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對民事糾紛要慎用刑法 |
送交者: 么弟 2016年01月15日01:34:39 於 [股市財經] 發送悄悄話 |
公檢法對民事糾紛要慎用刑法
1995年一名79歲美國老太太在麥當勞被燙傷!法院判決麥當勞賠償270萬美元。按照匯率相當於2200多萬中國人民幣。
上面說的賠償額第一的那家化工廠,如今 就已經因為付不起訴訟費而宣布破產了。說實話,李揚不贊成向美國法律學習,僅僅因為廠家錯誤,造成一名消費者死亡,就導致一個大型企業破產倒閉。既然提倡市場經濟,那麼就要有企業生存發展的空間,企業做大做強不容易,別管老闆是用合法手段、還是用非法手段,好歹搞大一個企業,因為一條消費者人命,就讓整個企業垮掉。那麼企業僱傭的眾多工人呢,他們的家庭呢?不能因為一家哭,就讓家家哭吧。
但是,一個專以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的小廠家,造成消費者死亡了,又無法賠償出巨額金錢,以補償死亡消費者家屬;那麼考慮社會觀感,考慮死者家屬親戚們的損失和悲痛,讓這個小廠家破產倒閉,就是法理應該的了。任何企業都有可能出現錯誤,例如日本最著名奶製品企業,因為被媒體發現將過期產品,倒入生產設備中,重新加工出來,結果被報道後,日本著名企業破產倒閉了。李揚認為這個有點過分了,懲罰它,並判刑老闆和經理入獄,就可以了,至於企業會不會破產倒閉,應該讓市場選擇。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嘛。
象前些年的毒奶粉事件,其實不是中國大陸廠家們,故意製造偽劣商品,而是當時的奶粉廠家收購奶粉的模式,出現了安全問題。在奶農們那兒收購鮮奶的,都是小型收奶站,這兩個環節出現安全問題,導致奶農和收鮮奶站點,都兌入有毒化學物質,以躲避奶粉廠家的檢測。所以,中國大陸選擇讓三鹿奶粉企業破產倒閉,以警告消費者注意安全,同時警告各奶粉廠家們,今後這種收購鮮奶模式不允許了——因為太不安全。李揚支持這種政治決定市場經濟的選擇,認為政治正確,經濟策略也成功,例如現在的中國大陸所有奶粉廠家,全部放棄以前的收購鮮奶模式了。李揚只是感覺,奶粉廠家們,以及政府,應該聯合出錢,賠償受害明顯的消費者一筆巨款。
既然提倡市場經濟,而且政府也經常講,市場能決定的事情,就完全交由市場決定,政府只是起到幫助、監督、管理、調整的宏觀作用。那麼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矛盾,也應該交由市場經濟決定,而儘量避免政治參與;就算消費者和商家的矛盾,達到了激化,出現了不可調和的衝突,那麼還有法律,還有法院,還有法官依據法律做出判決吧。法官當眾罵了李揚一句話,李揚不僅到各級部門上訪、投訴,而且向法官索要一個億的賠償,那麼法院就讓李揚在監獄呆上十多年,可能法官們認為這合情、合理、合法,但廣大人民群眾未必這樣想,法律專家們也恐怕難以認可法官們的群體意識吧。
中國大陸的市場經濟,和西方的不太一樣,西方商品價格是死的,而且有一定規律,但中國大陸的市場買賣中,賣家可以漫天要價,買家可以就地還錢;賣家賣一個圓珠筆,可以要價一億元,法院不能因此,就判賣家無期徒刑,不能認定這是法律明確的“敲詐勒索罪”;同樣,買家想購買一架波音777客機,但只願意付款一元人民幣,法院不能因此判買家無期徒刑,罪名是法律明確的“搶劫”。李揚的這個誇張闡述,大家能明白吧,只要買賣雙方,沒有通過詐騙、誘騙、強迫等非法手段,而是通過正常的交易行為,在討價還價時,公檢法是不應該介入的,否則這個市場經濟,就沒法幹下去了。
文章寫到這裡,大家也就明白,文章開頭的法院判決,李揚是什麼態度了。如果消費者,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確實有故意造假,以達到陷害企業勒索的主觀因素,那麼“敲詐勒索”罪名成立。這樣判決,也是保護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不然企業和老闆們,恐怕承受不了,所有的企業,就會在無邊無沿的勒索人群面前,個個破產倒閉,社會全是失業人員了。但是,公安機關在調查這一案件時,有沒有發現消費者,存在故意造假以陷害企業的主觀行為?如果沒有,那麼公安機關,還要對自己的拘押行為,對消費者做出國家賠償的。
不能因為企業報案,指認對方是敲詐勒索,那麼地方政府和公檢法,就認定對方是敲詐勒索,如果一味偏袒企業,人民群眾就無法活下去了,那就是官逼民反了。市場經濟,就要真正是市場經濟,法律就是真正的法律。不能因為企業聲稱,對方索賠數額是天價,自己承受不了,那麼地方政府和公檢法,就變成了企業的保護神,這是違法行為的,因為政府、公檢法、法律,是站在公平正義的角度,來審視社會上的經濟糾紛。如果在經濟糾紛中,成為拉偏架的力量,那麼政府、公檢法、法律,就不再受人尊重和信賴了。李揚認為在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只要沒有主觀故意陷害,那麼還是要認定,這是民事糾紛,不能動用刑法的。
房地產商家們,經常在打廣告時,故意誇大事實,把商品房吹到天上去了,結果受騙上當的消費者們,發現被騙了,導致花了過多的錢,卻沒有達到自己的理想和願望。這種事情,在中國大陸普遍存在,沒有任何一個房地產商老闆,因此入獄服刑。如果按照文章開頭的案例邏輯,那麼中國大陸的房地產商們,個個是“詐騙罪”,而且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應該個個判無期徒刑。但大家認為這合情、合理、合法嗎?真正的法律途徑,就是消費者到法院起訴房地產商,要求按照法律,按照消費者和房地產商之間的契約,進行依法索賠。當然,房地產商一房兩賣,而且是主觀故意的,則確實屬於“詐騙罪”。
所以,法律存在的意義,是讓社會感到公平正義,法院和法官的存在,也是為了這個目的。公檢法在民事糾紛中,要慎用刑法,避免造成輿論大嘩,造成人人自危。李揚做為一個公安警察,知道警察在執法民事糾紛中,有必須先調解的義務,調解不成,就建議雙方走法律途徑,去法院尋求公道。現在的公安機關、公安警察,面對任何民事糾紛,都是儘量避免衝突擴大,將雙方帶離,就基本完成任務了;根本不管負責評判,到底哪一方是正確的,哪一方是錯誤的,因為沒有評判的基礎、條件、水準;硬性評判,會導致矛盾集中到公安機關、執法警察身上,中國大陸公安機關和執法警察,這是經過幾十年的血淚教訓,才終於明白的道理。所以,李揚對河北省同行的行為,感到有點冒失了,這樣容易讓自己深陷是非漩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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