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的美國開車生涯中,我曾與警察打過3次正面遭遇戰。
第一次是十年前,那年春假,全家去佛州的迪斯尼樂園玩。回家後,兩個孩子催我,趕快去朋友家,把寄養在那兒的幾條金魚,領回家來。我一想,已經是周日,第二天還得上班,是該把魚兒們取回來。
朋友家離我家不遠,一條筆直的路,來個90°的轉彎,再直開就到了。也許是我心急,也許是有一點兒累了,反正我知道那90°的轉彎,我轉的是一個斜角。從轉彎處,又開了一會兒,碰到一個stop sign,停下又啟動,忽然後面一輛車響起警笛,亮起警燈,我這才知道跟在後面的是一輛警車。當時認為是別人犯規了,但我還是按規定,把我的車停在了路的一邊。沒想到,那警車竟停在了我的車後面。我心裡是那個敲小鼓啊,難道轉彎沒轉成漂亮的直角也要挨罰嗎?一會兒,警察來了,跟我要駕照,然後問我知不知道在時速25英里的地方開了37英里?什麼?我超速?!不可能!!!我馬上說,您是不是看錯人了,我剛剛停了一個stop sign,也就開了個時速10英里,37英里?不對吧?那警察的臉刷地紅了一下,辯解說,我不是說你現在超速,我是說你在剛剛轉到這條路上超速。我也沒客氣,問他,那為什麼不在那時停我的車?又說你可以查我的記錄,我從來就不超速開車。可那警察根本不聽我的分辨,刷刷地開了一張罰單,我就在莫名其妙,有口難辯的情況下,拿到了一張罰單。
第二天上班,跟同組的同事講了這件事,同事Brian馬上問我,有沒有交罰款,我說,剛剛旅遊回來,正忙着,還沒來得及付罰款。他馬上告訴我,在罰單是添上不認錯( Plead not guilty),再把罰單寄回去。Brian跟我解釋,他的朋友是警察,他朋友說了,在你拿到交通罰單時,永遠先添不認錯。然後,警局會安排你去他們那兒,跟市裡的法律代理人(District attorney)談,一般代理人會給你的罰單打折,運氣好的可能減罰金,至少可以減免罰的點數。他又說象我這樣的初犯,估計給的折扣會更大一些,而且見市裡的代理人是不用付費用的。Brian還告訴我,如果我還不滿意代理人的結論,可以跟警察上法庭對質,當然如果輸了官司,得付法庭費用。
聽了Brian的話,我曾去市里與代理人打交道。好處還真不小,不但罰金降了一半,而且念我是初犯,所有罰的點數,通通叫代理人給轉成非移動(non moving violation)點數,代理人告訴我,保險公司是看不到這類點數的。但她說,她無法把我的整個罰單清掉,除非我想上法庭與警察對質。
我這人對上法庭有一點兒怕怕的,所以事情也就到此為止了。後來自我安慰,就算警民大戰沒全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