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墮落原因再論,兼談因果關係 | |||||||||||||||||||||||||
送交者: repentant 2021年01月27日18:41:2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
自由意志就是亞當犯罪的必要條件,也是主要原因。罪犯如果歸因於環境條件造成了他的犯罪,是靠不住腳的,也是推卸責任。 亞當的墮落,恰恰是運用了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了選擇,違背了神的命令。同樣,亞當在墮落前沒有犯罪,也是運用了自己的自由意志作出的選擇,即甘心情願的順服神的命令,不去吃禁果。 只有除掉亞當的自由意志這一必要條件,使其單向的順服神,即亞當只擁有和運用順服神的單向意志時,亞當才完全不會犯罪。這是唯一途徑! 如果僅僅去掉環境條件等外部原因,而不去掉亞當的自由意志,那麼當外界條件合適時,亞當依然有墮落的可能性。所以不是治本的辦法! 神初造的世界當然是善的,並充滿愛!是人類墮落,罪惡才來到世界。 這都是根據聖經講的。 創世記 - 第 1 章 第 31 節 創世記 - 第 6 章 第 5 節 所以,問題要歸結到:亞當為什麼要作惡? 答案:亞當違背了神的命令,沒用服從神的善和愛。 接下來的問題:神全能為何不能造一個不犯罪的人類? 答案:不犯罪的“人類”,就只有完全服從神的單向意志,就沒有自由意志。神顯然是讓人自願順服神,或者任憑人墮落。當然神也沒有完全任憑人墮落,而是在“禁止人墮落”下的容許,而且有懲罰的後果。同時,要知道,人的自由自願的意志,不必然導致人的墮落。 那麼,問題又歸結到:人是否願意他自己沒有自由意志? 即沒有雙向選擇,只有單項接受和服從神指令的“人類”?那是沒有自由意志的機器了。 顯然沒有人願意這樣做。 結論:人罪獨為,自擔後果,神有憤怒,神必懲罰。罪的工價是死。 附:因果關係 有的形式邏輯學,把原因當成結果的充分條件的說法:即有原因,就有結果。許多人不贊成這一看法。 原因應該首先是結果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理由是:沒有原因,就沒有結果===》這說明原因是必要的。即必要條件。 當且僅當所有的原因(即所有必要條件)都具備時,這所有原因(即原因的集合)才是充分條件(即結果必然發生的條件),結果才必然發生。這也符合因果論中INUS理論的說法:原因是充分條件中的必要條件(部分)。即原因可以是多個,這多個原因的綜合(集合)才成為結果的充分條件。即所有原因(必要條件)都具備了,結果才發生。那麼,單獨拿出一個原因,就只能是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當然原因可以有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底線:隨便的一個原因,也應該至少是必要條件,而不必是充分條件或充要條件。當然,原因也可以是充分條件,或充要條件,看情況而定。 注意:必要條件,就結果來說,就是結果不必然發生,發生只是或然的,可能的,或偶然的。表達為:沒有原因,就沒有結果。充分條件,就是讓結果必然發生的條件,可以表達為:有原因,就有結果。上面說了,原因首先是必要條件,而不必是充分條件。僅當所有原因齊備,才是充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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