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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讀《祁克果的人生哲學》(6)
送交者: 范學德 2004年05月20日06:55:47 於 [彩虹之約] 發送悄悄話

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讀《祁克果的人生哲學》(6)

范學德

6。絕望是罪

罪是什麼?罪是絕望。祁克果認為這裡的要點是在於“在上帝面前”和“有了上帝觀念”這兩個概念,因為“那使人的絕望成為罪的,就是因為涉及上帝觀。” 人的過錯之所以成為罪,正是因為是在上帝面前。(第143頁)

自我的要素之一,就是衡量自我的標準,使基督徒與異教徒相區別的,就是衡量自我的標準,是以上帝為標準?還是只憑人性的我作為標準?

於此,祁克果定義說:“罪乃是:人在上帝之前不願做他自己而陷入絕望,或是人在上帝之前要做他自己而陷入絕望。” (第147頁)這樣說來,罪的反面就不是什麼德行,而是信心,“罪的反面為德行,那是一種異教徒的看法,因為他們只以人的標準為滿足,而不知‘罪’的特徵乃是在於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罪的反面不是德行,而是信心:正如羅馬人書(14:23)所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在整個基督教中,這是一個最主要的定義:罪的反面不是德行,而是信心。” (第149頁)

什麼是信心? “信心乃是:自我之作自我,或定意要作自我,須明明白白地靠上帝。” (第149頁)這可以看成是祁克果的定義。

“在基督教的每一個教義中必須要着重它是含有衝撞人之可能性,”從而防止信徒想入非非,就罪的定義而論,它所包含的激怒人的因素就在於,“它肯定個人是直接站在上帝面前,因此他的罪是為上帝所關心的。” (第149頁)這個關心既包含上帝恨惡罪,不願意看到人由於犯罪而走向死亡;又包含上帝要拯救罪人,使人不再在罪中沉淪,從而獲得永生。

這對人來說實在是太奧秘了,完全無法理解,他如果不接受,就必定要否認它。

蘇格拉底定義罪是無知。一個人做錯事,是因為他不知道什麼事是對的。祁氏說,不對。這個蘇格拉底的定義缺少了意志,就是違抗上帝命令的意志。基督教證明,“罪是源於人的意志,而不是由於人的心智;人的意志之腐敗是遠過於他所意識到的。” (第162頁),由意志的概念,基督教達到了違抗行為的概念。但以蘇格拉底為代表的希臘思想卻勇氣不足,它“不敢承認人能明知故犯,不敢承認人知道什麼是義但卻去行不義”。(第161頁)

在祁氏看來,“人不能靠自己並且由自己來解說何為罪,因為人自己是陷在罪中。他所有關於罪的談論,骨子是要替罪說話,想憑原宥推諉,以減輕自己的罪。因之,基督教乃從另一個途徑開始,宣布人必須從上帝那得着啟示的訓誨,才知道罪是什麼。罪不是因為人不知道什麼是義,乃是因為人不願意知道它,更是因為人不願意去實行它。” (第161頁)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基督教可以說罪乃是無知,即“人不知何謂罪。” (第162頁)

由此,祁克果區分了“不能了解”與“不願了解”的區別,“人之所不知是因為他不願知,而人之不願知,是因為人不肯志於義。。。人即令懂得何為義,也是要做錯事的,或說,人明知何為義而不肯去行義。” (第161頁)

據此,祁克果提出:“你如何信,就如何行;或說,你如何信,就如何為人;人如何信就如何在。” (第160頁)

在以上的基礎上,祁克果進一步定義說:“罪乃是:人憑上帝啟示知道何為罪之後,於是在上帝面前不願意做他自己而陷入絕望,或是在上帝面前定意要做他自己,而感到絕望。” (第162頁)

祁克果嚴厲地拒絕那種認為人能夠憑藉理解來了解基督教的思想。他認為,理解基督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應該的。“整個基督教都以憑信心而不憑理解為關鍵,”人如果不信,就不免感到惱怒。一切理解的企圖都是自相矛盾的,因為對那本來不願意被人理解的事卻要用理解去理解它,這豈不是愚笨魯莽。“人相信或不相信,只是信心的問題。” (第163至164頁)

基督教堅持,“必須從上帝得着啟示,然後墮落了的人性才知道何為罪,而且堅持這啟示既是信條就必須為人所信。”(第163頁)因此,不能認為罪只是消極的,只是軟弱,無知,情慾和有限,那是泛神論的思想,是理性主義。在基督教看來,罪不是消極的事,乃是積極的。罪“之所以是積極的,乃因它是站在上帝面前。” (第1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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