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人之過也,各於其黨。觀過,斯知仁矣。 【雪公講要】
人之過的「人」,皇本作「民」。過是過失。黨,一作黨類講,一作朋黨講。
孔安國註:「黨,黨類。小人不能為君子之行,非小人之過,當恕而勿責之。觀過,使賢愚各當其所,則為仁矣。」
孔注之意,依皇疏解說,人的過失,各有其類,不能一概而論。例如農夫不能耕田,是其過失,若不能文書,則非其過。觀人之過,能隨類而責,不求備於一人,則知此觀過之人是有仁心之人。若不依類而責,例如責農夫不能文書,則知此觀過者是不仁之人。故云觀過斯知仁矣。
皇疏又引殷仲堪之說:「言人之過失,各由於性類之不同。直者以改邪為義,失在於寡恕。仁者以惻隱為誠,過在於容非。是以與仁同過,其仁可知。觀過之義,將在於斯者。」此解與孔注少異。
各於其黨的黨字,先儒亦作朋黨講。述而篇陳司敗說:「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孔安國註:「相助匿非曰黨。」程氏集釋引劉開論語補註:「有所親比謂之黨。」以此義解釋,人的過失,由於偏護其親友。故云,人之過也,各於其黨。偏護出於私情,以私害公,故為過失。但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舜為天子,假使瞽瞍殺人,孟子認為,舜應該從監獄中竊負瞽瞍而逃。此種私情,順乎人倫常道,合乎仁心,為聖賢所許。觀其過,即知其仁。故云觀過斯知仁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