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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和福音:律法的三重功用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2年10月04日03:22:55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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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和福音(中)

 

文 | 蒋虹嘉

《生命季刊》第103期

 

音频为慕溪弟兄朗读:

 


 

 

(二)律法的三重功用

 

在宗教改革期间,马丁·路德(Luther)和约翰·加尔文(Calvin)先后总结了律法的三重用途。路德对律法的看法比较负面,强调律法对罪的控告和惩罚。加尔文对法律持有更为积极的看法,在此简略介绍。

 

首先,如同一面镜子,律法表明了神的义,使罪人能够认清自己的罪,从而引导他们在基督里寻求神的怜悯。律法使人更充分地认识到罪、罪疚和神的忿怒(罗4:15, 5:13, 7:7),没有人能够靠自己达到律法所要求的义。加拉太书3:22-25说,律法以这种方式作为训蒙的师傅来谦卑神的子民,并引导他们因信接受基督所成就的完全的义。就像一个路标,律法指出我们需要基督。故此,加尔文准确地断言,律法是 “寻求基督的真正和唯一的预备”。从这个意义上讲,律法是为福音服务。

 

其次,就像缰绳一样,律法约束那些无视正直和公义的人,使他们惧怕受到律法的惩罚。该功能是针对那些憎恶律法、内心不敬畏神的不义之人,对社会具有保护作用。提摩太前书1:9-10教导说,律法是为不义、不顺服和不敬虔的人设立的。 但是,这一功能也通过提醒对罪的惩罚和对顺服的祝福,来抑制信徒的犯罪,即便对信徒来讲,这些威胁和应许并不是按照行为之约而应得的,因为信徒已不在行为之约的咒诅之下。

 

律法的第三个功用是作为生活的准则,这是律法的主要和适当的功能,只适用于那些已经有圣灵在心中居住并掌权的信徒。律法的这个用途与在信徒生命中恢复神的形象有关,它肯定了律法的规范性功能和持续有效性,以及两者对基督徒生活的积极作用。救赎是关于修复和更新在人里面的神的形象(罗8:29, 弗4:24, 西3:10)。加尔文说:“神的律法本身就包含着一种新的样式,藉此祂的形象可以在我们里面恢复。”律法以两种方式使信徒受益:  首先,通过教导,律法帮助信徒增加对神的旨意的认识;其次,通过劝勉,律法唤醒信徒要顺服神,并从犯罪的道路上悔改回转。大卫在诗篇中谈到了律法的这一功能(例如1:2,19:7-11,119:105)。律法向信徒展示了他们应该终生努力的目标,就像赛跑一样。

 

律法的第一个和第三个功用指向神在基督里为拯救祂的子民而赐予的双重恩典—称义和成圣。称义和成圣是我们借着与基督联合而得到的两种不同但不可分割的益处,是为了我们的救赎。关于称义,律法教导我们,律法的义只能由作中保的圣子基督完成,并借着信心的原则归算在我们身上,使我们罪得赦免;关于成圣,律法教导我们应该借着基督已经成就的义来按照律法生活,使我们越来越活出基督的形象。在这两个方面,律法对我们的得救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福音成就了律法的原有宗旨

 

福音不是抹杀律法,而是恢复和成全律法。神的律法反映了神的圣洁属性,表达了祂永远的旨意,是赐给人作为敬虔、公义生活的准则。保罗在罗马书7:10-12说,律法是圣洁、公义和良善的;律法的本意是要带来生命,但只因他自己的罪,律法才判他为死。也就是说,由于亚当的堕落,律法的第一和第二个用途中的控告和惩罚功能才意外地“因为罪而变成必要。但借着基督作为中保所完成的救赎,信徒不再受律法的咒诅”(加3:13),信徒与律法之间的关系已经改变,律法的第三个用途所表达的规范性功能因此得到恢复。律法本身所包含的圣洁生活的诫命,引导信徒朝向神所设立的义的目标。

 

1. 耶稣基督成全了律法

 

在马太福音 5:17-19,耶稣说祂来不是要废除律法,而是要成全律法的义:“就算天地过去,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会被废去,全部都要成就。”耶稣进一步警告祂的门徒不可废除律法中哪怕最小的一条诫命,祂肯定了律法在神的国度里永远有效。接着在5:20-30,耶稣恢复了对律法的正确理解,因为法利赛人歪曲了律法的本意,只关注外表的遵守。 耶稣教导说,神赐下律法是为了引导和约束人的心,不只是外表的行为。

 

道成肉身的圣子耶稣基督,不仅启示而且成全了律法的真理和实质。如加尔文所解释:律法一切的教导、命令、和应许,总是以基督为主要参考,摩西律法的所有部分都指向基督。预表基督受苦和祂子民得赎的礼仪法在基督里已成就,因而被废止。特属以色列国的民事法也已过时,但其中关乎正义和怜悯的一般原则在作为新以色列的教会中仍然有效(例如,林前9:8-10)。唯有十诫所总结的道德律却具有永恒的权威。加尔文特别指出,“我们决不能以为基督的到来已经把我们从律法的权威中释放出来:因为它是敬虔和圣洁生活的永恒准则,故此必须是不可改变的,正如它所包含的神的公义是恒定不变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福音只不过是对律法的成全。”

 

2. 圣灵将律法写在重生之人的心里

 

旧约以色列民没有遵守神的律法,违背了神的约。而由基督的宝血所立的新约的核心,就是将神的律法写在祂子民的心上。摩西在申命记30:6首次提到这个应许,就是神要给祂百姓的心行割礼(和合本没有直译“割礼”),使他们尽心尽性爱耶和华他们的神,并由此得生命。这个应许在耶利米书 31:33更加清楚地宣告,就是神会将祂的律法写在祂子民的心上。同样,以西结书36:26-27预言神会赐给祂的子民一颗新心,将祂的灵放在他们里面,使他们遵守祂的律法。

 

基督为了我们的救赎而成为律法的中保,使徒保罗对圣灵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深刻的理解。在哥林多后书第3章,保罗就圣灵的角色将摩西之约与基督的新约作对比。在摩西之约里,刻在石版上的十诫只会招致定罪和死亡(3:3, 6, 9)。相比之下,在基督的新约里,圣灵将律法即十诫写在信徒的心上,带来称义和生命。

 

保罗进一步解释说,圣灵是基督的灵,借着基督的称义,使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3:9, 17)。只有在基督里,人不再惧怕律法的定罪(3:14-16),因为基督成全了律法。犹太人将帕子蒙在心上,看不到律法中的基督的生命之光,基督乃是律法的实质和生命,如加尔文在解释这段经文时所点出的。只有当圣灵重生了我们,我们才会在律法中看到基督,才会为律法中的生命之光而欢喜。律法对我们而言就成了活的、赐生命的律。如同对着镜子注视基督的荣耀,我们就渐渐变成祂的样式(3:18),律法也藉此在我们的生命中成就。保罗在罗马书 7:10说,律法的本意是要带来生命,这个宗旨借着福音得到了恢复和成全。

 

同样,保罗在罗马书 7:14 说律法是属灵的。这不仅意味着律法的源头来自圣灵,表明属神的权柄,而且律法只有在由基督的灵、就是赐生命的圣灵来执行时才会成为赐生命的律。只有当基督的灵在人心中掌权时,才会使人对律法产生新的顺服。

 

3. 律法的要求成就在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罗马书7:22见证说,内心的新人喜爱神的律法。靠着圣灵所赐的能力,信徒愿意并能够遵行律法。罗马书8:3-4告诉我们,救恩是三一真神的作为,圣父差遣圣子替我们赎罪,使我们得以称义 (罗8:3) ,目的是为了我们的成圣:“使律法的要求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成就”(罗 8:4) (和合本译作“律法的义”但希腊原文指律法的要求)。这两节经文概括了福音的全部意义。遵行律法不是罪人称义的基础,却是称义所结的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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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成为圣洁是依靠圣灵而行,透过遵守神的道德律,这是基督徒生活的框架。虽然住在我们里面的罪性(“肉体”)以及来自世界和撒但的诱惑令我们在今生无法完全地遵行律法,罗马书3:31断言信徒比从前更坚定地遵守律法,因为信心不会废掉律法,对基督的信靠反而使律法得到维护。福音恢复了神律法的规范性功能和永恒有效性。(待续)

 

参考目录

 

1. Herman Bavinck 所著Our Reasonable Faith 《基督教神学》(1977),第21章“称义”和第22章“成圣”

2. Herman Bavinck所著的 Reformed Dogmatics, vol.4, ch.8, “The Spirit’s Means of Grace”

3. G. C. Berkouwer 所著的Faith and Sanctification (1952), ch.8, “Sanctification and Law”

4. John Colquhoun所著的A Treatise on the Law and Gospel

5. John Calvin所著的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基督教要义》(1961), 2.7.2, 6-13; 2.8.1; 2.16.9; 3.6.1

6.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Genesis (2:16-17)

7.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Matthew (5:17-20)

8.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Romans (3:31, 6:1-23, 7:1-6, 9, 10:4)

9.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Second Corinthians (3:1-18)

10.   John Calvin, Sermon on Job (10:16-17)

11.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 (3:31, 6:1-23, 7:1-6, 8:3-4) (《罗马书》校园书房出版社)

12.   John Murray, Collected Writings of John Murray, vol.2, ch.8, “The Pattern of Sanctification”

13.   Sinclair Ferguson所著的The Whole Christ (2016)

14.   Byung-Ho Moon 所著的 Christ the Mediator of the Law: Calvin’s Christ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as the Rule of Living and Life-Giving (2006)

15.   Chad Van Dixhoorn所著的 Confessing the Faith: A reader’s guide to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2014), ch.19, “Of the Law of God”

16.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西敏信条, 19.1-7

 

蒋虹嘉   现居美国,毕业于在费城的西敏神学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神学硕士(ThM)和宗教硕士(MAR),曾参与基督教文字翻译事工;带职事奉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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