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摘 暴力犯罪死刑問題研究 |
| 送交者: rainbow 2010年01月13日10:46:04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
|
※保留暴力犯罪死刑的國際狀況 1.保留死刑的主要國家 (1)美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2年宣布,死刑違反憲法第八修正案,在全國暫停死刑的執行。但在保守派壓力與高居不下的謀殺犯罪率的現實情況下,最高法院於1976年宣布恢復死刑的執行,並且在憲法層面上闡明死刑並不違憲,規定死刑主要適用於謀殺罪。但在司法中,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在程序上要求法官和陪審團在作出死刑判決時不能漏過任何一個疑點。美國有學者統計,在美國以殺人犯罪被起訴者當中,其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僅為6%—15%。在實踐中,美國還通過司法上訴審程序減少死刑之宣告,如在1972-1980年間,一審死刑判決在上訴審被廢棄改判率高達60%;即使在限制死刑適用的今天,其死刑上訴審的改判率也在30%-45%。 (2)俄羅斯 於1997年1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的俄羅斯刑法典保留了死刑,但是俄羅斯後來通過法令、總統赦免等方式停止、凍結死刑的執行,並且向歐盟允諾不再執行死刑。俄羅斯並沒有明確廢除死刑,究其原因還在於日益惡化的社會治安形勢與增長的惡性犯罪數量。很多人認為,廢除死刑就難以控制社會治安環境。 (3)日本 日本刑法典中仍保留有死刑,對3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與14種危害社會、人身的犯罪適用死刑。歷年適用死刑的罪名中,最多的是強盜致死罪,其次是殺人罪。而且,因為惡性案件的存在,使得66%-80%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但是,從1979年到1984年,平均每年僅執行1件死刑。從1985年到1988年四年期間也僅執行了9件死刑。2002年,日本執行的死刑也只有2件。 (4)印度 印度刑法典也保留了死刑,對戰爭罪、謀殺罪和搶劫罪三個罪名適用死刑。但其司法適用也受到嚴格限制,並呈下降趨勢。例如,從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間,總共只執行了35人的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件;而從1996年到2000年,5年間適用死刑的案件數量總共只有49件,平均每年不到10件。這些都是針對殺人等暴力犯罪的。 2.恢復死刑的主要國家 (1)菲律賓 菲律賓曾於1987年全面廢除死刑,成為亞洲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但1993年又宣布恢復死刑,很少執行。2003年12月5日,總統阿羅約宣布取消中止死刑執行的決定,原因是國內劫機、綁架等犯罪非常嚴重。 (2)斯里蘭卡 斯里蘭卡30年來沒有執行過死刑,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但其政府於2004年11月宣布恢復死刑的執行,以震懾日益嚴重的暴力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3.恢復死刑執行的國家 在長期沒有執行死刑的國家裡,國為暴力犯罪日益嚴重而恢復執行死刑。例如,印度尼西亞從1991年至2003年的13年內沒有執行過死刑,但2004年8月恢復執行,對一名強姦殺人的暴力犯罪人執行了死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在很多保留死刑或者恢復死刑的國家裡,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暴力犯罪嚴重地影響社會治安,才沒能最終徹底廢除死刑或者恢復死刑的適用。 ※(中國)暴力犯罪死刑的司法適用 暴力犯罪也是死刑適用的主要對象。這一點從有關機關下放死刑核准權的法律文件中就可以看出來。1979年刑法尚未生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即於1979年11月作出決定:在1980年內,對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現行刑事犯罪分子判處死刑案件的核准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給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後來,為了適應嚴打需要,1981年6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第1條規定:“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犯有殺人、搶劫、爆炸、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都不必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死刑核准權作了重大改變:“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直到2005提。最高人民法院才在《第二個五年司法改革綱要》中提出收回死刑的核准權。 隨着社會的發展,嚴重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國家在從1983年至1997年的17年時間裡開展了兩次“嚴打”活動:第一次是從1983年9月至1987年1月;第二次是從1996年4月至1997年初。每次嚴厲打擊的重點對象都是嚴重刑事犯罪,其中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勒索、爆炸等犯罪均為打擊對象。遺憾的是,嚴打並沒有帶來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下降。反而後來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增加,從1984年的51萬件發展到1999年的161.3萬件。1997年刑法生效後,以公安機關為主導,從2001年4月開始,我國又進行“嚴打”活動,即第三次“嚴打”活動。這次“嚴打”活動將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犯罪、盜竊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性犯罪作為重點打擊對象。而“伴隨着每一次嚴打運動,全國都會掀起一個死刑適用高潮,尤其是以1983年嚴打為甚。”“死刑的廣泛適用,正是嚴打的必然產物。”所以,在嚴打中,暴力犯罪適用死刑的條件可能有所降低。 從我國的死刑適用情況看,20世紀80年代初,死刑適用掌握較嚴,適用數量較少,死刑的最後手段性體現得較好;其後,死刑的適用隨着死刑立法的擴張和惡性犯罪的上升而數量增多,有的審判機關甚至把宣告死刑的多少作為“嚴打”中嚴懲犯罪的一個標準,似乎判的比以前少,就沒有貫徹嚴打方針,從而導致死刑宣告越來越多。甚至有些一審法院在“嚴打”時只嚴不寬,擔心被扣上嚴打不力的帽子,違心地宣告了一些死刑。例如,某省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某年“嚴打”時宣告的死刑在二審時被改判、發還重審率高達43%;個別地方甚至將殺人捕人的定額作為地方政法機關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導致實際上判處死刑人數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在某地區,某年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宣告死刑的比例高達48.99%。據大赦國際的統計,1998年全世界有37個國家執行了至少1625人的死刑,其中中國至少1067人;1999年中國執行死刑4367人;2000年中國執行死刑超過1000人;2001年全世界執行死刑3048人,中國執行死刑2468人;2002年全世界有31個國家執行了至少1526人的死刑,其中中國至少1060人;2004年全世界有3797人被執行死刑,其中,97%的死刑執行發生在中國,至少有3400人被處死。 綜上所述,與廢除或限制死刑的國際趨勢相比較,我國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也較多。司法上的適用標準有時候並不嚴格,導致死刑適用的絕對數量較大。但暴力犯罪率沒有顯著變化。這就需要從理論與實踐角度對暴力犯罪及其死刑問題進行深刻的反思與研究。
摘自黃曉亮著《暴力犯罪死刑問題研究》第59-68頁 |
|
![]() |
![]() |
| 實用資訊 | |
|
|
| 一周點擊熱帖 | 更多>> |
| 一周回復熱帖 |
| 歷史上的今天:回復熱帖 |
| 2009: | 女人話中話:讀書的女人最有女人味 | |
| 2009: | “雙龍事件”根本是韓國故意製造事端! | |
| 2008: | 巴陵鬼話08年1月10日 | |
| 2008: | 巴陵鬼話08年1月11日 | |
| 2007: | 申時行:讓真主,使者和駱駝向東! | |
| 2007: | 全民練武之九-實練篇(上) | |
| 2006: | 有一隻貓 | |
| 2006: | 淡漠親情 | |
| 2005: | 邵連華先生、顏品忠教授做客TOM訪談實 | |
| 2005: | 美國白手起家的百萬富翁的發家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