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對成都雷跟滬雷悲劇的討論中,有一點沒有引起重視:那就是去年聖誕節成都雷刺傷滬雷後,是誰報的警?為什麼報警?這對判斷此事件的道義責任非常重要。迄今我看到四種說法:
1。吵鬧太兇,鄰居報警
2。為制止CDL自殺,HL報警
3。被刺傷後HL氣頭上報警
4。為救治受傷的HL,CDL打電話叫救護車,引來警察
假如是情況1,則CDL行兇殺人,坐牢、前程被毀活該。HL保她出來並幫她打官司,是以德報怨,還真有些高風亮節。CDL不應有過多奢望。殺害HL實在罪大惡極。
假如是情況2,HL制止CDL自殺的方式不妥,但畢竟動機是好的。後來又傾家蕩產保她出來幫她打官司,是仁至義盡,報了擔保出國之情。雖然未必能補償CDL的前途,但連命都是HL救下的,你CDL還有什麼好抱怨的?
假如是情況3或4,那麼HL就應該負起責任來。保她出來還不夠,還應該盡力補償她的損失。做不到就應該跟她同甘共苦,起碼應該保持名義上的夫妻關係直到她度過難關。半途退出很不夠意思。看到自己愛過的人因為自己的緣故而受苦,將來的生活真的就能心安?所以,如果是這兩種情況,CDL的殺人還有幾分道理。
我覺得HL當年就不應該娶這個歇斯底里的病態女人。不過既然娶了,就應該為她負責到底。娶雞隨雞,娶狗隨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