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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路德与加尔文的“称义观”之比较 by 黄保罗
送交者: 四季树 2012年02月24日13:01:58 于 [彩虹之约] 发送悄悄话


路德与加尔文的“称义观”之比较
黄保罗 (Paulos Huang)
 
内容提要:本文以选取的特定文本为原始文献,采取系统分析的方法,对路德与加尔文的“义”、“称义”及“称义与行为的关系”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对二者的观点进行了比较,找出其同源和分歧之处。
 
笔者将原始文本限定为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的《路德文集 1》中的相关文章与加尔文(Jean Calvin,1509-1564)的《基督教要义》卷三[1] 来分析二者的称义观并加以简单的比较。所谓文本分析,在本文指的是通过对选定文本的封闭阅读所进行的概念、命题、论证和前见四个层次的系统分析。  
                                                                                                                       
一、义
“义”是加尔文和路德讨论“称义”问题中的第一个基本概念。
关于什么是“义”?加尔文说:“我们所讨论的义不是人间法庭上的义,乃是天上的义,以免我们以自己渺小的标准,来衡量那能够满足神的正义所要求的完全。”(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卷三12章1节) 可见,这个“义”不是“地上的义”或“人的义”,而是“天上的义”即“上帝的义”。对于加尔文来说,这个“义”与“公义”似乎是等同的,这可从他的论述中看出。
“上帝的义”却曾经为路德带来无穷的苦恼。1545 年,即路德去世的前一年,他在自己的拉丁语文集的前言中回忆 1519 年的情况,他当时对“上帝的义”这个问题非常苦恼。 对此他曾有描述。
路德后来在“两种公义论”的讲道中,更明白地将“义”分为两种,一是外来的义、自外部输入的,是基督使人因信称义的义;凭着对基督的信仰,基督的义便成为我们的义,他的一切均成为我们所有,甚至连基督自身也属于我们;上帝赐给我们这种义,是用以取代亚当所失弃的最初的义。二是我们本身所具有的义,但它并非我们独自做成的功,而是籍第一种外来的义所做的功:首先就自身而言要消灭肉体,根绝欲望;其次对邻舍的爱;第三是对上帝的顺服和敬畏;这种义产生于第一种义,实际上就是它的果子和结局,它以基督为榜样,并且转化为基督之形状。
总结和比较加尔文与路德关于“义”与“公义”的论述,我们可见,“义”的用法主要有二:第一指跟神旨意所定的要求和责任相符的情況,即所谓“律法的义”(加三21;腓三6、9;参:多三5)。第二,耶稣宣称,“义”是一份礼物,赐给那些获准进入神国的人(太五6)。
 
二、           称义
理解了路德与加尔文所说的“义”之后,我们就可以来分析二位是如何理解“称义”的了。
“因信称义”(justification by faith)或“唯信称义”(justification by faith alone)是路德神学的最根本核心。这个思想使路德区别于罗马天主教而为基督新教的创立奠定了理论基础。“称义”完全靠信心和上帝的恩典,信心不是人的行为善功,而是上帝的恩典和礼物。他反对所有主张在“恩典与行为”两种基础上称义的贝拉基或半贝拉基主义,认为人称义完全靠“上帝的恩典”这个唯一基础,而非靠“上帝的恩典”与“人的反应(善功)”这两个基础。
但是,信心怎么能有如此大的功效以至于使人称义呢?路德认为,这是针对属灵的“里面之人”而言的;行为主宰“外面的人”,只有信心才能主宰里面的人。涉及到“外面的人”的律法诫命只指出人应为之事,却并没有给人以成全之力。这就是律法“诫命”与福音“应许”的差异。所以,称义只能靠福音的“应许”,而这是要凭信心接受的;信心的好处有三,第一,信心能使人无需律法和事工而称义得救;第二,信心以极度的崇敬和虔诚荣耀所信靠的对象上帝;第三,信心将灵魂与基督连合,如同新娘与新郎连合。在此意义上,路德说,唯信称义的基督徒,作为属灵的“里面之人”,“是全然自由的众人之主,不受任何人辖管”。
 
追随路德的观点,在其《基督教要义》卷三第十一章第二节中,加尔文将“称义”分成了三个次类:“在上帝眼中称义”、“因善功称义”和“因信称义”。他说:
“所谓‘在上帝眼中称义’,是指人在神的审判台前无罪,故为神所接纳(卷三21章2节) 可见,“称义”就是为上帝所接纳。
接着,加尔文又对“因善功称义”进行了界定,他说:“若有人生活圣洁,得以在上帝面前证明为义,或由于他的完美的善行,他能符合上帝的公义所要求的,这样的人就可说是因善工称义。”(卷三21章2节)
最后,加尔文还说明了什么是“因信称义”。他说:“缺乏善工,只靠信得到了基督公义的人,他是‘因信称义’。他既穿戴了基督的公义,在上帝面前就不是一个罪人,乃是一个义人。所以我们认为称义便是为上帝所接纳,上帝把我们当做义人;也可以说,称义是指赦罪和依靠基督的公义。”(卷三21章2节)
当然,明显的是,加尔文强调的也是“因信称义”而非“因善功称意义”;至此,路德与加尔文二人观点基本相通。
 
但是,加尔文在其《基督教要义》第十四章提出了“称义的开始与继续”的概念,这比较有自己的特色。这里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第一,“称义的开始”,是由“赦罪”(这个恩典)而来的,即从一个罪人从罪中完全开脱后开始的,这是加尔文、路德与罗马天主教都认可的。第二,在“称义的继续”上,罗马天主教与加尔文的分歧就出现了,前者认为“由于圣灵的革新而知服从律法”是人的称义的继续,而后者则相反地认为,人得救并非只在“开始是本乎恩典”,而是“永远本乎恩典”。 至此,加尔文与路德都仍然认为,人称义得救只有一个基础即“上帝的恩典”,而不是罗马天主教所强调的两个基础“上帝的恩典”与“人的善功”。
       在“称义的开始”和“称义的继续”还是多少体现了加尔文与路德之间的微妙差异。这特别体现在加尔文所提出的“呼召论”及“选民标记”上。
以路德的“唯信称义”为基础,加尔文提出了“预定论”和“呼召论”,认为,人之得救与否,上帝早已决定,得救者为“选民”,不能得救者为“弃民”,而且选民少,弃民多。
关于预定论,他提出三项选民的标记:第一,有坚定的信心相信自己是选民;第二,学习与事业上的成功体现上帝的祝福;第三,品德高尚,特别是勤劳与节俭,走正道。 虽然路德也强调,人的得救是出于上帝的拣选恩典,但选民的三个标记则是加尔文自己比较有特色的理论,路德对此并没有如此明确的论述。以至于后人会觉得,路德强调“唯信称义”,而加尔文则强调“好行为是称义的标记”。
 
三、           称义与行为的关系
上一节分析了路德与加尔文的“称义”,指出其核心是路德强调“唯信称义”,加尔文认同此主张而提出选民的标记对之进行了发展。
此外,称义与行为的关系也是理解二位的“称义观”时无法回避的问题。
路德在论述了“信心”对于“里面之人”之“称义”的重要性后,又提出了属肉体的“外面的人”的概念,并强调律法、诫命和行为的重要性。因为“籍信心按着上帝的形象而造就的里面的人,因基督而得着如此众多的好处,倍感欢心快乐,所以他唯一职责就是快乐地服事上帝,心甘情愿,不图所报。”但是,这些行为不是称义的前提和原因,而是称义得救的结果;“因此总是先有好质或好人,然后才有善行,善行出于善人,如基督所言:‘坏树结坏果子,好树不能结坏果子’(太7:18)”。 路德总结说:“大家都要从事各自的职业,尽其本分,并不是以此而求称义,而是籍此约束自己的身体,作他人也需约束身体的榜样,最终籍此以爱的自由使自己服从他人的意志。” 在此意义上,路德说,作为虽然称义却仍有肉身的“外面的人”,“基督徒是全然忠顺的众人之仆,受所有人辖管”。
      
关于称义与行为的关系,在驳斥罗马教徒批评因信称义的时候,加尔文通过称义与成圣来进行论述;他说,我们可以对这二者加以区别,但是它们在基督身上却是不可分的。人若要从基督那里得着义,就当首先得着基督;若不与基督一同成圣,就不能得着他;因为基督是不可分的。因此,人称义并不是没有善行,只是不依靠善行,这当中所包括的是兼有成圣与称义。
       但是,有不少经文往往会使人觉得行为和善功是人称义蒙恩得救的原因。对此,加尔文有很多分析。
加尔文反对藉行为称义,并不是说不必有善工,也不是说善功不算为善,只是说,不可信赖善工,夸耀善工,或把得救归与善工。因为人得救的唯一依靠,是在乎上帝的儿子基督是基督徒的,而基督徒在基督里面成为上帝的儿子,天国的承继者;基督徒被召并不是由于其功德,却是出于神的仁慈,使他们有永福的盼望。(卷三17章1节)
针对挑战和难解的问题,加尔文特别有如下论述:
首先,有人“援引主对遵守律法的人所作的应许,质问我们是否认这些应许仍然有效” (卷三17章1节)。这些挑战的目的是要证明:称义不是仅仅因为信。(卷三17章1节)
其次,经上有些地方以善工为义,并宣称善工可使人称义,这似乎是颇难解释的。加尔文回答说:“一个罪人既被接纳进入基督的团契里,就藉着他的恩典与神和好;既然靠他的宝血得以洁净,他就蒙赦免罪过;他穿上基督的义,好像是他自己的,所以他站在天廷被审时,能够安然无事。”(卷3三第17章8节)
第三,圣灵藉着保罗的口明说,亚伯拉罕的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因着行为。 圣灵又藉雅各来肯定说,亚伯拉罕与我们的义都在于行为,不单单在于信心。
第四,关于称义和得救所获得的赏赐,加尔文说:“天国并不是付给仆人们的工价,乃是赐给儿女们的产业;这产业只能为那些为上帝所拣选的儿女所享有,并只因他们是儿女,此外没有别的理由。”(卷三第18章1节)
总之,加尔文说,完全的“义”,“若是没有人能做到的话,那么他若不在上帝面前灭亡,就须逃避到神的慈爱的避难所中去”(卷三第17章15节)。
在称义与行为关系上,路德与加尔文二人都强调“因信称义”及行为在称义上的无用,因此,二人观点没有什么大的分歧。但是,加尔文强调“好行为”作为“称义”(蒙拣选)的标记,虽然不太可能遭到路德的反对,但路德没有对此明确论述,以至于成了加尔文的重要特色之一。就本文所选取的原始文献来看,关于称义与行为的关系,加尔文论述得更加详尽。因此,除去“拣选的标记”之外,路德与加尔文没有明显的分歧;但是,路德派基督徒后来常常受到的批评是将恩典“廉价化”,过分强调信心和恩典,有忽视行为之嫌。而加尔文派的改革宗长老会基督徒则往往被批评“行为主义”,有过分强调“行为、善功和成功神学(success theology)”之嫌疑,以至于忽视了恩典和信心。当然,这是后来发展的情况了。
 
四,余论
本文简要地介绍和分析了路德与加尔文关于“义”、“称义”及“称义与行为的关系”的论述。
总结一下路德与加尔文,很明显能看出他们都坚决拒绝“以行为称义”的可能性,这与当时宗教改革时代对罗马天主教“善功”和“赎罪卷”的批评有密切关系,以至于人们会觉得他们似乎彻底否定“行为”的价值。其实,纵观基督教思想发展的历史,从奥古斯丁到路德为止,教会所教导的“称义”都是“被宣判为义人的事件”和“成为义人的过程”两个基本内容的合一。
这个“法庭式称义”中断了自奥古斯丁以来到路德时代所教导传统。结果,这成了新教和天主教之间的重要差别之一,因为1545年天主教在回应宗教改革的天特会议上重新肯定了奥古斯丁的称义论而否定了墨兰顿的法庭式称义。 奥古斯丁传统的天主教认为,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人被“称义”(iustificatione) 后,开始通过“成圣”(sanctification) 或“更新”(regeneration) 来慢慢地增加“义” (righteousness),最终以至于“成义” (theosis, theopoiesis)。路德则认为,根据芬兰曼多马学派的解释,人在“称义”(iustificatione) 时就“成义” (theosis, theopiesis) 了,因为基督已经被作为礼物在信中把自己赐给人了,因此人“成义”不是通过“成圣”和“更新”,而是因为基督自己亲自在人之中;“成圣”(sanctification) 或“更新” (regeneration) 只是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coram hominibus) 而非“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coram Dei) 的范畴。墨兰顿认为,上帝只是在 “天国的法庭里” (in foro divino) 才最终宣判罪人为义。 加尔文基本跟随路德的路线,但其关于“拣选的标记”强调“好行为”应该是“称义”的标记,使后人可能觉得他更加强调行为,尽管他的本意绝对不是主张以行为来称义。
 
 
原始文献
路德2005:《路德文集1》,路德文集中文版编辑委员会,上海三联书店。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卷三“论领受基督恩典的方式及其益处,和随恩典而来的效果”; 网址http://www.cbible.net/basic/calvin/institution/conten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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