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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究竟給予(impose)被告多長的刑期,還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控辯雙方律師的影響。通常,檢察官辦公室都會基於被告沒有接受認罪條件、硬要選擇trial,並以浪費了很多司法資源、不願承擔法律責任、終被陪審團認定有罪為由強烈建議法官重判、或按照上限(15年)來判決刑期。而辯護方律師則會基於被告Peter Liang之前沒有被捕/犯罪記錄、無品質敗壞跡象、是個初入警道的無經驗警察、年紀尚輕、有家人和太太、作證時誠實可靠、配合法院的司法程序、在所有的法庭程序中沒有一次逃庭、被告本人為美國公民(基於分析)、廣大民眾支持輕判被告等等為理由,要求法官輕判。有時辯方律師甚或可能建議法官只是判決被告probation 。
在4月中旬的判決當天,辯方律師當會做好充分準備,充分為被告辯論,提出請法官輕判的理由。當然,4月中旬判決之前,辯方律師亦可書面提出請法官輕判的意見和理由,因為,如果從jury認定被告有罪之後到判決之前,辯方律師根本不向法庭提交書面的請求輕判的要求和理由,那麼在4月中旬當天的判決開庭時,再說什麼一般也不起作用了。這是因為,法官究竟如何判決被告,早在判決開庭當天之前就已經形成自己心中的主意了。要影響法官如何判決被告,必須在法官還沒形成自己的判決主意的時候,主動出擊,積極影響。
同時就辯方律師在開庭過程中提出要求撤銷全部指控的動議(Motion to dismiss the whole entire case),法官在2月8日全部證人作證後曾宣布他要等陪審團裁定後就該動議做出決定,目前還沒有看到他是否就該動議做出決定。因此辯方律師如果堅持Peter無罪,還應該有機會向法庭提交材料支持撤銷的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