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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购买人寿或重病保险有哪些利与弊?
送交者: Max,马新明 2017年11月13日17:47:43 于 [股市财经] 发送悄悄话

在加拿大,自雇人士和小公司(Small Business)特别多。有的是真正雇有其他员工的小公司;有的其实就是自雇人士出于税务方面的考虑而成立的公司,雇主和雇员就是一个人,最多再加上他/她的配偶。我在工作中常常会有客人问我:自己有了公司,想买一份人寿或重病保险,不知道是以公司名义购买好,还是以个人名义购买好?我们今天就来谈谈这个问题。以个人名义购买保险很简单:就是个人是投保人(保单持有人),个人支付保费,同时,个人也是受益人(一般是被保人的至亲)。但以公司名义购买保险的情形有好几种:一是公司为关键员工购买保险,公司是保单持有人和付款人,同时,公司又是受益人,这是最常见的公司保险。二是公司统一为员工购买保险,公司是付款人,但员工各为自己的保单的持有人,员工的亲人各是相应保单的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保费可算作公司费用,用作抵扣应税收入,但员工要将分摊在他/她保单上的保费算作应税收入,这本质上还是属于个人保险,相当于公司将相当于保费的“工资”发给了员工,员工再用这一部分“工资”购买一份个人保险的情况。三是公司为关键人或股东购买保险,公司是保单持有人和付款人,但被保人的亲属是受益人,这是最不好的选择!保费不能抵扣公司应缴所得税,却要算作受益人的应税收入。我们今天要讲的公司保险是指第一种情形。

以公司为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来购买和拥有一份人寿重病保险至少具有如下三个优点:

第一,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用公司的税后收入来支付保费。比如,假如购买保险的年保费是2万,如果要以个人名义购买,为了购买这份保险,公司需要向个人每年多发放远超过2万的工资,这样会使个人所得税大大增加(取决于投保人个人收入的总和)。若以公司名义购买,公司作为保单持有人和付款人,则只需直接用公司的税后收入来支付保费即可,这样的实际成本会少一些,因为公司税率一般都会比个人所得税率低(目前加拿大Small Business的所得税率只有15%)。第二:将来的身故赔偿额会为公司的CDA账户增加一个相应的额度(Credit to CDA )。这个增加的额度等于身故赔偿额减去ACB。CDA是按税法规定为每一个公司设立的虚拟账户,将来公司将分红(Dividend)分配给股东时,只要不超过累积在CDA里的Credit额度,分红都是免税的。第三:通过公司保险来实施Buy/Sell策略,可以很好地平衡和处理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亲属和公司之间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

但以公司名义购买保险也有一些弊病:最大的麻烦就是将来在变卖公司、或关闭公司时需要将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从公司转成个人,这样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税务问题;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不会受其属下的营运公司的关、停、并、转等变化的影响的控股公司,以这个控股公司的名义来购买和持有保单。还有,公司购买的保险不能像个人保险那样享有免债权人追索的好处。最后一点需要提醒的是:保单的ACB一般要到25-30年以后才逐渐减少至零,如果被保人不幸早逝,早期的ACB可能还大于零甚至还很高,那么,加到CDA账户上的Credit就会小于身故赔偿额,这样,当赔偿额以分红形式分配给股东时,相当于ACB的部分就需要缴税,被保人身故时的ACB越高,需要缴交的税款就越多。但个人购买的保险任何时候的身故赔偿都是全额免税的。另外,若采用保单抵押贷款方式借款用作退休收入,虽然借款到公司账户里不需要计税,但公司再将借款分配给股东时将会被当作分红,需要进行补税;但个人保险的保单抵押借款则可全部免税使用。

值得提醒的一点是:从2017年开始实施的新法规,已使得ACB的变化曲线大大延长,也就是说,ACB将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变得更小和变成零,这对购买公司保险的客户来说是一个不利的因素。当然,这并不是一个主要考量因素。总之,是否要以公司名义购买保险,的确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加以认真考虑。详情可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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