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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財產給子女的高端方式
送交者: 日月樓主 2014年09月25日07:32:07 於 [股市財經] 發送悄悄話

        前2篇專欄文章介紹了將財產轉移給子女的幾種常見方式,如設立監護人賬戶、購買人壽保險等,今天再討論2種比較複雜的方式:信託和有限家庭合夥制。

先說第一種,設立信託。信託有多種多樣,基本可劃分為可撤銷的與不可撤銷的兩類。前者常見的有生前信託 (Living Trust) pension 信託等; 後者包括人壽保險信託(ILIT)、朝代信託(Dynasty Trust)等。信託(Trust)簡單地說就是設立人(Grantor)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一個entity(實體),然後把財產放到這個實體中。設立人事先規定受益人如何獲得與使用信託中的財產。一個信託一般有3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人(Grantor ,受益人(beneficiary)與管理人(trustee. 在可撤銷信託中,這3個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三位一體;而在不可撤消信託中,這3個人往往不一樣。信託一般都有一個稅號(tax id), 可撤銷的信託有時用個人的社保號作稅號,不可撤消的信託一般都會向IRS專門申請一個稅號。

很多人對trust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常常有客人尤其是高收入、高風險的醫生客戶跟我說要設立trust, 防止被別人告。他們最大的誤解是以為一旦設立了信託就萬事大吉了,自己的財產就固若金湯了,還有些人認為放進信託的錢我還可以自由支配,想怎麼花就怎麼花。關於信託有兩條必須明白,第一,可撤銷的信託既沒有多少省稅的功能,更沒有資產保障(asset protection)的作用。道理其實很簡單,就因為它可以隨時撤銷。第二,真正具有遺產規劃作用的是不可撤消信託,但放進去的現有財產或未來財產(如人壽保險)法律上講已經不屬於你,你沒有支配權,更沒有受益權。如果你確實擔心成為被告,怕債權人日後染指你的財產,你就要設立不可撤消的信託,把自己用不着的財產放進去,指明你的子女作受益人。這樣做有兩大好處,一是以今天的價值把財產轉移進去了,日後該財產包括升值不會算作你的遺產,因而沒有遺產稅。二是因為該財產已經不屬於你了,如果被告,別人拿不到該信託中的財產。若干年以前,我一個客戶設立了一個不可撤消的信託,把他的部分財產放到信託中,受益人是他的幾個女兒。後來,他被判刑坐牢,名下的公司、房產、銀行賬戶被沒收,但在該信託下的資產安然無恙,保障了其子女日後的生活費用。

            家庭有限合夥制(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 FLP)是一種business entity, 常常用作家族間的代際財富轉移,也具有資產保障(asset protection)的作用。在FLP中有General partner Limited partners之分。General partner 掌控FLP的日常運作,對FLP有完全的權力和責任(liability), 即使general partner不掌握FLP中的多數股份,他/她也有權決定FLPs的運作。家庭有限合夥制局限於家庭成員之間,外人不能加入。FLP常被高資產人士用作代際資產轉移的有效工具。舉例說,張先生想把價值200萬美元的公司股份轉給兒子,他當然可以直接轉讓,這200萬他要交贈與稅。他也可以設立一個FLP,把200萬股份轉給limited partner的兒子。但FLP中的股份不太值錢,因為limited partners 沒有話語權和決策權,所以在轉讓過程中會獲得discount, 這個discount 可能20%,也可能30% - 40% 由獨立的評估師來決定,這個叫fair market value. 假設評估師斷定這200萬股份的fair  market value只值140, 即獲得了30%的折扣,在填報贈與稅表時,張某贈與只是140萬,而不是200萬,他只需要按140萬來交贈與稅,這是其一。而且放在兒子名下的股份日後升值了,張先生也不用交遺產稅,因為早就給出去了。你也可以利用年度贈與豁免,每年贈與子女與年度贈與豁免等值的股份。如果每年贈給小孩價值$28,0002shares (父母聯合贈與),則20年就送出去了40 shares. 這每年的$28000贈與沒有贈與稅,這40 shares 日後的升值也沒有遺產稅。

            FLP還有資產保障的功能。舉例說,張先生吃上官司,被法官判賠100萬。在張先生名下的其它財產都有可能要拿去賠償,但張先生在FLP中的股份被告就拿不到,被告既不能成為FLP中的partner,也無權干預FLP的運作。被告最多只能向法庭要一個charging order, 如果FLP向張先生發放distribution, 如現金或分紅,被告有權獲得這個distribution.但前面說過,作為general partner,張先生對FLP的運作依然有完全的決策權。張先生可以一直不發放distribution 這樣債權人就永遠拿不到錢,charging order等於廢紙一張。當然,債權人可以向法庭要求解散該FLP, FLP中的資產來賠償,但要法庭裁決解散FLP很不容易。

設立FLP是合法的,但如果IRS認為你設立FLP沒有真實的business  用意,而目的純粹是為了逃稅,則這種FLP有可能被視為非法而無效,還有可能給設立人帶來麻煩。

            9/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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