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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彭宇案的取證負擔
送交者: Groundhog 2007年09月14日00:00:00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取證的負擔(burden)在原告,而被告一開始並沒有取反證的負擔。只有在原告完成取
證之後,被告才有提供反證的負擔。

民事案和刑事案的區別是,在刑事案中原告必須提供確鑿(clear and convince)證
據,民事案只需提供優勢(preponderance)證據,即可能性大於%50的證據。

針對此案,焦點是誰提供的證據占優勢,也就是三個人的口述誰的可信,誰說的最
符合現場事件發生常理。由於此案難以判斷誰的證據占優勢,這是一個典型的需要
陪審團做決定的案子。但是中國沒有陪審團制,只能由法官作決定,而法官是不會
被民意左右,因此如果判決不符和民意,法官就等着挨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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