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網友說民族獨立是二戰時候,蔣介石完成的。事實是NO. 下面是網上揭發的,他在二戰後簽訂的賣國條約。事實上別說完成中國的民族獨立,就是台灣的獨立他都沒完成,還要靠美國的保護。所以,今後大家不要把民族獨立歸功於國民黨蔣介石了,這不符合事實。
-- 賣國條約一覽
1、一九四五年十一月,美國獲得在華空中攝影的權力,蔣介石親自“電示”:“除新疆仍應緩議外,余准如擬辦理。”自此,美軍機取得中國領空的軍事偵查權。
2、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日蔣介石政府與美國簽署《中美航空協定草案》,美軍獲得中國領空使用權。
3、美國獲得中國全部港口使用權。一九四六年九月披露,同月二十二日上海報紙轉載美國雜誌世界報消息:“中國為了購買八億餘元美軍剩餘物資,已允許美軍艦在卅年內,可在中國沿海船塢中修理。”又英文雜誌新聞通訊同月二十八日載:“美國剩餘物資附有三十年秘約船塢協定,依此協定,三十年內,中國所有海港,美軍艦皆可自由入使用。”這是美國又霸占了中國全部海港。
4、美國在中國獲得法外治權,享有占領軍待遇。一九四六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簽訂《中美憲警聯合勤務議定書》。規定設立“中美憲警聯絡室”,據北京警察局外事科長告記者:以後美軍肇事,依“議定書”規定,“須由美憲警處理,警局有旁聽權而已”。在這以前,美國與蔣政府就已成立美軍事人員刑事案件條例,不久,又成立所謂“中美商務仲裁會”(後改為“中美商務公斷會”),這是美帝國主義在華治外法權的復活。
5、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四日在南京簽訂《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中國全部領土、全部事業一律對美國開放” 規定美國船舶可以在中國“開放之一切口岸、地方及領水內”自由航行,在緊急時,包括軍艦在內,可以開入中國任何不開放的“口岸、地方或領水”。 全文共二十六條又一項“議定書”。設想周到,無微不至,從第二條到第五條是關於“通商”的規定,第六條到第八條詳細規定保護僑民辦法,第九條到二十條規定應受保護的許多特別事項,第二十一條到二十四條專講航業。其全部內容,用蔣駐美“大使”顧維鈞的話來說,就是“中國全部領土、全部事業一律對美國開放”(註: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顧維鈞在紐約美全國對外貿易會議上的演辭。)。美國人在中國的經濟利益與中國人無異。美國人可以在中國居住,購買土地、房屋及一切財產,但美國限制中國人的“移民律”則仍舊有效。美國向中國輸入商品徵稅與中國人相同。凡是中國開放港口,美船皆可通行,並能沿途起卸貨物,自由選擇“捷徑”。條文上寫的是中美“雙方”,實際上處處只對“此方”的美國適用。這是美國侵略者利用它的走狗蔣介石寫出來的中國人民的賣身契,是中國人民新的國恥。
6、中美簽署《青島海軍基地秘密協定》,一九四七年一月宣露,據合眾社報導,其內容為:“根據這一協定,一日發生戰爭時,美國與中國將共同使用青島海軍基地。”顯然,美國當時想把中國作為反蘇聯的前沿基地。
7、一九四七年十月十七日蔣政府宣布美軍駐華的協定,其內容在同日蔣政府“國務會議”宣讀的外交部報告書中有:“美國軍隊留駐中國已為中國政府所接受。”“美軍留駐中國,將直至兩方政府認為無繼續留駐必要時為止。”這個會議隨即通過一“美國駐華武裝部隊系由中國政府之同意而駐案”。法國新聞社也同時宣布:美蔣關於此事已訂有“協議”,蔣當局已把這事“照會”遞交美國大使館。中國差點成為大塊頭的日本,被美國駐軍殖民。
8、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宣布《中美救濟協定》。該協定規定,蔣介石必須同意美國“監督”援蔣基金與物資使用,並控制蔣政府財政經濟的行政部門。此“監督權”與控制辦法,由美國一個“專使”使團來執行,它可以享受與大使館相同的特殊待遇,自由在蔣區來往,收集情報材料等,不受中國司法與行政管轄。 美國訂立這個協定用意,是為取得在中國進行奴化教育的領導權。附帶藉此掩蓋它過分露骨的侵略罪行
上述這些協議只是部分,還有其它很多蔣介石政府與美國簽署的協議,都發生在二戰之後。由此可見,美國對中國的殖民之心。後來,到了快解放的時候,美國人對中國的利益逐漸喪失心有不甘,於是又想接觸中共,試圖以承認中共為條件換取中共承認美國在華利益。試想,毛澤東怎麼可能承認蔣介石簽署的賣國條約?於是,毛澤東在1949年8月18日發表了非常著名的文章《別了,司徒雷登》,文章抨擊美國的“白皮書”和美國政府扶持支持國民黨發動內戰的政策,實際上是大筆一揮勾銷了蔣介石簽署的一系列賣國協議,劃掉了美國在中國的一切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