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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律法的用意
送交者: 無句 2008年12月08日19:00:59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有許多基督徒,忽然進入了羅馬書七章的經歷,他們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經歷。 他們以為,羅馬書六章的經歷已經很夠了。當他們明白了羅馬書六章,就以為此後 再不會有失敗的問題,然後使他們大為驚訝的,他們竟忽然發現他們是在羅馬書第 七章的裡面。這究竟怎麼解釋呢?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羅馬書六章裡面所說的與基督同死,是絕對能應付我們一 切的需要。只是對於那個死的解釋,和那個死所帶來的一切,六章還說得不完全。 我們對於第七章所說的真理,仍然不明白。羅馬書七章就是用來給我們解釋,羅馬 書六章十四節的話:“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難處就在我們還不知道脫離律法。那麼,律法的意義是什麼呢?   恩典的意義是神為我們作,而律法的意義乃是我們為神作。神對於我們有些聖 潔和公義的要求,那就是律法。如果律法是神要我們履行一些事,那麼脫離律法, 就是他不再向我們要求,他自己卻供應了他所要求的。律法是說,神要我們為他作 一些事;脫離律法是說,他不要我作,在恩典里,他自己作了。我(這裡的我,是 七章十四節屬肉體的人)不需要為神作什麼,這就是脫離律法。羅馬書七章裡面的 難處,就是肉體的人,要想為神作一些事。-當你要這樣設法討神的喜歡,你就把自 己放在律法之下,於是你就開始了羅馬書七章的經歷。   當我們要明白脫離律法的意義的時候,我們必須先清楚,羅馬書七章的經歷, 其錯不在律法。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七 12)律法並沒有錯處,錯乃是在我們身上。律法的要求是公義的,可是被律法所要 求的那個人,卻不是公義的。難處不在於律法的要求不公正,乃在於我不能應付那 些要求。這就如政府要我繳納一百鎊的稅,這可能是對的,但是如果我只有十個先 令,卻想用這去完稅,我就完全錯了。   我是一個已經賣給罪的人(七14)。罪在我身上有主權。當你不要求我作什麼 的時候,我好像是一個相當好的人。但是當你一要求我作一些事,我的罪就顯出來 了。   如果你有一個笨手笨腳的僕人,當他靜坐著不動,什麼也不作的時候,他的笨 手笨腳還不會顯出來。如果他一天到晚什麼也不作,他對你固然毫無用處,起碼不 致惹出什麼麻煩。但是如果你對他說:“來吧,不要把時間閒掉了,起來作點事吧。” 那麼麻煩立刻就開始了。他一起來就把椅子碰倒,再走幾步又被踏腳凳絆了一跤, 剛拿起一些貴重的碗碟,就打碎了好幾個。如果你不對他有什麼要求,他的笨手笨 腳還不會被注意到,但是給你這麼一要求,他的笨手笨腳立刻被人看見了。要求是 對的,但是那個人有毛病。雖然他坐著不動的時候,和作事的時候,同樣是一個笨 手笨腳的人;他無論動與不動,在他的本質裡面一直就是笨手笨腳的;但是在你吩 咐他作事的時候,他的笨相才顯了出來。   我們生出來就是罪人。如果神不要我們作什麼,似乎一切都很好,但是當他一 向我們有所要求,我們就得着機會把我們的罪大大的表現一番。所以律法使我們的 軟弱顯出。你若讓我坐著不動,我似乎很好,但是當你要我作點什麼的時候,我一 定會把那件事情作壞了。如果你再托我作第二件事,我也一定會再弄壞了。當聖潔 的律法應用在一個罪人身上的時候,他的罪便充分的表現了出來。   神知道我是誰;他知道我從頭到腳充滿了罪;他知道我乃是軟弱的化身;我什 麼都不能作。但是難處就在我不知道這一點。我承認所有的人都是罪人,因此我也 是罪人;但是我想我並不像許多人那樣,是一個無可救藥的罪人。神必須把我們帶 到一個地步,讓我們看見我們是極端的軟弱,毫無指望。我們雖然也這樣說,但我 們還是不完全相信,以致神不得不作一點事,使我們相信我們的無可救藥。如果沒 有律法,我們永遠不會知道,我們是多軟弱。保羅的確被帶到了那個地步。他在羅 馬書七章七節裡面,把這一點說得很清楚:“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 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不管他對於律法其餘的部分經歷如何,無 論如何那第十誡,就是:“你不可希求……”(照原文直譯),這就把他的罪顯了 出來。他所有的失敗與無能就在此盯著他!   我們越是試著要遵守律法,就越顯出我們的軟弱,我們也越是深深的陷入羅馬 書七章的經歷中,直到它清楚的指出,我們的軟弱已經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神老 早就知道,但是我們卻不知道,因此神不得不使我們經過痛苦的經歷,為要讓我們 承認這個事實。我們的軟弱需要被證實,直到我們無可爭辯。神將律法賜給我們, 用意就是在此。   因此我們能恭敬的說,神將律法賜給我們,絕不是要我們去遵守;他將律法賜 給我們,乃是要我們去觸犯!他清楚的知道,我們不能守律法。我們是這麼壞,因 此他在我們身上沒有任何需求。從來沒有一個人,能藉著律法蒙神的悅納。新約里 面也沒有一個地方告訴信徒說,你們要守律法,相反的新約卻說,律法的用意乃是 使過犯顯出。“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五20)神將律法賜給我們, 乃為使我們成為違背律法的人!毫無疑問的,我是一個在亞當里的罪人:“只是非 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沒有律法,罪是死的。……但是誡命來到,罪人活 了,我就死了。”(羅七7-9)所以律法乃是為著暴露我們的真實性質。可嘆我們竟 如此自負,以為自己是這麼剛強,以致神不得不給我們一點考驗,來證明我們是多 軟弱。最終我們看見了,就承認說,我是個道地的罪人,我不能憑自己作任何事來 討神的喜悅。   所以律法的賜下,並不是希望我們遵守。神清清楚楚的知道,律法一賜給我們, 我們就要觸犯;當律法被違背得一無遺漏的時候,我們才相信我們是絕對的軟弱, 至此律法的目的就達到了。因此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加三 24),讓他自己在我們裡面替我們履行律法。 倪柝聲 【正常的基督徒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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