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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和福音:律法的三重功用
送交者: 生命季刊 2022年10月04日03:22:5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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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和福音(中)

 

文 | 蔣虹嘉

《生命季刊》第103期

 

音頻為慕溪弟兄朗讀:

 


 

 

(二)律法的三重功用

 

在宗教改革期間,馬丁·路德(Luther)和約翰·加爾文(Calvin)先後總結了律法的三重用途。路德對律法的看法比較負面,強調律法對罪的控告和懲罰。加爾文對法律持有更為積極的看法,在此簡略介紹。

 

首先,如同一面鏡子,律法表明了神的義,使罪人能夠認清自己的罪,從而引導他們在基督里尋求神的憐憫。律法使人更充分地認識到罪、罪疚和神的忿怒(羅4:15, 5:13, 7:7),沒有人能夠靠自己達到律法所要求的義。加拉太書3:22-25說,律法以這種方式作為訓蒙的師傅來謙卑神的子民,並引導他們因信接受基督所成就的完全的義。就像一個路標,律法指出我們需要基督。故此,加爾文準確地斷言,律法是 “尋求基督的真正和唯一的預備”。從這個意義上講,律法是為福音服務。

 

其次,就像韁繩一樣,律法約束那些無視正直和公義的人,使他們懼怕受到律法的懲罰。該功能是針對那些憎惡律法、內心不敬畏神的不義之人,對社會具有保護作用。提摩太前書1:9-10教導說,律法是為不義、不順服和不敬虔的人設立的。 但是,這一功能也通過提醒對罪的懲罰和對順服的祝福,來抑制信徒的犯罪,即便對信徒來講,這些威脅和應許並不是按照行為之約而應得的,因為信徒已不在行為之約的咒詛之下。

 

律法的第三個功用是作為生活的準則,這是律法的主要和適當的功能,只適用於那些已經有聖靈在心中居住並掌權的信徒。律法的這個用途與在信徒生命中恢復神的形象有關,它肯定了律法的規範性功能和持續有效性,以及兩者對基督徒生活的積極作用。救贖是關於修復和更新在人裡面的神的形象(羅8:29, 弗4:24, 西3:10)。加爾文說:“神的律法本身就包含着一種新的樣式,藉此祂的形象可以在我們裡面恢復。”律法以兩種方式使信徒受益:  首先,通過教導,律法幫助信徒增加對神的旨意的認識;其次,通過勸勉,律法喚醒信徒要順服神,並從犯罪的道路上悔改迴轉。大衛在詩篇中談到了律法的這一功能(例如1:2,19:7-11,119:105)。律法向信徒展示了他們應該終生努力的目標,就像賽跑一樣。

 

律法的第一個和第三個功用指向神在基督里為拯救祂的子民而賜予的雙重恩典—稱義和成聖。稱義和成聖是我們借着與基督聯合而得到的兩種不同但不可分割的益處,是為了我們的救贖。關於稱義,律法教導我們,律法的義只能由作中保的聖子基督完成,並借着信心的原則歸算在我們身上,使我們罪得赦免;關於成聖,律法教導我們應該借着基督已經成就的義來按照律法生活,使我們越來越活出基督的形象。在這兩個方面,律法對我們的得救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福音成就了律法的原有宗旨

 

福音不是抹殺律法,而是恢復和成全律法。神的律法反映了神的聖潔屬性,表達了祂永遠的旨意,是賜給人作為敬虔、公義生活的準則。保羅在羅馬書7:10-12說,律法是聖潔、公義和良善的;律法的本意是要帶來生命,但只因他自己的罪,律法才判他為死。也就是說,由於亞當的墮落,律法的第一和第二個用途中的控告和懲罰功能才意外地“因為罪而變成必要。但借着基督作為中保所完成的救贖,信徒不再受律法的咒詛”(加3:13),信徒與律法之間的關係已經改變,律法的第三個用途所表達的規範性功能因此得到恢復。律法本身所包含的聖潔生活的誡命,引導信徒朝向神所設立的義的目標。

 

1. 耶穌基督成全了律法

 

在馬太福音 5:17-19,耶穌說祂來不是要廢除律法,而是要成全律法的義:“就算天地過去,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會被廢去,全部都要成就。”耶穌進一步警告祂的門徒不可廢除律法中哪怕最小的一條誡命,祂肯定了律法在神的國度里永遠有效。接着在5:20-30,耶穌恢復了對律法的正確理解,因為法利賽人歪曲了律法的本意,只關注外表的遵守。 耶穌教導說,神賜下律法是為了引導和約束人的心,不只是外表的行為。

 

道成肉身的聖子耶穌基督,不僅啟示而且成全了律法的真理和實質。如加爾文所解釋:律法一切的教導、命令、和應許,總是以基督為主要參考,摩西律法的所有部分都指向基督。預表基督受苦和祂子民得贖的禮儀法在基督里已成就,因而被廢止。特屬以色列國的民事法也已過時,但其中關乎正義和憐憫的一般原則在作為新以色列的教會中仍然有效(例如,林前9:8-10)。唯有十誡所總結的道德律卻具有永恆的權威。加爾文特別指出,“我們決不能以為基督的到來已經把我們從律法的權威中釋放出來:因為它是敬虔和聖潔生活的永恆準則,故此必須是不可改變的,正如它所包含的神的公義是恆定不變的。”從這個意義上講,“福音只不過是對律法的成全。”

 

2. 聖靈將律法寫在重生之人的心裡

 

舊約以色列民沒有遵守神的律法,違背了神的約。而由基督的寶血所立的新約的核心,就是將神的律法寫在祂子民的心上。摩西在申命記30:6首次提到這個應許,就是神要給祂百姓的心行割禮(和合本沒有直譯“割禮”),使他們盡心盡性愛耶和華他們的神,並由此得生命。這個應許在耶利米書 31:33更加清楚地宣告,就是神會將祂的律法寫在祂子民的心上。同樣,以西結書36:26-27預言神會賜給祂的子民一顆新心,將祂的靈放在他們裡面,使他們遵守祂的律法。

 

基督為了我們的救贖而成為律法的中保,使徒保羅對聖靈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深刻的理解。在哥林多後書第3章,保羅就聖靈的角色將摩西之約與基督的新約作對比。在摩西之約里,刻在石版上的十誡只會招致定罪和死亡(3:3, 6, 9)。相比之下,在基督的新約里,聖靈將律法即十誡寫在信徒的心上,帶來稱義和生命。

 

保羅進一步解釋說,聖靈是基督的靈,借着基督的稱義,使我們脫離了律法的咒詛(3:9, 17)。只有在基督里,人不再懼怕律法的定罪(3:14-16),因為基督成全了律法。猶太人將帕子蒙在心上,看不到律法中的基督的生命之光,基督乃是律法的實質和生命,如加爾文在解釋這段經文時所點出的。只有當聖靈重生了我們,我們才會在律法中看到基督,才會為律法中的生命之光而歡喜。律法對我們而言就成了活的、賜生命的律。如同對着鏡子注視基督的榮耀,我們就漸漸變成祂的樣式(3:18),律法也藉此在我們的生命中成就。保羅在羅馬書 7:10說,律法的本意是要帶來生命,這個宗旨借着福音得到了恢復和成全。

 

同樣,保羅在羅馬書 7:14 說律法是屬靈的。這不僅意味着律法的源頭來自聖靈,表明屬神的權柄,而且律法只有在由基督的靈、就是賜生命的聖靈來執行時才會成為賜生命的律。只有當基督的靈在人心中掌權時,才會使人對律法產生新的順服。

 

3. 律法的要求成就在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羅馬書7:22見證說,內心的新人喜愛神的律法。靠着聖靈所賜的能力,信徒願意並能夠遵行律法。羅馬書8:3-4告訴我們,救恩是三一真神的作為,聖父差遣聖子替我們贖罪,使我們得以稱義 (羅8:3) ,目的是為了我們的成聖:“使律法的要求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成就”(羅 8:4) (和合本譯作“律法的義”但希臘原文指律法的要求)。這兩節經文概括了福音的全部意義。遵行律法不是罪人稱義的基礎,卻是稱義所結的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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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成為聖潔是依靠聖靈而行,透過遵守神的道德律,這是基督徒生活的框架。雖然住在我們裡面的罪性(“肉體”)以及來自世界和撒但的誘惑令我們在今生無法完全地遵行律法,羅馬書3:31斷言信徒比從前更堅定地遵守律法,因為信心不會廢掉律法,對基督的信靠反而使律法得到維護。福音恢復了神律法的規範性功能和永恆有效性。(待續)

 

參考目錄

 

1. Herman Bavinck 所著Our Reasonable Faith 《基督教神學》(1977),第21章“稱義”和第22章“成聖”

2. Herman Bavinck所著的 Reformed Dogmatics, vol.4, ch.8, “The Spirit’s Means of Grace”

3. G. C. Berkouwer 所著的Faith and Sanctification (1952), ch.8, “Sanctification and Law”

4. John Colquhoun所著的A Treatise on the Law and Gospel

5. John Calvin所著的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基督教要義》(1961), 2.7.2, 6-13; 2.8.1; 2.16.9; 3.6.1

6.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Genesis (2:16-17)

7.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Matthew (5:17-20)

8.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Romans (3:31, 6:1-23, 7:1-6, 9, 10:4)

9. John Calvin, Commentary on the Second Corinthians (3:1-18)

10.   John Calvin, Sermon on Job (10:16-17)

11.   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Romans (3:31, 6:1-23, 7:1-6, 8:3-4) (《羅馬書》校園書房出版社)

12.   John Murray, Collected Writings of John Murray, vol.2, ch.8, “The Pattern of Sanctification”

13.   Sinclair Ferguson所著的The Whole Christ (2016)

14.   Byung-Ho Moon 所著的 Christ the Mediator of the Law: Calvin’s Christ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as the Rule of Living and Life-Giving (2006)

15.   Chad Van Dixhoorn所著的 Confessing the Faith: A reader’s guide to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2014), ch.19, “Of the Law of God”

16.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西敏信條, 19.1-7

 

蔣虹嘉   現居美國,畢業於在費城的西敏神學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神學碩士(ThM)和宗教碩士(MAR),曾參與基督教文字翻譯事工;帶職事奉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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