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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只是幫助人對準神的律法的校準器。
送交者: 誠之 2007年02月07日18:19:58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不是神的律法。

良心是人的理性作出道德判斷,是理性對自己的心說話。

神的律法不會有錯,但是人的良心在墮落後,失去了作用,
所以會“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羅馬書2:15; 新譯本翻譯為:或作控告,或作辯護)

明明知道自己犯了神的律法 (證明神的律法在人心中仍然是顯明,無無可推逶的),所以要控告自己。
但是又壓抑自己的良心,違背自己的良心,為自己辯護;
結果是在兩邊蕩來蕩去,或以為是,或以為非,或作控告,或作辯護;
其原因就是因為墮落之後的人,良心已經失去正常的功能。

只有重生得救的人,才可能使良心的功能回復,重新學習對準神的律法。

羅2:12-16
12 凡不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將不按律法而滅亡;凡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將按律法受審判。
13 因為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而是行律法的得稱為義。
14 沒有律法的外族人,如果按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 這就表明律法的作用是刻在他們的心裡,有他們的良心一同作證,他們的思想互相較量,或作控告、或作辯護。
16 這也要照着我所傳的福音,在 神借着耶穌基督審判各人隱情的那一天,彰顯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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