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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音教會:關於主日聚會被干擾告會眾書
送交者: 白鴿子 2008年05月30日09:47:31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北京福音教會關於主日聚會被干擾告會眾書
2008年5月25日上午9:30左右,我們在龍華園小區、天通苑小區,世紀嘉園小區、洋橋小區、甘家口小區、中關村小區等數個家庭聚會點同時被政府人員強行闖入。他們來自於市宗教局和各區民族宗教辦公室,市、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當地派出所以及文化委員會4個政府部門。其中有趙處長、賈主任、麻專員、葉平、姚曉靜、白濤等人,每個點去了約有20-30人,其中許多人拒絕出示工作證件。他們強行闖入公民的私有住宅,對正在聚會的基督徒勒令停止聚會,其中有的家庭聚會點正在為地震災區舉行特別禱告會。他們在沒有出具任何有效的司法文件和搜查令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強行對眾人進行攝像,對房間進行搜查,強行帶走房間內的部分圖書資料,並複製個人電腦的隱私資料。在此過程中,部分工作人員態度粗暴,言語過激,並對一些基督徒進行人身攻擊和恐嚇,在龍華園的政府人員推翻了講台,甚至使用了暴力,導致部分弟兄姐妹輕微擦傷。高牧師在10點左右被強行帶到回龍觀鎮政府206房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下午5點。在這樣激烈的舉措下,我們的禮拜聚會被迫停止。弟兄姐妹感到自己的信仰自由被侵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為了不激化矛盾,表示對政府工作人員的尊重,大家保持了冷靜和克制,順服了登記身份證電話號碼等的要求。整個干擾過程持續到了中午(各地方的時間略有不同)。面對不公正的政府行為,弟兄姐妹表現出從神而來的勇氣和鎮定,見證了上帝的愛,我們和那些傷害我們的人握手,告訴他們“耶穌愛你”,靠着主我們經歷了喜樂平安和得勝。
二、我們不是非法聚會,理由如下:
1、法律依據:《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聯合國大會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10月5日,中國政府簽署此國際公約,公約第18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維持或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我們當天的聚會是在實踐我們的信仰自由,沒有任何危害國家和社會或個人的行為。
2、政府工作人員聲稱我們違反《宗教事務條例》3章12條是完全沒有依據的。(第12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這和中國政府的公開政策是相違背的。2004年5月,國務院頒布《中國人權事業進展白皮書》中明確指出:“在宗教場所以及按照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裡進行的一切正常活動,由宗教組織與教徒自己管理並受法律保護”。現任宗教局局長葉小文在《把中國宗教的真實情況告訴美國人民》一書第13頁說到:“基督徒按照宗教習慣,教徒在自己家裡舉行以親友為主參加的禱告讀經等宗教活動一般稱為家庭聚會,在宗教活動場登記中,政府並不要求這類家庭聚會登記,當然也不對他們的正常宗教活動加以干涉和限制”。
3、在《宗教事務條例釋義》(2005年3月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一書13頁中說:“在我們國家,有些人信仰這種或那種宗教,這是客觀存在的社會意識形態問題,絕不能也不應該採取強制手段去解決。正是因為深刻地意識到宗教的群眾性,我們黨堅定不移地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儘管曾經有過失誤,但因此教訓更深刻”。
4、結論:我們的聚會完全是蒙神喜悅的,也是完全合乎國家法律和政策的。他們的做法是與黨的一貫政策相牴觸,與國家法律相違背。也正是這個原因,他們沒有出具任何書面的有效的司法文件。我們將繼續行使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我們保留維護法律賦予我們的合法權益的權利。
三:教會的信念:
1、教會是耶穌基督用他自己的血買來的,他是教會的元首和君王,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是萬王之王,萬主之主,他必要保守他的教會,保守他的兒女。他也曾應許說,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我們相信,透過這一切,神的名要得榮耀,神的旨意必要成就。讓我們在這個時刻同心合意來單單地依靠他。
2、 我們的生命是屬於耶穌的,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將盡心盡性盡力盡意來愛他,敬拜他,我們願意跟隨耶穌基督走十字架的道路,我們感謝主讓我們與他的患難有份。
3、我們相信這是一場屬靈的爭戰,我們絕不是在和政府對抗,也不是與任何政府工作人員爭戰。我們要靠着主,倚賴他的大能大力作剛強的人。要穿戴神所賜的全副軍裝,就能抵擋魔鬼的詭計(散布謊言、挑撥離間、威脅恐嚇並控告我們的良心),我們要聽主的聲音,不要被魔鬼引誘利用。神是我們唯一的幫助,我們要一同謙卑依靠他,必能打贏這美好的仗。
4、 基督徒要順服執政掌權的,我們在生活中要遵守國家各樣的法律,做一個榮神益人的公民。在有違信仰和個人良心的事情上,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5:29)。
四、神的應許:
1、耶穌說: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陰間的權柄不能勝過他。(太16:18)
2、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嗎?是困苦嗎?是逼迫嗎?是飢餓嗎?是赤身露體嗎?是危險嗎?是刀劍嗎? 然而靠着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的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羅8章)
五、我們的建議:
1、 遵照聖經的吩咐,我們將不會停止聚會。我們承認神所賦予政府 的權柄,願意在法律範圍內順服和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但我們堅持我們當有的自由敬拜的權利。
2、 對於政府工作人員,我們要效法基督,愛他們,為他們禱告。弟兄姐妹要柔和謙卑、合一相愛、不卑不亢,有理有節,為主做美好的見證。
3、基督徒要堅決維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政府人員的每一個行為,你有權要求他出示證件、告知詳細的法律依據以及自己的權利。作為公民我們有義務監督政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我們決不縱容任何人的違法及超越職權的行為。我們有權利拒絕回答問題,特別是那些誘導的、惡意的、關於自己或其他人隱私的問題,以免受到傷害。主教導我們要馴良而且靈巧。
4、 登記過的信徒作為公民可以有權利拒絕有關部門的電話或約談,除非有關部門出示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5、 我們也建議弟兄姐妹勇敢地為自己的信仰做見證,並做好甘付代價的準備。也更要體恤、關愛軟弱的弟兄姐妹。大家要彼此守望,彼此代禱,彼此擔當重擔。
六、我們的禱告:
1、我們首先向神獻上感恩和頌讚,感謝神允許這些艱難臨到我們,讓我們與他的苦難有份。
2、為我們的國家禱告,求神祝福我們的國家,賜下悔改的道和赦罪的恩典,讓我們國家和人民有真正的平安。
3、為領導人和每一個政府工作人員來禱告,求神賜給他們公義的心,敬畏的心,來依法履行他們的職責,治理這個國家。
4、為我們每一個弟兄姐妹來禱告,求神讓我們在火一般的試煉中,仍滿有喜樂、盼望、信心。求神給我們一顆緊緊依靠他的心,讓我們脫離恐懼、擔憂,經歷到主的釋放和自由。求神拿去我們裡面的恨惡和埋怨,讓我們有力量愛那些傷害我們的人。
5、求神特別保護那些因信仰而受苦的弟兄姐妹,他們可能受到干擾和壓力。求神堅固他們的心,賜給他們智慧來應對。
那賜諸般恩典的 神曾在基督里召你們,得享他永遠的榮耀,等你們暫受苦難之後,必要親自成全你們,堅固你們,賜力量給你們。(彼前5:10)
北京福音教會
20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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