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理: 民審制舊帖重提(聞石首事件而響應EmitEht) |
送交者: 定理 2009年06月20日16:23:59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鄧玉嬌案塵埃未息,湖北石首又爆發官民群體衝突。正如EmitEht在樓下所言,中國危矣,從官審制轉向民審制,似已成了唯一可行之路,儘管其有多麼可行還是個問題。 下面是我以往的關於民審制的帖。對此事我已有點倦了,希望對熱心者有點用吧。 ------------------------------------------------- (一):重慶釘子戶案,應作為中國法制改革的開端 萬維讀者網 作者: sagg 2007-04-02 11:52:47 一個置身於現代的社會, 由於涉及複雜的事務,其內部的利益衝突必然難免且複雜。這社會是否能維持穩定和發展,關鍵是能否用各方都信賴的機制來解決這些利益衝突。
要得到有可能發生衝突的各方的信賴,這機制必須滿足兩條件:一,參與:各方都信任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能影響裁決的結果,否則輸方總覺不公;二,透明:傳媒可獨立直接地報道裁決的過程,否則暗箱操作,反增疑慮。
第二個條件相對容易滿足,只須開放對那訴訟案的報禁。
當今已存在的機制中,最能滿足第一個條件的,是美國的 jury("陪"審團)制度。對每個案件,它從公民中抽樣出12人,在他們聽證之後,投票決定結果。它的好處是這12人因為來自民間,部分地代表了衝突的雙方的立場,且與官方沒有瓜葛。就算裁決得不盡公平,它也因為部分地反映了當地的民意而紓解積怨。
這陪審團制度也有弊端。還須改進。譬如可以規定專家要在陪審團成員中占一定比例。還有就是裁判結果無須陪審團一致同意(後者原因,限於篇幅不能解釋)。
現在的中國,就是一個在現代洪流中掙扎圖存的社會。要維持信心阻止社會瓦解,得建立滿足上述兩條件的法制。法制的確立,需要具體的案例。何不利用現在吸引海內外眼球的重慶釘子戶案?
此案的衝突,一方是當地的房產開發商,另一方是一家有待拆遷戶。完全是民事糾紛,與政治無關。正好用來試點。
那待拆遷戶既然不服當地的區級法院的裁決,應該允許它在一定時限內向市級法院上訴。市級法院應為此建立一個新的臨時裁決機制,抽出幾個居民和商人,組成陪審團,讓衝突雙方對簿公堂,允許雙方請城建專家或拆遷戶等來出庭作證,允許傳媒直接報道。雙方可以在庭外妥協而中止這訴訟程序。否則,由陪審團定輸贏和賠償金額。
官方的顧慮,大概是怕如果用透明的方式向那待拆遷戶妥協,會鼓勵更多的拆遷戶出來阻撓城區的發展。但官方應該明白,在上述的透明裁決機制中,房產開發商不一定輸,而裁決的結果,會有高的可信度,因為裁決的過程是在眾目共睹下由各方代表參與的。而且,拆遷戶在城區發展中的犧牲,本來就應該納入城區發展的成本的計算之中。
官方也許想通過行政的途徑來使雙方妥協。這途徑的壞處,是它滿足不了上述的“透明““參與“兩條件。就算官方的裁決是公正的,別人也會懷疑官方與開發商勾結,指責裁決不公。對此,官方是有口難辯的。
--------------------------------------------------------
(二)甕安事後的處理方式是飲鴆止渴 送交者: 定理 2008年07月03日14:07:19 於 [天下論壇] 甕安事件鬧大了,中國大陸的‘官員問責’制於是啟動,貴州省委立刻宣布要撤甕安縣一些官員的職。 這措施可望能換來短暫的安寧,一時消餌甕安縣的民怨,也讓國內外華人覺得大陸政府的上層對民意的反應還算快。 但這個解法,起自民眾的動亂;貴州省委的決定,僅基於自己單方面的一剎那間作出的判斷,未經公開的聽證。於是給民眾的印象是:政府的讓步完全是因為民亂的壓力,而不是出於社會公正。這不就等於鼓勵人們要通過搞集體動亂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麼。 這種靠動亂和暴力來解決紛爭的方法,對雙方的成本都太大;隨機度也太大,令政府的可依賴度降到新低;而且容易失控使暴力漫延。 正解並非沒有。它就是我前幾天說的,引進民審團的機制來裁決非政治的紛爭。對每個案件,從當地公民中抽樣出一組人,在他們聽證之後,投票決定結果。民審團來自民間,部分地代表了衝突的雙方的立場,且與官方沒有直接的瓜葛。就算裁決得不盡公平也帶隨機成分,它還是能因為部分地反映了當地的民意而紓解積怨。 在甕安事件上,既已鬧出民變,政府的上層不應輕易下結論撤官了事,而應組成一個民審團與政府一起公開地聽證此事,不僅要調查官方的責任,也要調查打砸警車的人。然後投票決定處置結果。 正因為沒有一個預設的能讓民眾參與的非暴力機制,民眾才不得不通過暴力來表達怨忿。 引進民審團的機制來, 當然不是易事,但勝過暴力解法遠矣。 ------------------------------------------- (三)民審團機制的目的不是社會公正 送交者: 定理 2009年05月15日09:35:21 於 [天下論壇] 日前的浙大學生因一起交通事故而起的紛爭,引起萬維網上的關於在中國確立民審團機制的討論。但是,爭論的焦點擺錯了,擺在了這機制能否改善中國的社會公正方面,於是就有了中國民眾(例如萬維上的大部分網客)素質太低之說,更有了關於民審團機制,即使在美國,也是弊端多多之說。兩說都有道理,但都不是關於民審團機制的優劣討論的關鍵。 焦點應該是:在處理民事和非政治的刑事紛爭方面,有沒有一個比中國的現行機制次差的機制? 中國的現行的紛爭處理機制是甚麼?一言而蔽之,就是長官意志與暴民煽情之間的拉鋸遊戲。民憤若不大,長官意志說了算;民憤若大,特別是鬧出人命燒了車之類,長官意志就遷就一下民意。 這種機制的社會成本很大。它給民眾一個印象:政府的讓步完全是因為民亂的壓力。這不就等於鼓勵人們要通過搞集體動亂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麼。而政府官員也不得不在‘鎮壓民憤於其萌芽階段’與‘討好民意得過且過’之間打賭;而這賭注,是把烏紗帽壓上去的,因為事情一鬧大,就會被上司抓來頂缸。政府官員因此人人自危,誰都不敢也不願抓正來做。 正因為沒有一個預設的能讓民眾參與的非暴力機制,民眾才不得不通過暴力來表達怨忿。日積月累,火山爆發,大國轟然崩潰,玉石俱焚,全體華人,無根可依,漂零於全球,如猶太人第二,這並非離譜的預測。 相比之下,民審團機制是個次差機制。對每個案件,從當地公民中抽樣出一組人,在他們聽證之後,由他們投票決定結果。民審團來自民間,部分地代表了衝突的雙方的立場,且與官方沒有直接的瓜葛。就算裁決得不盡公平、總帶有隨機成分,它還是能因為部分地反映了當地的民意而紓解了民眾的積怨。比長官意志與暴民煽情之間的拉鋸戰好得多。 當權者不應擔心引進民審團機制會危及他們的生存。應該向美國的當權者學一招:compartmentalization,界定民審團機制的使用範圍,例如聲明它只適用於民事和非政治的刑事紛爭。美國現在這樣做(例如小灌木的不給‘恐怖分子’嫌疑者due process),是一種墮落,而中國若這樣做,將是一種進步,因為兩者的起點不同。 本定理常說民主機制是‘垃圾進垃圾出’的機制,但是,‘垃圾進垃圾出’還不是最差的機制,因為這些垃圾畢竟還是出來了。更慘的,是‘垃圾堵在裡面直至發臭而總爆發’,正是中國的現行的紛爭處理機制。 兩害相權取其輕麼。 ---------------------------- (四)鄧玉嬌楊佳,官審制的尷尬 送交者: 定理 2009年05月18日12:59:54 於 [茗香茶語] 中國現在的審判機制,裁決權在法官,法官是政府官員,所以其審判結果代表着官方的立場。所以可稱為‘官審制’。 碰到現在鄧玉嬌這樣的平民涉嫌殺死官員的案件,中國這種官審制就陷入了兩難困局。若判鄧玉嬌有罪並嚴懲,則民怨說官官相護,民怨得不到舒緩,於是又加了一股社會危機的勢能。若判她無罪或有罪但輕罰,則民眾會認為這是官方要通過此案來放一個信號:官方將來不會象過去那樣嚴懲民眾中的殺官者。由此而起的社會心理預期,滾雪球發展,楊佳第N的出現,就不遠了。 如果用我前日的帖中所主張的民審團機制(《定理:民審團機制的目的不是社會公正》),上述的兩難困局就根本不存在,因為民審團機制的裁決權在民而不在官。若判鄧玉嬌有罪並嚴懲,同情她的民眾不能抱怨說這結果是官官相護,因為結果是民審團的成員---民眾中的一個樣本---所作出的。若判她無罪或有罪但輕罰,民眾也不會認為這是官方的信號,而只能歸因於民眾對被告的支持。 有些網友說中國不能搞陪審團制,因為中國民眾現在的素質低,讓他們參與陪審,無疑冤假錯案會層出不窮。這說法,擊中了萬維網上右派們的死穴:正是這些右派,整天地挖苦中國人,說中國人素質低;又正是這些右派,把任何關於中國制度的討論都上綱上線到‘社會正義’‘人權’‘普世價值’這些病態定義的道德口號,好象他們的主張總是正義高尚似的;而讓素質低的人來審案從而增加冤案的概率,明顯的不是甚麼社會正義。 但是,如果按我說的,民審團機制的根本目的不是社會公正而是要舒緩民怨的話,那麼上述反對民審團機制的理由就不再成立了。即使民審團機制帶來了更多的冤假錯案,這些冤假錯案也是民眾中的一部分判定的,怨不得官方,上訪也沒用。怒火的矛頭,就不再一致指向上從而匯成一股破壞力量,而是橫向互指,從而互相抵銷了。 引進民審團機制,並非要照單全收。美國的民審團機制有個弊端,就是無辜者被判有罪的概率相當大,因為它規定,‘有罪’決定只有當民審團全體成員一致同意時才能通過。上面這句話,聽上去象弄反了,但確是真的;不過其原因我就不在萬維講了。Anyway, 這個規定應該改掉,變成讓民審團全體成員投票,以按票數的多寡來決定有罪與否。 ---------------------------------- (五)定理答問一 送交者: 定理 2009月05月15日17:13:37 於 [天下論壇] 有網友不同意我把‘社會公正’當成了民審制的次要目的,說美國的民審制因為對民審團成員的選擇能不偏不倚,所以能做到社會公正。 這說法太理想化了美國的民審團機制,以為它真是代表甚麼社會公正。在一個黑人區里審OJ Simpson,與在一個白人區里審OJ Simpson,結果會一樣麼?民審團的成員的篩選,是經訴訟雙方(的律師)把最不代表己方的立場的人篩掉,剩下的就是某種程度的雙方立場的拉鋸均衡點。但這並不是說,民審團能儘可能不代表衝突的雙方的立場,只是在理想狀態里,他們能不極端地明顯地傾向於其中一方。 |
|
|
|
實用資訊 | |
|
|
一周點擊熱帖 | 更多>> |
|
|
一周回復熱帖 |
|
|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
2008: | 唯一斑竹,我對你們今天的醜陋表演做了 | |
2008: | 俺腳着樺樹事件是男人都在嫉妒老禿,女 | |
2007: | 比爾•瑞德的海達群島之精神 | |
2007: | 超越人類 (1) | |
2006: | 夢才開始4.1 | |
2006: | 夢才開始4.2 | |
2005: | 人世間的無奈 | |
2005: | 雙面膠結局的另一版本 | |
2004: | 饞,俗饞,雅饞 | |
2004: | 何九盈: 清教徒遺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