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文人搖頭丸的偽藝術 |
送交者: 馬克義 2006年03月29日09:30:44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內容提要】 中國書法(以下簡稱書法)這個語詞中的“書”字指稱的是某種“書體”,而“法”字則很難說就是指“方法”。我們很難說,書法就是書寫出某種“書體”的方法。因為,一個人向某個書法教師去學習書法,這位教師當然會告訴這個人一些“方法”,但這些方法實際上只是寫字的方法。至於書寫出某種“書體”的方法,則是怎難教或根本不能教的。 在某種意義上,這個“法”字是一個多少有點魔力的字,它與如“法術”、“魔法”等中的“法”字多少有點關係。在古代,書法就直稱“書”,它與琴,棋,畫一起構成君子必習的“四藝”。隨着漢語改革,人們大量的使用雙字詞,“書”也就變成了“書法”。但為什麼不稱其為“書藝”或“書技”而稱其為“書法”呢?這其中的緣由很難說清。但至少有一點,在漢語中,“藝”和“技”都是指稱至少有一定的可利於交流的形式化的東西。而可供人們書寫出一種“書體”的“方法”是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這樣,在“書”字後面加上這個多少帶點魔力的“法”字構成“書法”也就非常自然了。實際上,書法的重心也在這個“法”字上。如何使書寫的漢字有“神”,如何欣賞書法作品中的漢字之“神”,是創作和欣賞書法作品的必備之“法”。 一般來說,書法有五個特點:漢字、軟筆、大字、書體、欣賞。書法書寫的是一些漢字,並且主要用軟筆(通常是毛筆)書寫,這些用軟筆書寫的漢字一般較大或很大,這些書寫出來的較大或很大漢字必須符合某種“書體”,這些符合某種“書體”的大字主要用于欣賞。這樣,用毛筆之類的軟筆在紙質類的平面上寫出較大的符合某種“書體“的用于欣賞的漢字的過程就稱為書法創作,其產物就是書法作品。整個書法作品的創作,傳播和欣賞的過程就稱為書法活動。
長期以來,中國文人一直把書法當作一門藝術,並將其與音樂,繪畫和舞蹈等相提並論。從“藝術”這個語詞最一般的意義上來說,把書法當作一門藝術也無可非議。“藝術”這個語詞最一般的意義指的是需要人使用某種經過人工訓練的“技術”才能承擔的某些操作,更多的時候,人們使用“技藝”這個語詞。但是,由於“藝術”這個語詞通常又在非常狹窄的意義上使用,中國文人也就經常鑽這樣的空子,把書法也歸於人們經常在非常狹窄的意義上使用的“藝術”這個語詞所指稱的對象如音樂、繪畫和舞蹈等一類。本人花了一定的時間思考和研究之後發現,書法根本不是一門象音樂、繪畫和舞蹈這樣的藝術,而是一種偽藝術。 我們可以採用“聚類判別”的方法來論證“書法是偽藝術”。我們先把音樂、舞蹈和繪畫當作藝術,即將這些東西從現實世界之中“分類”出來並歸於“藝術”這一類,然後再找出這些藝術的共同點,再將書法的特點與這些共同點進行比較。通過比較,如果發現書法與藝術的那些共同點之間的差異可以“忽略”不計,我們就可以將書法“判”入藝術類。如果通過比較,發現書法與藝術的那些共同點之間的差異大到不可“忽略”的程度,我們也就可以說,書法不是藝術,即書法不是象音樂、繪畫和舞蹈那樣的藝術。如果結果是後者,那麼,既然書法不是屬於音樂、舞蹈和繪畫這一類的藝術,中國文人非要稱其為藝術,那它就只能是一種偽藝術。 一、藝術品的特點 我們怎樣找出象音樂、舞蹈和繪畫這些藝術的共同點呢?我們很難從從事這些活動的人即藝術家身上找出這些藝術的共同點。從古至今,不知有多少人從事這些藝術活動,而幾乎絕大部分從事這些藝術活動的人都已不在人間,人類歷史中的文獻和記錄保留下來一些的也只是這些人的生平和事跡,從這些東西中很難找出藝術的共同點。 雖然從古至今絕大部分從事藝術活動的人已經不在人間,但他們創作的藝術品卻被大量的保存下來。這些東西就象“自然物”一樣“客觀”地存在在人間。這樣,要找出這些藝術的共同點,必須從那些被稱為藝術產品的東西即藝術品開始。 我們要找出上述各種藝術的共同特點,可以從這些被稱為藝術品的東西開始,通過對這些藝術品怎樣“刺激”人的感官進入人體“內部”並給人以什麼樣的感受中來尋找出它們的共同點。並在這樣的基礎上,推導出藝術品的其它一些特點。 首先,藝術品是供人欣賞的人工產品。藝術品是人創作的產品,而不是天然產物。藝術品的主要作用是通過人的感官接受使人產生某種舒適或愉悅感(也可以稱為美感吧)。如果一件人工產品,除了上述功能之外,還有其他一些功能,很難說它是一件藝術品。比如,一件服裝,也可以使感覺到它的人產生某種舒適或愉悅感,但衣服的主要功能是護體和遮羞。這樣,服裝不是藝術品。又如,一盤美食,也同樣可以使感覺到它的人產生某種舒適或愉悅感,但美食的主要功能是充飢和營養。這樣,一盤美食也不是藝術品。 第二,藝術品使人產生某種舒適或愉悅感的功能,主要是由藝術品本身的特性所致,而不是依靠某種外在於藝術品的東西。比如,一首樂曲,是由這首樂曲本身的旋律、和弦、節奏和強弱之類的東西刺激人的聽覺,使人隨着這種旋律、和弦、節奏和強弱而律動進而產生某種舒適或愉悅感。同樣,一幅油畫,也是由於其本身的線條,顏色等因素刺激人的視覺器官,使人產生某種空間上的“律動”進而產生某種舒適或愉悅感。一場舞蹈,主要是由於人的形體的律動等因素刺激人的視覺器官進而使人產生某種舒適或愉悅感。 第三,藝術品是由天才的藝術家創造的,而藝術家創造藝術品的過程則主要是由靈感引導的。藝術創造過程能夠由靈感引導是因為藝術家的精神是自由的。天才創造這些作品的過程,能夠精神能夠處於自由狀態即想象力充分發揮和最利於靈感產生的狀態。在這種精神自由的狀態下,藝術家的創造過程主要是由靈感引導的,很少受到各種條條框框的限制。音樂家在創造音樂作品時,除了旋律,和弦,節奏,強弱之類的東西外,不會再受什麼意義之類的東西制約。同樣,畫家在繪製一幅繪畫時,除了顏色和線條之類的東西之外,很少受其他東西制約。 第四,藝術品是全人類可以共同享用即欣賞的。接受聲音,顏色,線條,體形是人類的本能,因而,欣賞音樂,繪畫和舞蹈也可以說是人的一種本能。藝術品雖然是由天才創造出來的,但任何普通人,只要他願意,就可以享用藝術品即欣賞藝術品。一首樂曲,無論它是中國的還是外國的,無論它是古代的還是現代的,任何普通人,只要他願意欣賞,都可以享用。同樣,一幅油畫,無論它是中國的還是外國的,無論它是古代的還是現代的,任何普通人,只要他願意欣賞,都可以享用。 概括地說,藝術品是一種供人們欣賞的人工產品。人們欣賞藝術品會產生某種程度上的舒適或愉悅感,而這種舒適或愉悅感則主要是由於藝術品本身的刺激所產生的。藝術品是由天才的藝術家創造的。藝術家在精神自由的過程中由靈感引導創造藝術品。藝術品是可以由全人類共同享用即欣賞的。 二,書法是一種偽藝術 通過將書法作品與上述藝術品的特點進行對比,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就是,書法作品不是藝術品。 第一,書法作品當然也是一種供人們欣賞的人工作品。但是,書法作品除了供人們欣賞這個功能之外,還有着更大的其他功能。 在古代中國,書法是漢字崇拜的主要道具。漢字既可以作為“聖跡”,又可以作為“巫符”。找一個大人物,寫上幾個漢字並用以招搖撞騙,這就是文字的“聖跡”功能。找上一個巫師,寫上幾個字並用以避邪驅魔,這就是文字的巫符功能。中國人喜歡貼對聯,或許也是文字崇拜的一種表現。漢字崇拜在古代中國廣泛地存在並具有悠久的歷史,書法則充當了漢字崇拜主要道具。 在古代中國,書法也是官場腐敗的重要媒介。書法是漢字崇拜的重要或主要道具,書法作品的價值主要還在於創作這些作品的人的地位與身份。這樣,書法作品也就成為官場中的重要禮品。在文人與文人之間,官員與官員之間,文人與官員之間,書法作品作為禮品送來送去,多少腐敗就在這送來送去的過程中產生,書法也就成為官場腐敗的重要媒介。 第二,書法作品也能夠使欣賞它的人產生某種舒適或愉悅感。由於書法作品中的漢字的形體變化實際上只是借用了繪畫的某些功能。而這種功能能夠刺激人們產生的舒適感或愉悅感非常有限,這樣,書法作品就必須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書法中所書寫的字的內容,如一個在中國文化有着特別意義的漢字,一句特殊的短語,一句名言(尤其是某個權威人士或權力人士的名言),一首古詩文等。 第三,很難說那些創作書法作品的是天才。一個書法家之所以能夠成為書法家,並不取決於他是否有天才,而主要取決於他是否堅持不懈地練習書寫。書法創作者在創作書法作品的時候精神也是不自由的。首先,書法創作者的頭腦中必須字形,無論書法創作者如何創作,都必須使這個他創作出來的字象某種字形,否則就不是書法而是圖畫了。其次,書法創作者的頭腦中必須“書體”,無論書法創作者如何創作,都必須使他創作出來的書法作品符合某種“書體”,否則,就不會得到書法界的承認。在字形和“書體”兩個框架的制約下,創作過程主要是由書寫的漢字引導的,而不是由靈感引導的。 第四,書法作品只是供一個極其狹小的文人圈子欣賞的東西。識字不是人的本能,而是通過後天學習獲得,因而不識漢字的人就很少欣賞書法。某些不識漢字的人欣賞書法作品,實際上也只是欣賞書法借用的某些繪畫的功能產生的藝術效果。並且,即使是識漢字的人,不對書法中的“法”有所了解就難以欣賞出字中之“神”。大量欣賞書法的人,也只是無意識地被那一個個的漢字及其組成的語詞及詩詞或文章所吸引。 從上面的對比,我們可以知道,根本不可能將書法作品與音樂作品,繪畫作品和舞蹈作品相提並論。這樣,書法也就不可能與音樂,繪畫和舞蹈歸為一類。既然書法不能與藝術歸於一類,中國的書法家卻非要把書法稱為藝術,那就只能說,書法是一種偽藝術。 三,書法是中國文人的搖頭丸 藝術的作用是使人獲得某種精神自由。作為一種偽藝術的書法,自然也能使人獲得某種程度的精神自由。只是,就如搖頭丸對於某些現代小青年的作用一樣,書法使人獲得的某種精神自由僅僅是一種虛擬的自由。現代的某些小青年進入舞廳歌廳,吞服一顆搖頭丸之後,頭搖身擺,自以為獲得了自由。中國文人喜愛書法,就象這些小青年喜愛搖頭丸一樣,雖然渴望獲得自由,但獲得的始終只是虛擬的自由,書法也就只是中國文人的搖頭丸。 實際上,書法只是一種模仿的技藝。由於書法創作者在創作書法作品之前,大腦中已經有了字形和“書體”的框架,無論怎樣想象和發揮,書法創作者都離不開字形和“書體”的控制。這就使得書法的創作過程只是一種模仿的過程,而不是一個自由的創作過程。 人們寫字的過程是一個非常微妙的過程。這個過程的微妙之處就在於,人們寫出來的字,如同人們的指紋一樣,不經過刻意模仿,是極少有相同的。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筆跡可以成為訴訟證據。在刑事偵察中,筆跡也可以成為偵察線索。 中國書法的微妙之外也在於,明明有多少人就可以寫出多少“體”的字來,但人們卻非要對照某些“體”,寫出與這些書體相似的“書”來。 在字形和“書體”的雙重控制下,書法創作者就只能去尋找字中之“神”。這種尋找字中之“神”的過程,確實能使書法創作者獲得某種程度的自由感。但這種自由感絕對不是象創作音樂作品,繪畫作品及舞蹈作品那樣,沒有框架控制的自由。 搖頭丸確實能夠為吞服它的某些小青年帶來虛擬的自由,但同時也會產生極大的副作用。而作為中國文人的搖頭丸的書法,也確實為中國文人帶來了某些虛擬的自由,但其副作用也並不比搖頭丸帶給吞服它的小青年的少多少。 我們知道,一般來說,右腦是主管非語言思維的,圖象,概念等主要在右腦處理。這樣,想象這一過程主要由右腦進行。沒有想象,就沒有創造力,想象是靈感產生的源泉。書法的創作和欣賞過程主要是由右腦控制的。而這一過程卻始終受着字形和“書體”兩個框架控制,這樣,書法創作者的想象能力受到極大的限制。長期的書法練習和書寫,只會使人的想象能力貧乏,靈感枯竭,缺少創造力。想象貧乏,靈感枯竭,沒有創造的書法不可能給人以真正的精神自由。一種不能給人以真正精神自由的偽藝術,最終的結果只會使人的思維更加保守封閉。 在古代中國的科舉制度下,在古代中國文字獄經常出現的情況下,文人們為了獲得某些精神上的自由,除了書法,除了去尋找字中之“神”,還能做什麼呢?何況,書法還有着極大的功利性:書法創作過程能夠滿足文人們對漢字的崇拜,書法作品又能在官場上作為禮品送來送去。 中國文人喜歡書法,中國“讀書人”喜歡武俠小說,全體中國人喜歡麻將。人們之所以喜歡這些東西,在於這些東西能夠為人們提供某種類似搖頭丸的作用即給人一種虛擬的自由。麻將是全體中國人的搖頭丸,武俠小說是中國“讀書人”的搖頭丸,書法則是中國文人的搖頭丸。 四,救救孩子,不要在中小學開設書法課 書法並不是一種創造的藝術,而只是一種模仿的技藝。書法創作並不能使人獲得真正的精神自由,而只是使人獲得某種虛擬的自由。 書法有字形和“書體”作為絕對的標準。書法的創作過程使人按照既定的框架去使用大腦右部,有礙於人的想象力的發揮和靈感的產生。書法訓練有礙中小學生想象力和創造力的培養和發揮。 書法的字形和 “書體”作為的絕對標準,還會形成一種以外在的絕對的標準評價青少年的創造性活動的不利環境。這反過來又不利於中小學生的想象力和創造力的培養和發揮。 試想,明明有多少人就會寫出多少“體”來的書寫過程,卻非要中小學生按照某種字體來練習,並以某種字體的標準來評價青少年的書寫作品。這樣一個過程的訓練不是禁錮中小學生的精神自由嗎?這樣一個過程不是在扼殺中小學生的想象力和創造力嗎?禁錮了精神自由,沒有想象力和創造力的中小學生能夠形成主動開放的思維嗎? 書法作為一種傳統文化,應該由人們自主選擇去使用與否。但是,中小學生還不是成熟的公民,而是被監護人。在現實的社會條件下,家庭的監護人是否要自己的孩子學習書法,那只能由監護人決定。但是,作為公共教育的中小學,最好不要開設書法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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