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結一下有限與無限贖罪的比較 |
| 送交者: 新民 2008年02月04日06:21:33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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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點: (1)都承認基督為神的選民/基督的教會贖罪。 (二)差異點: 有限贖罪論:在神的絕對主權中,基督**僅僅**為神的選民/基督的教會贖罪,根本就沒有計劃要替非選民贖罪。非選民從一開始就在定罪之列,他們要為自己的罪責付上永死的代價。 無限贖罪論:在神的偉大慈愛中,基督為萬族、萬方、萬國、萬民中的所有人獻上了贖罪祭。這種無限贖罪論不是普救論(每個人都會得救),乃是從神的**心意**上看,神願意救所有的人。 (三)批評: (1)有限贖罪論者責問無限贖罪論者:基督有沒有贖非選民不信基督這個具體的罪?如果贖了,談何定罪?如果沒贖,談何無限贖罪。 新民評論:這是誤解。無限贖罪是**本意**而論,不是指每個人都會**實際**得救。 (2)有限贖罪論者責問無限贖罪論者:基督的寶血是否100%有功效?如果是,只能是有限贖罪。如果不是,難道基督白流寶血,情何以堪? 新民評論:這是替大神操小心。基督的死對信的人是蒙恩得救的好消息,對不信的人是繼續定罪的壞消息,因為“信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約翰福音3:18-19)。正是因為神願意救所有人,而不信的人反而拒絕神的救恩,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十字架不僅是救恩的記號,也是定罪的記號。 (3)有限贖罪論者責問無限贖罪論者:如果人選擇信與不信,那麼救恩的決定權在人而不在神。 新民評論:這是極大的誤解。上帝給人生命與救贖的恩典,也包括信心的恩典。不信成為可能,正如信心也成為可能一樣,都是出於上帝的恩典。上帝給人足夠的憑據來選擇,而人的信與不信,就成為人要在有限的自主自決中自負其責的理由。而人被賦予這種自主自決權力,正是出自上帝的至高主權。高舉上帝主權的人,應當反思這點。上帝的主權不是獨裁暴君式的主權,乃是在慈愛憐憫聖潔公義里自由行駛的**無限**主權。而按照神的形像被造的人,也被賦予**有限**的自主自決自負其責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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