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案中的事件不外乎兩種,一種跟工作有關,如同工不同酬,同級不同待遇,白人升得快等等。另一種跟工作無關,如言語侮辱,騷擾或性騷擾等等。原先李永一直認為工作苦點累點沒關係,錢拿的少點也沒關係,但是不能受氣。這正好把歧視取證的標準搞反了。實際上在歧視案里,跟工作有關的,小事也是大事,而跟工作無關的,只有大事才是事。Jen Lewis指責李永利用技術討論打擊組長,雖然跟工作有關,可在美國人看來也沒什麼大不了,但是她給李做負面鑑定就有歧視嫌疑,因為負面鑑定直接影響提升。別人沒有政審資格照樣工作,李永沒有政審資格就被要求出去找工作。郭紅案里郭紅要求坐進帶窗戶的辦公室,因為同級同事們都在帶窗戶的辦公室里工作,對此老闆不滿,找個藉口把郭紅開除了。在華人看來帶窗戶的辦公室之爭是多麼可笑,卻不知道區別對待(disparate treatment)正是強有力的歧視證據。其它“小事”諸如通知別人開會而沒有通知你,允許別人受培訓卻不允許你去,別人遲到沒事你遲到就挨批之類,當然,這些區別對待主要是以種族,性別,年齡等等劃分的才行。
性騷擾是騷擾案中的特例,最普遍也最轟動。李永不知道她本來可以告公司性騷擾,因為一個男的(John Didio)對着女的指手劃腳瞪眼審訊“你要殺人嗎”已經構成性騷擾,只是當初沒有人指點,現在已經過期了。性騷擾不僅包括動手行為,語言挑逗黃色笑話也能引發性騷擾。性騷擾事件雖然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案件,但是取證艱難,往往因為無人作證而不了了之。
除去性騷擾之外的騷擾叫普通騷擾。普通騷擾多發於報復案中,Jen Lewis持續不斷地瞪眼挑釁就是典型的騷擾報復。孤立的騷擾事件很難形成一個案子,除非達到一定的嚴重性(severe)和廣泛性(pervasive)。波士頓有個騷擾報復案(Noviello v. City of Boston),女警察Noviello抗議性騷擾造成騷擾她的上司被辭退,誰知這個上司很有人緣,為此Noviello受到鋪天蓋地的報復,同事指桑罵槐諷刺她,開會無人理她,別人做錯的事都賴到她身上,恐嚇她的末日到了,班車看見她要搭車馬上開走,原先和她關係不錯的人也不敢理她等等。Noviello向警察局反應也不見效,如此騷擾行徑持續大半年直至Noviello告上EEOC。這個報復案的奇特之處就是它幾乎不涉及工作安排,也沒有主管人物參與騷擾,聯邦地區法庭認定同事報復,警察局沒有責任,結案。巡迴法庭推翻原判,認為雖然騷擾沒有涉及工作安排,但是騷擾事件廣泛持久,對當事人造成嚴重精神傷害並且影響到她的日常工作。法庭還認為,雖然沒有主管人物捲入騷擾,但是主管部門完全知道所發生的一切卻沒有有效制止,警察局應當負責。
通常一點小事不值得告,那麼要多嚴重才能達到上告的標準?這要看造成的傷害有多大。大的事件,比如無理開除,停職,降級,突然調工作,該提升你卻提升別人等等,一個就夠。郭紅案里,郭紅在提出要求帶窗戶辦公室之後突然被開除,那麼開除就是最嚴重的傷害,郭紅不僅失去現有收入福利退休金,而且開除記錄會使她不可能重新找到相關的工作。至於別人都有帶窗戶辦公室而她沒有,別人的助手安排在附近而她的助手卻很遠之類,只能做輔助證據,不能單獨做為一個案件上法庭。李永案里雷神公司利用精神測試指控李要殺人,造成精神創傷無法工作,這無法工作就是最大的傷害。(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