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自雇人士特别多,小公司(Small Business)还真不少,有的是自己一个人独自拥有的,或者是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成立此类小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出于税务上的考虑;而另一些则是不同家庭的二个人或几个人共同拥有的、并雇有其他员工的真正意义上的小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以公司名义为股东购买人寿保险的利与弊,我早已另有专文进行了阐述。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是否应该以公司名义(用公司的钱)来为公司的股东或Key Persons(关键员工)购买重病保险的问题,并进一步探讨一下具体应如何购买才更划算。
与购买人寿保险相类似,以公司名义来为股东或关键员工购买重病保险(即以公司为保单持有人、付款人和受益人,以股东或关键员工为被保人),其最大的好处就是公司的税率一般要比个人税率低很多,只需用缴交了12.2%的税后收入来付保费,而如果以个人名义来购买,则需要用按更高税率缴税后的税后收入来付保费(具体取决于个人当年的总收入情况)。当然,二种方式的保障对象和目的也有所不同:以公司名义购买,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公司,保障的目的是在万一股东或关键员工罹患重病时,有一大笔一次性赔偿金赔给公司,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当然,公司也可以把赔偿额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收入补贴发给被保人以帮助其度过难关);而以个人名义购买的重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就是自己,其保障目的就是使被保人在不幸罹患重病时会直接获得全部的赔偿金。最后,二种方式的税务效果也不同:以公司名义购买的重病保险,在被保人患重病满足获赔条件时,赔偿金免税赔给公司,公司再发给被保人时却要算作个人的应税收入,同时,公司也可抵扣当年的应税收入;而以个人名义购买的重病保险,在被保人患重病满足获赔条件时,赔偿金则全部免税赔付到个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若只是购买纯保障的重病保险类型,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或关键员工购买重病保险或以个人名义购买其实是各有利弊的,很难说哪种方式更好;但如果购买可退保费的重病保险类型,那么,到底采用哪种方式以及如何操作才更划算呢? 这就是下面介绍的第三种方式!
第三种方式就是公司和个人作为共同的保单持有人来购买,具体操作方式是: 公司和个人提前签订好协议,以股东或关键员工作为被保人,选购可退保费的重病保险类型,公司和被保人作为Joint Owner共同拥有这份重病保单并一起来支付保费,公司支付主保险的保费,而个人支付“可退保费”这个附加功能(简称ROP Rider)的保费。若被保人不幸患重病满足获赔条件,则公司获赔免税的重病保险金,公司可以将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赔偿金以工资补贴形式发给被保人个人;若被保人一直没有患重病,而且在付了一定年数的保费后满足了可退保费的条件,则公司和个人在觉得重病保障不再有必要时就可选择取消保单,个人拿回全部所缴保费,包括公司负责缴交的保费,这样,就相当于把这部分公司的留存利润以这种形式完全免税地转到了股东个人!让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成先生,46岁,身体健康,独自拥有一个小公司,他以自己为被保人向某一著名保险公司购买60万的重病保险,以公司和自己作为联合保单持有人,选择一直付款、保障终身有效的类型,并带有“死亡可退保费(ROPD)”和“15年后随时可退保费(ROPS)”二个附加功能,年总保费为$18,483,其中,主保险的年保费为$12,297(含保单管理费),用公司的钱来支付;二个附加功能即ROPD和ROPS的年保费为$7628,以个人的钱来支付。若某年成先生不幸患重病,则公司可获赔60万的免税赔偿额;若他一直未患重病,假定他到65岁准备退休,不再经营他的公司了,他就可以把这份重病保单取消掉,个人拿回全部所缴的保费,一共是:19*$18,483=$35.1万,其中包括公司所缴的$23.36万也全部转到了成先生的个人账户,不需要交一分钱的税款!很多人都不敢相信,在加拿大竟然还有这样的好事情!但请不要高兴得太早,因为加拿大联邦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做是否可接受,另一面,国税局一直以来对这种做法也没有提出过质疑和挑战,但将来的情况如何还真说不准。所以,客户选择这样的方式来购买重病保险还是有一定的税务风险的。不过,魁省作为一个特殊省份,它已明确规定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所以,魁省的客户可尽管放心。其它省份包括安省的客户,是否值得以这样的方式来购买重病保险,请最好还是咨询一下您的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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