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
同一本体,三个位格
耶和华以色列的君、以色列的救赎主、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
“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后的;除我以外,再没有真神。”
(賽44:6)
旧约圣经不断地坚持说,只有一位神(注1),就是那位自我启示的造物主,人唯独要敬拜祂、爱慕祂(申6:4–5;賽44:6–45:25)。新约圣经也这么说(可12:29–30;林前8:4;弗4:6;提前2:5),但是他还说到有三个位格的神——父、子、灵——同工,好像一个团队一样,使得救恩得以完成(羅8章;弗1:3–14;帖後2:13–14;彼前1:2)。 “三位一体”(其拉丁文为trinitus,意思是“三”)之教义在历史上的正式陈述,是要为这个奥秘下一个定义,并持定它(不是解释它,因为它超过人的智慧之外)。要陈述这个教义,却使我们必须面对人心思所处理过的最困难的思想。这个陈述不易,但却是真理。
“三位一体”的教义乃是由新约历史所报导的史实,以及人根据这些史实所宣讲的启示教训而产生。耶稣借着向祂的父神祷告,并教导祂的门徒应如此祷告,使他们信服祂自己的位格是神圣的。而相信耶稣的神性,并认定向祂献上敬拜与祷告是对的,这正是新约信仰的根基(约20:28–31;另参约1:18;徒7:59;罗9:5;10:9–13;林后12:7–9;腓2:5–6;西1:15–17;2:9;来1:1–12;彼前3:15)。耶稣曾应许要差遣另一位保惠师来(祂自己是第一位);名为保惠师,就意味着祂多方面角色的职事——为谋士、为辩护师、为帮助者、为安慰者、为盟友、为支持者(约14:16–17,26;15:26–27;16:7–15)。这另一位保惠师在五旬节降临,以实践神所应许的职事,祂就是圣灵。从一开始,祂就被人认明是第三个神圣的位格;彼得曾在五旬节以后不久说过,欺哄圣灵就是欺哄神(徒5:3–4)。
所以基督规定浸礼要“奉父、子、圣灵的名”执行(此处“名”是单数,表示只有一位神,所以只有一个名字),这三个位格乃同一的神,是基督徒委身的对象(太28:19)。因此,我们在耶稣自己受浸的记载里,也看见这三个位格:父承认子,而圣灵则在子的生平与职事里显明祂的同在(可1:9–11)。准此,我们在哥林多后书十三章14节里读到了三一之神的祝福;在启示录一章4至5节则读到了一个求恩惠、平安由父、灵、基督而来的祷告。 (如果约翰不认为圣灵之有神性,一如父、子之有神性的话,祂会将灵夹在父与子之间吗?)这些是新约圣经里比较明显有“三一之神”的见解和强调之经文。虽然在此没有历史上“三位一体论”的术语出现,但是三位一体的信仰和思想却贯穿在字里行间;以此而论,“三位一体”应被人承认为符合圣经的教义,它是论及神的永恒真理。它含蓄于旧约,却明朗、清晰于新约。
the Trinity must be acknowledged as a biblical doctrine: an eternal truth about God which, though never explicit in the Old Testament, is plain and clear in the New.
J. I. Packer, Concise Theology: A Guide to Historic Christian Beliefs (Wheaton, IL: Tyndale House, 1993), 41–42.
此一教义的基本主张是:这一位神的“合一”(unity)是“复合的”(complex)。这三个位格的“存活”(subsistences),如神学家这样称呼祂们,是同等的、同为永远的自觉中心;每一位格对于另两位的“你”而言,都是“我”;每一位格和另两位格都有分于完全神圣的本质(如我们姑且称之为神的“实质”)。祂们不是由一位神所扮演的三个角色(那叫“型态论”,modalism),也不是三位神成为一个群体(那叫“三神论”,tritheism)。这位神是一位(祂),也是三位(祂们)。这三位永远是在一起合作的:父起头、子顺从、灵执行两者的意旨,其实也正是祂自己的意旨。这项论及神的真理透过了耶稣的所言、所行,启示出来了,它也是救恩实际的根基,正如新约圣经所揭示的。
“三位一体”之教义实际上的重要性,在于当神施行恩惠职事在我们身上时,它要求我们同等地注重三一神合一里的三个位格,同等尊荣祂们。神恩惠的职事乃福音的主题,正如耶稣与尼哥底母的谈话里所显示的,若不分清神救恩计划里祂们角色的不同,这职事是无从说明清楚的(约3:1–15,尤其请注意其中第3,5–8,13–15诸节,以及约翰在3:16–21的诠释)。所有用非三位一体的神学来陈述基督教信息的,从圣经的标准看来,都属不当,事实上也根本是错谬的,很自然地会把基督徒的生活弄得走样。1
巴刻, 简明神学:传统基督教信仰指南, trans. 张麟至, 二版. (Milltown, NJ: 更新传道会, 2015), 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