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梅案走過五個法院,掰倒兩個法官,在上訴法院維持原判陷賀方於絕境之後,岳東
曉博士親自出場,打上田州高院,使案子起死回生,最終贏得勝利。
郭紅案被銀行的仲調機構劫持法院審理,越俎代庖,由既得利益的仲調人裁定郭紅
敗訴。郭紅不服,再回到法院,已是轉移鬥爭大方向,法官只要認定仲調人沒有程
序差錯也就維持仲調裁決。(郭紅控花旗集團歧視案敗訴:
http://www1./gb/Consumer/finance/2007_12_5_16_30_27_543.html )
賀梅案暴露的美國司法腐敗自不必言,郭紅案卻揭示了美國司法程序上的漏洞,仲
調只是商業團體民事機構,根本沒有司法權,它憑什麼越俎代庖?這是因為花旗銀
行的土政策要求新雇員必須簽署同意仲調機構處理糾紛,也就是說你要來我這工作,
你就必須同意由我豢養的仲調狗解決問題。但是這個土政策早在98年就被花旗的一
個集體訴訟案廢除了,那為什麼04年的郭紅案又復辟倒退呢?這還是要歸咎於法官
的不公正。被告花旗發動議要求仲調,原告郭紅反對,法官有權以種種理由允許仲
調。記住,只要法官有權做選擇,這個選擇肯定不利於弱者,這一點不光在賀梅案
中得到驗證,在美國普通民事案中也常見。目前的聯邦最高法院也是保守派當道,
由小布什任命的大法官Alito接替了開明的女法官Oconnar的空缺,幾個勞工案都是
5:4向雇主傾斜。
郭紅案又一次證明了岳博士的觀點,美國司法是對抗性,不是公正性,法官只是被
動裁判,決不是青天大老爺。賀梅案之所以能贏,因為它藉助媒體得到全社會的幫
助,等走到了田納西最高法院,賀方已是由律師,教授,學者,神父,新聞記者組
成的強大兵團,它足以對抗貝克家中產階級白人基督徒的優越背景,在這種旗鼓相
當勢均力敵情況下(可以說此時賀方更強),法官才有可能就事論事秉公執法。反過
來,郭紅告的花旗銀行富可敵國,而郭紅沒有得到美國的媒體協助,力量懸殊可謂
天壤之別,誰還埋怨法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