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權力的五種合法監督和一種非法監督
先說五種合法監督
第一種是輿論監督。輿論可以不時地提醒掌權者要依法使用權力,也可以揭露掌權者的腐敗行為。人言可畏,掌權者對輿論總是在乎的。最近我國的媒體在輿論監督方面有進步,尤其是報紙的時評欄目和網上的評論。但是在新聞報道方面的進步不明顯。例如一個韓國科學家偽造科學數據的事情可以成為哄傳一時的國際新聞,而最近被揭露的安徽師大某常務副校長偽造多項重要科研成果的事情僅見於浙江的一個小報紙。這麼一件有新聞價值的事情其他媒體(特別是安徽當地的媒體)怎麼能輕輕放過?記得《阿Q正傳》裡有這麼一個細節:阿桂自稱革命了,可是見到趙老爺膝蓋就忍不住發軟。
第二種是行政監督。考核、監察、審計、紀律檢查等等,都屬於行政監督。相對而言,在對權力的各種監督當中,行政監督的制度最完備。但是行政監督的局限性是明顯的。官官相護,不是說這些官都是壞蛋,而是說官與官之間往往存在着太多的共同利益,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其互相保護,出於“自然”。而且越是腐敗的官,就越有辦法為自己及周圍的人搞錢,且有辦法讓周圍的人合法地拿走他搞來的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周圍的人沒有很好地接受保持先進性的教育,就不願意使用行政監督的手段了。這兩年審計署的工作受到群眾稱讚,因為它查出了許多重要行政機關的非法財務。查出了又怎樣呢?沒有下文,連續劇被腰斬了。這也是行政監督的局限。
第三種是司法監督。審計署查出涉及幾千個億的非法財務,不聞司法機關介入調查,這實在是中國司法的恥辱,由此也可以看出司法對權力的監督力度是不夠的。黨政機關通過對人事權、財政權以及醫療、教育等社會資源的控制,把法院檢察院行政化了,而司法監督也就弱化為行政監督的一種,具有行政監督的局限性。為了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要在制度上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執法的能力。我國的政治改革如果從司法改革入手,成本最低,見效最快。
第四種是立法監督。各級人大都是真正的權力機關,對於其管轄範圍內的一切其他權力都可以監督,其主要的監督對象是同級的行政和司法部門,象審計署查出的問題,全國人大豈能置之不理?現在的狀況是,除了每年的“兩會”期間,群眾幾乎看不到人大的活動,遑論監督。全國人大現有150多個常委,兩個月開一次會,每次一星期,這哪夠呢?人大如果真正代表人民,就要及時把人民的心聲帶進人民大會堂。醫療制度出了問題,人大要把衛生部長叫過來問問;教育改革出了偏差,人大應把教育部長叫過來問問;礦難連綿不斷,人大不妨組織專門的聽政會。開會的天數要增加,開會的時候要轉播。代表忙不過來,可以專任,可以增加助手,關鍵是要負起職責。
第五種是選舉監督。人大代表的份量如果能加重,那麼人民的選票的份量也跟着加重。另外,如果能適當減少選舉層級的話,選票的份量也會加重。
上述五種監督如果能互相配合、發揮作用的話,腐敗現象應該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如果還是控制不了,那麼人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就只能使用非法監督了。非法監督即革命監督。陳雲同志在1980年的時候指出:“執政黨的黨風問題是有關黨的生死存亡的問題”,他的意思很明確,就是說如果執政黨不能控制腐敗現象的蔓延,人民不僅不允許你執政,而且不允許你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