有和運用順服神的單向意志時,亞當才完全不會犯罪。這是唯一途徑!

如果僅僅去掉環境條件等外部原因,而不去掉亞當的自由意志,那麼當外界條件合適時,亞當依然有墮落的可能性。所以不是治本的辦法!


神初造的世界當然是善的,並充滿愛!是人類墮落,罪惡才來到世界。

這都是根據聖經講的。

創世記 - 第 1 章 第 31 節
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

創世記 - 第 6 章 第 5 節
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

所以,問題要歸結到:亞當為什麼要作惡?

答案:亞當違背了神的命令,沒用服從神的善和愛。

接下來的問題:神全能為何不能造一個不犯罪的人類?

答案:不犯罪的“人類”,就只有完全服從神的單向意志,就沒有自由意志。神顯然是讓人自願順服神,或者任憑人墮落。當然神也沒有完全任憑人墮落,而是在“禁止人墮落”下的容許,而且有懲罰的後果。同時,要知道,人的自由自願的意志,不必然導致人的墮落。

那麼,問題又歸結到:人是否願意他自己沒有自由意志?

即沒有雙向選擇,只有單項接受和服從神指令的“人類”?那是沒有自由意志的機器了。

顯然沒有人願意這樣做。

結論:人罪獨為,自擔後果,神有憤怒,神必懲罰。罪的工價是死。


附:因果關係

有的形式邏輯學,把原因當成結果的充分條件的說法:即有原因,就有結果。許多人不贊成這一看法。

原因應該首先是結果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理由是:沒有原因,就沒有結果===》這說明原因是必要的。即必要條件。

當且僅當所有的原因(即所有必要條件)都具備時,這所有原因(即原因的集合)才是充分條件(即結果必然發生的條件),結果才必然發生。這也符合因果論中INUS理論的說法:原因是充分條件中的必要條件(部分)。即原因可以是多個,這多個原因的綜合(集合)才成為結果的充分條件。即所有原因(必要條件)都具備了,結果才發生。那麼,單獨拿出一個原因,就只能是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當然原因可以有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底線:隨便的一個原因,也應該至少是必要條件,而不必是充分條件或充要條件。當然,原因也可以是充分條件,或充要條件,看情況而定。

注意:必要條件,就結果來說,就是結果不必然發生,發生只是或然的,可能的,或偶然的。表達為:沒有原因,就沒有結果。充分條件,就是讓結果必然發生的條件,可以表達為:有原因,就有結果。上面說了,原因首先是必要條件,而不必是充分條件。僅當所有原因齊備,才是充分條件。


Causality

送交者: repentant 2021月01月27日09:51:3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按照因果關係的INUS理論,原因是充分不必要條件中的必要不充 由 repentant 於 2021-01-27 09:13:21

causality (redirected from INUS condition)

Mackie's "INUS condition." The causal relation should be expressed by saying that the cause is "an insufficient but necessary part of a condition which is unnecessary but sufficient" for the occurrence of the effect.

There are numerous other possible causal patterns that could be observed, such as a threshold effect (drowning and depth of water), or a viable range (survival in relation to temperature), not to mention INUS conditions. (INUS conditions refer to situations where an event can occur when a set of conditions arises, and there may be several such sets that produce the same effect.


按照因果關係的INUS理論,原因是充分不必要條件中的必要不充
送交者: repentant 2021月01月27日09:13:2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邏輯學上,原因應該是充分條件,必要條件不算原因。 由 問號哥 於 2021-01-27 08:22:27

按照因果關係的INUS理論,原因是充分不必要條件中的必要不充分部分

那是你不理解!:)


充分不必要條件,就是充分條件,是排除了同時又是必要條件的充分條件,即僅僅是充分條件,而非同時也是必要條件。


這裡他說的就是原因是充分條件中的必要部分即他把原因定義為必要條件,當這所有必要條件齊備時(即原因的集合)就是充分條件


這個和我說的是一致的。但是好多形式邏輯書,直接把原因當成充分條件,或充分必要條件。這是偏差的。


底線:隨便一個原因,也至少是必要條件,而不必是充分條件或充要條件。原因可以是充分條件,或充要條件,看情況而定。


人們實踐中是先看到結果,再去找原因。
送交者: repentant 2021月01月27日08:49:1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邏輯學上,原因應該是充分條件,必要條件不算原因。 由 問號哥 於 2021-01-27 08:22:27

這是另外的話題。。。。。。

原因是針對結果來說的。即溯因法。這是最常見的情況。

拿一件事先當成原因,再去找結果,也是有的,這是基本上未雨綢繆型。

這又回到歸納法,人們從經驗中得到的知識,大多是不完全歸納的,即不是必然的,而是可能是眾多偶然的集合。人們卻把這非必然的當成了必然性的,如天鵝都是白的。

同樣,尋找所謂作為充分條件的原因,就是歸納法的實踐,即把不必然(不充分)的當成了必然(充分)。這是歸納法的理想化。

所以,我不贊成定義原因是充分條件,或者衝要條件。只需當成必要條件之一就可以了。

原因可能會很多。有的原因本身也是充分條件。



還不懂?自由意志是犯罪的原因,雖然不是必然。
送交者: repentant 2021月01月27日08:05:3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回  答: 自洽不是自封的。你的兩句原話,自相矛盾。 由 問號哥 於 2021-01-27 07:56:21

而是或然。

原因是必要條件(或然),因為沒有原因,就沒有結果,原因不是充分條件,也不需要是充分條件。

亞當犯罪的必要條件:就是有自由意志。這也是不能保證其完全不犯罪的原因!

去掉必要條件(原因),就去掉了結果。


必然不犯罪,必須去掉自由意志。沒有第二途徑!

這能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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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錯了,知道嗎?:)  /無內容 - repentant 01/27/21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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