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ng Li v. Raytheon 是華人軟件工程師Yong Li("Li")告他的雇主雷神公司(Raytheon
Company)種族歧視(discrimination)非法報復(Retaliation)和精神傷害案。 麻州
聯邦地區法官Richard G. Stearns受理這個的案子,他沒有安排聽證,沒有提供口
頭辯論的機會,而是直接採納雷神公司提出的動議(Motion)做總結評判(Summary Judgment)
。按說總結評判應該以被動方(Nonmoving Party)Li提供的事實(Facts)為依據,誰
知道法官Stearns卻以主動方(Moving Party)雷神公司提出的結論(Conclusion)為依
據,草草斷案(Enter Judgment)認為歧視和報復不成立。其判詞一頁半紙不到,沒
有事實分析,沒有法理解釋。如此判決真如葫蘆僧判葫蘆案,荒唐至極。終其原因
是因為Li是一個pro se,即沒有律師全憑自己打官司。法官都不喜歡pro se,只願
意和律師打交道,而Li又請不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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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Yong Li (“Li”), 軟件工程師,在中國獲得兩個學位。於1998年初來到麻州的
雷神公司(Raytheon Company)做軟件開發,由於工作努力,幾年都獲得年鑑好評。
2002年末由於不滿白人女上司Jennifer Lewis對她的歧視,Li 告到公司人事部。人
事部走過場搞調查,當然是不了了之。2003年,Li自願去弗幾尼亞(Virginia)的雷
神公司分部工作。2004年初回到麻省的雷神公司。從此以後,無論何時何地碰到原
先的上司Ms. Lewis,只要旁邊無人,Ms. Lewis就挑釁似的瞪Li 而使Li感到受到威
脅。2004年四月,Ms. Lewis的“親密”同事Ian Mitchell當上了Li 所在的部門經
理(department manager), Mr. Mitchell利用Li 沒有政審資格(Security Clearance)為
藉口不再給Li 安排新的工作,而是要她申請一個在馬里蘭州的工作。與此同時,Li
的頂頭上司Scott Oglesby開始攆她走,Mr. Oglesby說公司要裁人,Li 的名字在名
單上。他還說Li 應該離開雷神公司,因為她和Ms. Lewis有矛盾。六月份,Li 求助
於項目ERAM的經理Guy Gemanna, Mr. Gemanna 給了Li 一份工作。在開始新工作的
同時,Li 向人事部抗議頂頭上司攆她走的行為。人事部不予理睬。Li 只好告到雷
神公司的亞太雇員協會的頭頭們。由此造成人事部官員Arthur Buliung和軟件中心
經理Maryann King找Li 談話。他們當然不承認部門經理Mr. Mitchell試圖攆走Li
而向Ms. Lewis賣好,他們仍舊埋怨Li 沒有政審資格而難於安排進入軍方合同項目。
他們沒有告訴Li 公司並沒有裁人計劃。
由於人事部不負責任的回應,頂頭上司Mr. Oglesby繼續騷擾Li。他公然否認他曾
經說過公司要裁人。他嘲笑Li 說等到Ms. Lewis作了軟件中心經理,Li 就有麻煩了。
Li 回應說Bill Clinton當了總統,Paula Jones還是安全的,Mr. Oglesby斥責Li
“Shame!”Li 注意到自從進了ERAM工作,Ms. Lewis的瞪眼行為越演越烈,Li 獨
自走在停車場上也害怕有人襲擊,Li 感到人生安全不保。她於七月二十九日發電郵
給人事部提出了自身安全和家庭安全問題。人事部官員Mr. Buliung於八月三號要求
Li 到他的辦公室去見公司的社工(social worker) John Didio,他們沒有告訴Li
他們準備給Li 做精神評估(mental ????uation)。Li 還以為Mr. Didio是調查員呢。
Mr. Didio沒有問Li 為何感到不安全,他直接問Li 是不是想殺人(”Do you want
to kill someone“),而後他用手指着Li 連問幾個”Do you want to ...“,並用
下流的眼光瞪着Li。煞那間,Li受到極度驚嚇,好像被強姦了,除了”Do you want
to kill someone“ 她根本聽不清別的問話。從此之後,Li 不能自制,總是處於被
強姦的恐懼中,至身於閃回(flash back)狀態。
Li 雖然不懂她已經患上精神創傷綜合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
但她明白人事部和社工對她進行了極大傷害,她必須儘快說出去,否則無人知曉真
相。她於八月八號發電郵給公司亞太雇員協會,告知公司社工的審訊行為,又於八
月二十三日告到公司的道德辦公室(Ethic Office)。人事部官員Mr. Buliung有組織
有計劃地進行歪曲事實和隱瞞真相。他把提問中的"do you want to kill someone"
改成了"do you want to harm yourself",以此來淡化社工Mr. Didio的惡意審問,
道德辦公室和人事部串通一氣,當然駁回了Li 的告發。Mr. Buliung不許Li 再向公
司內部發電郵講真相。他和軟件中心經理Ms. King要求Li忘掉過去而向前看。Li 無
法承受精神創傷的折磨,她豁出去發電郵給雷神公司總裁Bill Swanson,控告人事
部的非法審訊和精神傷害。雷神公司以Li 不聽勸告亂發電郵為名停她的職,然後要
她去見公司推薦的精神病科醫生Dr. Julia Reade做精神評估。
雷神公司於2004年十月七號收到Dr. Reade的報告,卻拒絕告知Li 評估結果,而
是要求Li 在十一月一號回去工作。Li 明白自己是無法工作的,她要求自願被裁(voluntarily
layoff),誰知道公司又要求她簽署一個放棄權力起訴公司的聲明(release),Li 無
法預知未來而沒有簽。到了十一月中,Li自己的醫生開始為她申請病休補貼,公司
才同意在十一月十八日送一份Dr. Reade的報告拷貝給Li的醫生。數天后Li 試圖向
自己的醫生要一份Dr. Reade的報告拷貝,卻被告知這份報告屬於雷神公司,Li 只
能向雷神公司索要。十一月三十日,由於保險公司MetLife拒絕了Li 的病休補貼申
請,公司人事部官員Stephanie Kolenski竟然發信要求Li 回去上班,否則公司就開
除Li。到了2005年一月,保險公司通過了Li 的病休申請,Li 才得知原來Dr. Reade在
報告中指明Li 是不能上班的。Li 明白受了欺騙,精神狀態進一步惡化,她開始了
長期病休申請。
Li 再也沒有回去上過班。到如今她一直拿病休補貼。為了討還公道,她自學法律,
加強英語,克服重重困難,於2005年十月七日把雷神公司告上聯邦法庭。她以聯邦
反歧視法第七條(Title VII)告雷神公司,以普通侵權法(Common Tort Law)中的以
權謀私條例(Tortious Interference with Advantage Relationship)告部門經理Mr.
Mitchel和人事部官員Mr. Buliung,以普通侵權法中的故意精神傷害條例(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告Mr. Buliung,又以普通侵權法中的欺騙條
例(Misrepresentation & Deceit)告雷神公司隱瞞醫生報告。
經歷了一年多的預審調查取證 以及Li 和被告律師之間無休止地扯皮發動議與反
動議之後,聯邦法官Richard G. Stearns在沒有涉入任何具體事實的情況下,在2006年
底進行總結評判,他認為Li 提供的事實不足以構成歧視罪,而草草結案。由此迫使
Li 來到第一巡迴法院開始了上訴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