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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反對”預定論的幾處經文之五——“神愛世人”
送交者: 誠之 2009年05月23日15:56:25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解析“反對”預定論的幾處經文之五——“神愛世人” 作者:黑門山 轉載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bb4e00100cb2b.html 約3:16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即便對聖經再不了解的人,只要他對基督教略有了解,去過一兩回教會,只怕沒聽說過約翰福音三章十六節的機會也是少而又少。對於不少人來說,這節經文幾乎等同於全部聖經的化身了。對於如此著名的一節經文,我在這裡的處理不禁令我自己啞然失笑。因為從本節經文的確可以演繹出諸多含義,而且不少演繹對於信徒的靈性成長大有裨益。然而我在這裡卻不能分享這些這節經文實際關於的東西,反倒不得不要為與之不直接相關的預定論解釋,實在有點勉為其難。可是也沒有辦法,不少反對預定論的人認定這節經文否定了預定論,因此必須要對此加以回應。 那麼這節經文如何反對預定論呢?常見的基本上兩個思路。首先,這如雷貫耳的“神愛世人”表明神愛所有人,那麼你預定論說神只揀選一部分人得救,另一部分人註定滅亡便與神愛所有人矛盾,故而錯了。其次,後半句“叫一切信他的”得永生表明“信他”是得永生的先決條件,從而你預定論所謂的神揀選而得永生就是錯的。自然,這兩點出於同一句經文,兩者顯然是相聯繫的,因此我這裡對第一點的分析會稍微詳細一點,使得到第二點的時候可以簡潔一些。 對於第一點“神愛世人”表明神愛所有人,我們可以從兩個層次來看待。首先,即便這裡“世人”表示所有人,也不能得出神不能揀選一部分得救,而任另一部分沉淪的結論,這裡的Q&A8解釋了為什麼——就是說一部分得救的恩典已經是如此之大了,完全可以是出於神愛所有人所促成的,而未必一定是愛所有人就非得救所有人 (我在這裡不想涉及救恩實際效果與救恩實際能力的討論,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神愛所有人而沒能救成所有人,豈非表明神的愛不夠徹底?)。 這不僅是一個邏輯可行的推理,而且也為其它聖經經文所證實。請參考詩篇136篇。這是非常有特色的一首詩,全篇在每敘述一件耶和華的行為之後都以“因他的慈愛永遠長存”作為該行為的理由。那造天地“因他的慈愛永遠長存”自然順理成章,而領以色列人出來行走曠野“因他的慈愛永遠長存”也沒什麼問題,可是面對第10、15、17—20節這樣的事情依舊“因他的慈愛永遠長存”就有點匪夷所思了。全篇沒有任何地方顯明某一節的“因他的慈愛永遠長存”與另一節的“因他的慈愛永遠長存”有什麼分別,對經文最直觀的理解就是擊殺這些人跟造天地表達了神同樣的“慈愛永遠長存”。你不理解為什麼神殺戮西宏與噩不是神公義的體現,反倒是與創造同樣的慈愛的體現那是你的事情,反正聖經就是這樣說的。要是你說這跟我們討論約翰福音3:16沒關係,我還覺得約翰福音3:16跟預定論沒什麼關係呢,為什麼那麼多人老把這節經文往預定論上面扯?無論如何,神救一部分人,不救另一部分人跟神完全徹底的愛是絲毫不矛盾的。 然後,我們再來看看為什麼神愛“世人”就一定表明神愛“所有人”了,有沒有可能這裡的“世人”是“一部分人”呢?“世人”這個字是world,既可以表示世界,也可以表示世界上的人;既可以表示世界上的所有人,也可以表示世界上的一部分人。要是偷看權威資料,那麼BAGD對於kosmos解釋的5.b說“of all mankind, but especially of believers, as the object of God's love”,這一詞條的示範例子就是我們這裡討論的約翰福音3:16里的“世人” (以及接下來3:17c里的“世人”)。 這個時候堅持這裡的“世人”要指“所有人”的只好說權威未必全對,可是否定這樣的權威實在不容易,字典這麼說是很有道理的,因為受到上下文的強烈支持。關鍵是第18節對第17節的解釋。17節說神的獨生子來了要讓“世人”得救,而不是審判“世人”,而18節前半句 (“信他的人不被定罪”) 倒還罷了,關鍵是後半句太狠,“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這個“已經”不是從時態上來的,似乎還留有迴旋的餘地,而是硬生生加出一個副詞“已經”,表明這些人不在被救之列乃是在神的兒子來之前業已確定的事情。從而反推上面的“世人”,既然17節中的“世人”是讓神兒子來救的,而不被救的已經被排除,那麼這個 “世人”自然不能算作“所有人”,而只是“相信的人”。而17節又是解釋16節的原因,逐步推上去,16節里自然在講“相信之人”的事情。 可是反對預定論的不會單單因此被說服,因為18節還沒完,在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之後立刻給出定罪的原因:“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這就轉到了我們的第二個話題,就是“信他”是否是得永生的先決條件。必須明白,原因跟先決條件並不總是同一件事情,先決條件絕對永遠是原因,但是反之則不必然。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數學中常有互為充分必要的兩個條件,A可以推出B,B也可以反過來推出A,那麼顯然A是B的原因 (因為A,所以B),可是卻不能說A是B的先決條件,因為並不是A引發了B雜 (明顯地,B同樣可以推出A嘛)。 先看我們這裡的核心經文3:16。“神愛世人”是主句,“叫” (原文hina) 連接一個目的或結果的從句。到底是目的或結果跟我們這裡的關係不大,要緊的是“一切信他的得永生”中“信他的”是一個限定性修辭定語,就跟“紅紙”中的“ 紅”一樣表示受限名詞的屬性,而不必是表達“信”是得永生的誘發因素。明白這裡的細微差別了沒有?“信”完全可以是先決條件,但是我們不靠這節經文建立預定論,所以必須排除這裡“信”作為先決條件。責任在反對預定論的一邊,如果要用這節經文來反對預定論,那麼必須要證明這裡的“信”只能作為得救的先決條件解,否則只要“信”可以表達一般的靜態形容詞所表示的固有屬性的意思,那麼預定論絲毫不被這節經文所證否,因為這裡根本就沒講到什麼“信”誘發得救,或者還有什麼可以誘發“信”的——因此本節經文跟預定論不直接相關。 再來看剛剛提到的3:18。同理,原因未必一定要是先決條件,而根據剛才“已經”所表明的先後關係 (同時“因為”後面“不信”中的“信”是個完成時態),我們幾乎可以肯定這裡的原因不是先決條件,否則到底誰決定誰的關係也太亂了。而事實上根據結果判斷原因倒是常事 (所謂逆否命題與原命題等價):既然得救的一定是信的,那麼被定罪的就一定是不信的。還是同樣的話,這幾節經文跟預定論不直接相關。 可是看中文聖經的朋友不會停在這裡。我們剛才提到這幾節經文中的“世人”因為是神愛對象的緣故,因為是神兒子來拯救對象的緣故,所以更合適的理解是指相信的人,那麼反對如此解釋的人立刻就會說第19節則表明“世人”又代表了反對神的惡人,豈非又把皮球踢了回來。這裡就是翻譯的問題了,前幾節的“世人”都是 world (原文kosmos),而第19節的中文“世人”乃是men (原文anthropoi),跟前面的“世人”不是同一回事,作者有意區分開來了,因此我們前面的分析不受影響。 第19節倒是有kosmos,就是“光來到世間”里的“世間”,不過由此表明這幾節里的kosmos都是“所有人”儘管不是全無可能,但要由此改變前面的分析則比較困難。因為19節看來跟17節有點類似,17節有兩個kosmos (還有一個是“降世”的“世”),字典所說的“世人”不是這一個。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19節,前面的kosmos不是指人,而後面的anthropoi才是在討論人。 總結一下,基於約翰福音3:16的兩點常見反對預定論的論點都站不住腳,從而本節經文不反對預定論。 另擇兩條回應: ++++++++++++++++++++++++++++++++++++++++++++++++++++++++++++++++ 新浪網友: 2009-03-03 08:28:43 那麼這個“世人”自然不能算作“所有人”,而只是“相信的人”。 ---------------------------------------------------- 受教! 我以前一直以為“世人”就是所有的人呢? 博主回覆: 2009-03-03 09:50:25 我個人也覺得網絡博客不是嚴格討論的地方,我只是盡我所能力求精準。就摘引我文中這一句話所得的結論,我想作如下說明: 1. “世人”完全可以作“所有人”解,關鍵是要有上下文支持,也就是說在聖經別的地方當kosmos作“世界上的人”解時,完全可以理解為“所有人”。 2. 此處根據16至18節的聯合考慮,解釋成“相信的人”遠遠比解釋成“所有人”要合理。不是說絕對不可能解釋成“所有人”,而是通盤考慮下將其解釋為“所有人”有待克服的困難大得多得多。 3. 為了彌補可能解釋成為“所有人”的細微可能,我在詳細解釋為什麼理解為“相信的人”更合理之前花了一定的篇幅應對這個可能,就是為什麼即使將其解釋為“所有人”,只預定一部分人得救也一樣不影響神對所有人的愛。 既然“世人”解釋為“所有人”是聯繫上下文的結論,當我看到把我的話孤零零地一句拎出來就有點心驚肉跳。如果說本文對這位朋友有些許幫助,我盼望是得出結論的過程,而不是結論本身。 ++++++++++++++++++++++++++++++++++++ 新浪網友: 2009-03-04 10:49:32 只要是基督教信徒都承認神有主權,有永恆的計劃,只不過在細節上有爭議罷了. 我個人認為加爾文主義是不折不扣的異端. 上帝若預定人的沉淪,則此上帝有何聖善可言? 若上帝之救恩並非是為所有人的,則此上帝對眾人並非一視同仁,這樣的上帝有何聖善可言? 博主回覆: 2009-03-04 11:14:13 原來上帝的聖善是要靠人的得救與否決定的,有人註定沉淪上帝的聖善便煙消雲散了,這是你的思路嗎?你覺得這樣的思路實質上是神有審判人的權柄還是人有審判神的權柄? 哪怕你根本不屑看我另一博文 (“你接受加爾文的雙重預定論嗎?(二)”之問答8,儘管本文已經提供鏈接) 對這個問題在邏輯上的回應,起碼你應該看完本文再在本文下面留言吧。如果看完了本文,就請你自己想想你如何解釋詩篇136篇通篇的“因他的慈愛永遠長存”。 最起碼你概念中神的聖善是以犧牲神的全能和基督救恩果效為代價的。請你再思考: 1. 如果神全能又願意所有人都得救,為什麼事實是並非所有人得救? 2. 如果基督成就的救恩實質上解決了人罪的問題,而不是只提供一個得救的可能性,那麼如果人人與此救恩有分,為什麼事實是並非所有人得救? 如果你認定人註定不得救責任一定在神,如果你認定人註定不得救神就不聖善了,那我也沒有辦法,不過建議在你指稱別人“不折不扣異端”的間隙也關心一下自己無視神全能與基督救恩能力的異端程度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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