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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民審制舊帖重提(聞石首事件而響應EmitEht)
送交者: 定理 2009年06月20日16:23:59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鄧玉嬌案塵埃未息,湖北石首又爆發官民群體衝突。正如EmitEht在樓下所言,中國危矣,從官審制轉向民審制,似已成了唯一可行之路,儘管其有多麼可行還是個問題。


下面是我以往的關於民審制的帖。對此事我已有點倦了,希望對熱心者有點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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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慶釘子戶案,應作為中國法制改革的開端


萬維讀者網    作者: sagg    2007-04-02 11:52:47


一個置身於現代的社會, 由於涉及複雜的事務,其內部的利益衝突必然難免且複雜。這社會是否能維持穩定和發展,關鍵是能否用各方都信賴的機制來解決這些利益衝突。


要得到有可能發生衝突的各方的信賴,這機制必須滿足兩條件:一,參與:各方都信任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能影響裁決的結果,否則輸方總覺不公;二,透明:傳媒可獨立直接地報道裁決的過程,否則暗箱操作,反增疑慮。


第二個條件相對容易滿足,只須開放對那訴訟案的報禁。


當今已存在的機制中,最能滿足第一個條件的,是美國的 jury("陪"審團)制度。對每個案件,它從公民中抽樣出12人,在他們聽證之後,投票決定結果。它的好處是這12人因為來自民間,部分地代表了衝突的雙方的立場,且與官方沒有瓜葛。就算裁決得不盡公平,它也因為部分地反映了當地的民意而紓解積怨。


這陪審團制度也有弊端。還須改進。譬如可以規定專家要在陪審團成員中占一定比例。還有就是裁判結果無須陪審團一致同意(後者原因,限於篇幅不能解釋)。


現在的中國,就是一個在現代洪流中掙扎圖存的社會。要維持信心阻止社會瓦解,得建立滿足上述兩條件的法制。法制的確立,需要具體的案例。何不利用現在吸引海內外眼球的慶釘子戶案?


此案的衝突,一方是當地的房產開發商,另一方是一家有待拆遷戶。完全是民事糾紛,與政治無關。正好用來試點。


那待拆遷戶既然不服當地的區級法院的裁決,應該允許它在一定時限內向市級法院上訴。市級法院應為此建立一個新的臨時裁決機制,抽出幾個居民和商人,組成陪審團,讓衝突雙方對簿公堂,允許雙方請城建專家或拆遷戶等來出庭作證,允許傳媒直接報道。雙方可以在庭外妥協而中止這訴訟程序。否則,由陪審團定輸贏和賠償金額。


官方的顧慮,大概是怕如果用透明的方式向那待拆遷戶妥協,會鼓勵更多的拆遷戶出來阻撓城區的發展。但官方應該明白,在上述的透明裁決機制中,房產開發商不一定輸,而裁決的結果,會有高的可信度,因為裁決的過程是在眾目共睹下由各方代表參與的。而且,拆遷戶在城區發展中的犧牲,本來就應該納入城區發展的成本的計算之中。


官方也許想通過行政的途徑來使雙方妥協。這途徑的壞處,是它滿足不了上述的“透明““參與“兩條件。就算官方的裁決是公正的,別人也會懷疑官方與開發商勾結,指責裁決不公。對此,官方是有口難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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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甕安事後的處理方式是飲鴆止渴


送交者定理 2008070314:07:19 於 [天下論壇


甕安事件鬧大了,中國大陸的官員問責制於是啟動,貴州省委立刻宣布要撤甕安縣一些官員的職。


這措施可望能換來短暫的安寧,一時消餌甕安縣的民怨,也讓國內外華人覺得大陸政府的上層對民意的反應還算快。


但這個解法,起自民眾的動亂;貴州省委的決定,僅基於自己單方面的一剎那間作出的判斷,未經公開的聽證。於是給民眾的印象是:政府的讓步完全是因為民亂的壓力,而不是出於社會公正。這不就等於鼓勵人們要通過搞集體動亂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麼。


這種靠動亂和暴力來解決紛爭的方法,對雙方的成本都太大;隨機度也太大,令政府的可依賴度降到新低;而且容易失控使暴力漫延。


正解並非沒有。它就是我前幾天說的,引進民審團的機制來裁決非政治的紛爭。對每個案件,從當地公民中抽樣出一組人,在他們聽證之後,投票決定結果。民審團來自民間,部分地代表了衝突的雙方的立場,且與官方沒有直接的瓜葛。就算裁決得不盡公平也帶隨機成分,它還是能因為部分地反映了當地的民意而紓解積怨。


在甕安事件上,既已鬧出民變,政府的上層不應輕易下結論撤官了事,而應組成一個民審團與政府一起公開地聽證此事,不僅要調查官方的責任,也要調查打砸警車的人。然後投票決定處置結果。


正因為沒有一個預設的能讓民眾參與的非暴力機制,民眾才不得不通過暴力來表達怨忿。


引進民審團的機制來, 當然不是易事,但勝過暴力解法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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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審團機制的目的不是社會公正


送交者定理 2009051509:35:21 於 [天下論壇]


日前的浙大學生因一起交通事故而起的紛爭,引起萬維網上的關於在中國確立民審團機制的討論。但是,爭論的焦點擺錯了,擺在了這機制能否改善中國的社會公正方面,於是就有了中國民眾(例如萬維上的大部分網客)素質太低之說,更有了關於民審團機制,即使在美國,也是弊端多多之說。兩說都有道理,但都不是關於民審團機制的優劣討論的關鍵。


焦點應該是:在處理民事和非政治的刑事紛爭方面,有沒有一個比中國的現行機制次差的機制?


中國的現行的紛爭處理機制是甚麼?一言而蔽之,就是長官意志與暴民煽情之間的拉鋸遊戲。民憤若不大,長官意志說了算;民憤若大,特別是鬧出人命燒了車之類,長官意志就遷就一下民意。


這種機制的社會成本很大。它給民眾一個印象:政府的讓步完全是因為民亂的壓力。這不就等於鼓勵人們要通過搞集體動亂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麼。而政府官員也不得不在鎮壓民憤於其萌芽階段討好民意得過且過之間打賭;而這賭注,是把烏紗帽壓上去的,因為事情一鬧大,就會被上司抓來頂缸。政府官員因此人人自危,誰都不敢也不願抓正來做。


正因為沒有一個預設的能讓民眾參與的非暴力機制,民眾才不得不通過暴力來表達怨忿。日積月累,火山爆發,大國轟然崩潰,玉石俱焚,全體華人,無根可依,漂零於全球,如猶太人第二,這並非離譜的預測。


相比之下,民審團機制是個次差機制。對每個案件,從當地公民中抽樣出一組人,在他們聽證之後,由他們投票決定結果。民審團來自民間,部分地代表了衝突的雙方的立場,且與官方沒有直接的瓜葛。就算裁決得不盡公平、總帶有隨機成分,它還是能因為部分地反映了當地的民意而紓解了民眾的積怨。比長官意志與暴民煽情之間的拉鋸戰好得多。


當權者不應擔心引進民審團機制會危及他們的生存。應該向美國的當權者學一招:compartmentalization,界定民審團機制的使用範圍,例如聲明它只適用於民事和非政治的刑事紛爭。美國現在這樣做(例如小灌木的不給恐怖分子嫌疑者due process),是一種墮落,而中國若這樣做,將是一種進步,因為兩者的起點不同。


本定理常說民主機制是垃圾進垃圾出的機制,但是,垃圾進垃圾出還不是最差的機制,因為這些垃圾畢竟還是出來了。更慘的,是垃圾堵在裡面直至發臭而總爆發,正是中國的現行的紛爭處理機制。


兩害相權取其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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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鄧玉嬌楊佳,官審制的尷尬


送交者定理 2009051812:59:54 於 [茗香茶]


中國現在的審判機制,裁決權在法官,法官是政府官員,所以其審判結果代表着官方的立場。所以可稱為官審制


碰到現在鄧玉嬌這樣的平民涉嫌殺死官員的案件,中國這種官審制就陷入了兩難困局。若判鄧玉嬌有罪並嚴懲,則民怨說官官相護,民怨得不到舒緩,於是又加了一股社會危機的勢能。若判她無罪或有罪但輕罰,則民眾會認為這是官方要通過此案來放一個信號:官方將來不會象過去那樣嚴懲民眾中的殺官者。由此而起的社會心理預期,滾雪球發展,楊佳第N的出現,就不遠了。


如果用我前日的帖中所主張的民審團機制(《定理:民審團機制的目的不是社會公正》),上述的兩難困局就根本不存在,因為民審團機制的裁決權在民而不在官。若判鄧玉嬌有罪並嚴懲,同情她的民眾不能抱怨說這結果是官官相護,因為結果是民審團的成員---民眾中的一個樣本---所作出的。若判她無罪或有罪但輕罰,民眾也不會認為這是官方的信號,而只能歸因於民眾對被告的支持。


有些網友說中國能搞陪審團制,因為中國民眾現在的素質低,讓他們參與陪審,無疑冤假錯案會層出不窮。這說法,擊中了萬維網上右派們的死穴:正是這些右派,整天地挖苦中國人,說中國人素質低;又正是這些右派,把任何關於中國制度的討論都上綱上線到社會正義’‘人權’‘普世價值這些病態定義的道德口號,好象他們的主張總是正義高尚似的;而讓素質低的人來審案從而增加冤案的概率,明顯的不是甚麼社會正義。


但是,如果按我說的,民審團機制的根本目的不是社會公正而是要舒緩民怨的話,那麼上述反對民審團機制的理由就不再成立了。即使民審團機制帶來了更多的冤假錯案,這些冤假錯案也是民眾中的一部分判定的,怨不得官方,上訪也沒用。怒火的矛頭,就不再一致指向上從而匯成一股破壞力量,而是橫向互指,從而互相抵銷了。


引進民審團機制,並非要照單全收。美國的民審團機制有個弊端,就是無辜者被判有罪的概率相當大,因為它規定,有罪決定只有當民審團全體成員一致同意時才能通過。上面這句話,聽上去象弄反了,但確是真的;不過其原因我就不在萬維講了。Anyway, 這個規定應該改掉,變成讓民審團全體成員投票,以按票數的多寡來決定有罪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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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理答問一


送交者定理 2009051517:13:37 於 [天下論壇


有網友不同意我把‘社會公正’當成了民制的次要目的,美國的民制因為對審團成員的選擇能不偏不倚,所以能做到社會公正。


這說法太理想化了美國的民審團機制,以為它真是代表甚麼社會公正。在一個黑人區里審OJ Simpson,與在一個白人區里審OJ Simpson,結果會一樣麼?民審團的成員的篩選,是經訴訟雙方(的律師)把最不代表己方的立場的人篩掉,剩下的就是某種程度的雙方立場的拉鋸均衡點。但這並不是說,民審團能儘可能不代表衝突的雙方的立場,只是在理想狀態里,他們能不極端地明顯地傾向於其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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