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寫了不少文字,涉及到中國的法律法治德治等等相關課題。起先是因為邱會作回憶錄揭發王洪文曾經在獄中遭遇酷刑,寫了一篇文字《王洪文受酷刑所想到的:酷刑可以休矣》,後來乾脆把古代的一些酷刑湊在一起跟讀者分享,於是發出一文《說說中國古代的酷刑》,後來又發出一文《說說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
這些文字都涉及中國的法律和法律文化。王洪文是“四人幫”的一員,當年被華國鋒葉劍英等給抓起來。這本來是個政治問題,黨內問題,可是一九八一年當局對他們進行了公開審判,把政治問題黨內問題法律化,當然那個審判本身是經不起歷史的考驗的。為此,我還專門寫了一篇文字《政治體制改革與平反“四人幫”》,細述其中的問題。
這個“四人幫”的審判,加上王洪文所受的酷刑,我看都會載入中國的法律的史冊的。
最近的李莊案件,則是另外一種情形,這本來是一個法律問題,可是重慶當局將這個問題政治化,複雜化。引起了中國法律界的一片炮轟。我看這個李莊案,這麼個搞法,恐怕也會載入史冊。
最近國內的知名法學教授賀方衛公開點評這一起李莊案,引起了轟動,被人們稱道不已。當然,每每與當局唱反調的時候,總有一批當局的衛道士們,不知道從哪裡找來那麼些歪理,噁心一下。
最近看到一篇比較專業的法學專家系統的對李莊案件進行分析,並提出反思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這是很好的。
中國發展到現在,確實是到了法律問題法律解決,政治問題政治解決,黨內問題黨內解決的時候了。在涉及法律問題的時候,在法庭進行審理的時候,政黨和政治最好離得遠點,不要干涉法庭的獨立審判。
而對待律師,也要有起碼的尊重,不要把那些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律師當作階級敵人。給他們獨立辯護的空間,這是法治社會最起碼的空間。
本人非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只是對待這些社會問題,法律問題,政治問題,以一個普通人的身份做一份思考。
現在就把這麼一篇反思中國法律文化的文字,同讀者一起分享。這篇文字從一個專業法學專家的角度,分析了李莊案的前因後果和個中曲直,並反思中國法律改革的價值觀念。我想,中國要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人們的法治觀念需要改變。
對於不了解李莊案件的讀者,可以從本文仔細了解這個案件的來龍去脈,相信讀者的判斷能力。
公元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在北京進行了一場中國現代史上最引人注目的刑事審判——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審判。在這場歷時兩個月的審判過程中,十名剛剛恢復執業資格的中國律師被指定為涉案的文革主犯進行辯護。這次後來被參與者稱為“特別辯護”的刑事辯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律師這一職業第一次出現在全國數億民眾的共同視野里,而他們所服務的對象,則是在十年浩劫中罪大惡極的“四人幫”。近三十年後,公元2009年12月12日至2010年2月9日,在重慶也進行了一場在全國範圍內引起廣泛關注的刑事審判,而在這場同樣歷時兩個月的審判中,被告人卻是一名刑事辯護律師。這位律師叫李莊,曾經是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而如今,他已經永久性地失去了律師資格,並在重慶某監獄的鐵窗里度過了一年的時光。
筆者在此將李莊審判與“四人幫”審判相提並論,並非譁眾取寵,而是在喧囂一時的李莊案已經塵埃落定、似乎很快就要被人遺忘的今天,用這樣一篇長文,揭示這一案件背後的理論意義。它是一個活生生的標本,可以用來理解和衡量中國三十年法律改革過程中兩種相互衝突的價值觀。近幾年來,我國法律界盛行着一種“倒退論”,不少專家學者都公開表示,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設的進程出現了大倒退,其重要標誌就是“司法為民”“能動司法”等口號的提出以及在全國各地審判工作中的普遍推行。之所以稱之為“倒退”,是因為這些司法理念體現了一種社會主義早期的“大眾化”法律價值觀,其根源可以追溯至陝甘寧邊區“巡迴審理、就地辦案”的“馬錫五審判方式”,而與法制建設的各種“職業化”要求格格不入。然而,本文通過對李莊案法律過程和社會事件的分析將充分說明,這一“大眾化”與“職業化”的價值觀衝突並非一個由此至彼的線性轉型過程,而是我國當代法律改革的一個根本性衝突,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應當得到足夠的重視。
從李莊被重慶公安機關拘留起到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在“兩會”新聞發布會上對此案“蓋棺定論”為止,關於李莊案的媒體報道和網絡評論可謂汗牛充棟。李莊在律師圈內並沒有多大知名度,1997年《刑法》設立“律師偽證罪”以來以此罪名被起訴乃至判刑的中國律師他也不是第一個,為什麼這個案件在法律界和公共輿論上引起了如此廣泛的關注?重慶“打黑除惡”運動的特殊政治背景當然是一個重要原因,但同樣重要的是此案前前後後所發生的諸多跌宕起伏的事件,而對於這些事件至今沒有相對全面、客觀的學術分析,甚至對李莊案件的基本法律過程也還沒有很好的歷史性綜述,而這正是本文要做的兩件事情。在對李莊案的各路評論里,筆者十分認同一個觀點,即要區分“李莊案件”和“李莊事件”,因為只有作了這一區分,才能理解李莊審判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各種相關的政治、社會問題。因此,在本文中我將沿着這一思路,首先根據與本案相關的各種司法文件、媒體報道與網絡信息來儘可能地重構李莊審判作為一個法律案件的基本事實,然後再深入分析這一審判過程中所發生的三個關鍵性事件,以揭示“職業化”與“大眾化”價值觀的衝突對於我國法律改革的意義。
李莊案件:從律師到囚犯
對於山城重慶而言,2009年是一個不平常的年份。自從2009年6月“打黑除惡”運動開始,在短短的幾個月裡,十幾個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團伙被控制,上千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這場轟轟烈烈的運動在西南地區乃至全國所引發的震動,幾乎不亞於一年前的汶川大地震。龔剛模,是這上千名犯罪嫌疑人中的一個,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項罪名,於2009年6月20日被公安機關拘留。此後,龔剛模的親友開始為他尋找辯護律師,最終聯繫到了以重大刑事案件辯護而聞名全國的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康達所則將這一案件交給了所內的合伙人律師李莊。
2009年11月20日,龔剛模與其他30余名犯罪嫌疑人一起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幾天后,龔的妻子程琪和堂弟龔雲飛先後與康達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代理協議,康達所指派李莊及其助手馬曉軍為龔剛模擔任一審辯護人,代理費總計150萬元。在龔的親屬支付了部分律師代理費之後,李莊與馬曉軍立即飛赴重慶。在重慶一中院領取了該案起訴書和部分卷宗材料後,他們於11月24日在江北區看守所會見了龔剛模。由於看守所要求律師會見必須有辦案單位陪同,李莊、馬曉軍與龔剛模的整個會見過程都有江北公安分局的幹警在場,李莊還因此與在場的幹警發生了語言衝突。關於這次會見過程中李莊和龔剛模的談話,媒體、律師和司法機關有許多不同的描述,有的說李莊對龔剛模耳語讓他在法庭上說自己被吊打了八天八夜,有的說李莊向龔剛模眨眼睛暗示他自稱受到了刑訊逼供,還有的說龔剛模告訴李莊他被吊打的詳細經過,並給出了時間、地點以及審訊人員和事後為他進行治療的兩名醫生的姓名……龔剛模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和給公訴方的供述筆錄中對於會見細節的描述也存在矛盾之處。
在這次會見之後,李莊又於11月26日再次會見了龔剛模。除了會見犯罪嫌疑人之外,在重慶期間,李莊也開始着手準備為龔剛模的辯護收集相關證據。根據檢察院的起訴書,李莊於11月24日在重慶市高新區南方花園一茶樓內指使龔剛華安排重慶保利天源娛樂有限公司員工汪凌、陳進喜、李小琴等人作虛假證明,否認龔剛模是該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控制者。而李莊在其自辯書中否認這一指控,聲稱龔剛華所安排的三位員工與他從未謀面,他對龔剛華為何安排他們作證也毫無所知。
此後李莊返回北京。11月31日,重慶方面傳電報到北京,反映了他在重慶與公安幹警發生衝突的情況。北京市律師協會和康達律師事務所領導隨即找李莊談話,李莊匯報了相關情況,領導指示他儘快赴渝,一定在開庭前與有關部門溝通。12月1日上午,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庭長也主動致電李莊,希望他赴重慶進行庭前溝通。次日下午,李莊在京邀請了包括陳光中、陳興良等著名法學家在內的專家學者共同審閱了龔剛模案的卷宗材料複印件,四位專家就此案出具了專家論證意見。
12月3日,李莊再次飛赴重慶,當天上午在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會見了負責辦理龔剛模案的副院長、庭長以及合議庭其他成員,向他們匯報了該案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辯護思路與策略,並提出推遲開庭的請求。當晚,李莊在重慶市渝北區五洲大酒店內會見了曾在重慶警方供職的當地律師吳家友,試圖通過他聯繫曾為龔剛模療傷的兩名醫生,但遭到拒絕。根據檢察院的起訴書,在這次會談中,李莊指使吳家友賄買警察,為龔剛模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作偽證,但李莊本人否認“賄買警察”的事實,並認為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真相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他只是在履行自己作為律師的職責。12月4日,李莊第三次會見龔剛模,由於他試圖讓龔剛模詳細講述遭刑訊逼供的經過,並要求在場監視的公安幹警離開,再次與警方發生了較為嚴重的言語衝突。
由於李莊在重慶所做的各項工作,原定於12月7日開庭的龔剛模案延期開庭。然而,三天后風雲突變,12月10日清晨,龔剛模突然向重慶警方檢舉自己的辯護律師李莊,稱李莊教唆他一定要推翻此前所有供述,並在法庭上大聲宣稱自己遭到了刑訊逼供。同日,李莊接到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電話,希望他能夠回重慶來“好好談談”。此時康達律師事務所也接到有關部門的指令,整個事務所都要退出重慶涉黑案件的辯護工作,於是李莊在電話中答覆重慶一中院領導,稱康達律師事務所已經準備跟龔剛模親屬解除委託關係,不再擔任龔案的辯護人。隨後,李莊在赴北京腫瘤醫院找在那裡住院治療的龔剛模妻子程琪簽解除委託代理和退費的協議書時,被七名自稱重慶警察的男子抓捕,隨即飛赴重慶。12月12日,李莊因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觸犯《刑法》第306條,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經重慶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執行逮捕。之後幾天,李莊因涉嫌律師偽證罪被逮捕的消息在重慶和全國的各大新聞媒體上被大量報道,開始引起廣泛關注。
12月19日,李莊被檢察機關正式提起公訴,其家屬隨即委託李莊在康達律師事務所的同事、知名刑事辯護律師高子程擔任本案辯護人。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及時向辯護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並向其提供了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複印件。12月20日,高子程兩次到重慶市第二看守所會見李莊,並於次日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李莊取保候審和本案異地審理的申請,但均被法院予以駁回。12月22日,高子程通過手機短信與當時已在網絡上就李莊案寫作了幾篇十分犀利的分析評論文章的浙江京衡律師集團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陳有西律師取得聯繫,邀請陳有西與他一同為李莊進行辯護。陳有西在徵求了事務所其他合伙人以及杭州市司法局領導的意見之後,決定接受委託,於12月24日飛赴北京,次日會見了康達律師事務所領導,並與李莊家屬簽訂了委託書。
委託代理手續完成之後,高、陳兩位律師立即向負責審理李莊案的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龔剛模等八位證人出庭作證,調取李莊在江北區看守所會見龔剛模時的監控錄像,並對龔剛模進行傷情鑑定。接到上述申請後,法院當即到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依法調取錄像,看守所答覆僅有實時監看裝置,但該裝置沒有錄音錄像功能,無法提供李莊會見龔剛模時的監控錄像。12月26日,法院向被申請出庭的8位證人中的7位(均為犯罪嫌疑人或處於強制措施之下)送達了出庭通知書,另一位證人(龔剛模妻子)因為北京就醫而採取電話聯繫方式,結果8位證人均表示不願意出庭作證。12月28日,江北區法院委託重慶市法醫驗傷所對龔剛模的傷情進行鑑定,該所於29日作出了《法醫臨床學鑑定書》,上面證實龔剛模左手腕處有鈍器擦傷痕跡。該鑑定書於當日晚10時左右送達給兩位辯護律師。
2009年12月30日,李莊偽證案一審在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開庭。重慶檢方十分重視這一案件,派出了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五分院的賀貝貝、麼寧作為江北區人民檢察院的代理檢察員支持公訴。這次“馬拉松”式的庭審從上午9時10分開始,一直持續到次日凌晨1時15分,控辯雙方激辯16小時,其間三次休庭。被告人李莊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態度十分強硬,庭審開始時就申請江北區人民法院和江北區檢察院集體迴避,被審判長駁回後又連續8次申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公訴人個人迴避。在法庭調查和辯論的過程中,李莊先是拒絕回答問題,然後以專業律師的口吻和他的兩位辯護律師一起與公訴人展開唇槍舌戰。當公訴人以看守所未安裝錄像錄音設備為理由拒絕李莊要求看會見龔剛模錄像時,李莊問道:“當初把我抓起來的時候不是說有錄像為證嗎?北京方面收到了重慶警方發過去的明文電報也說有錄像為證,我倒要問,到底是誰在做偽證?”庭審過程中公訴方出示了近百份證據,包括龔剛模等人的證言,但李莊及其辯護律師認為,這些證據中根本沒有李莊被指控的所謂“偽證”,因為李莊根本沒有做過任何證言筆錄,也根本沒有向法院提交過證人名單,用李莊本人的話說,“哪怕你拿出一張煙頭大的紙片判我一萬年我也承認”。同時,李莊在庭審中承認,他的確教了龔剛模一些開庭策略,也的確有希望龔剛模進行翻供的說法,但前提是他了解到龔剛模之前的供述是基於刑訊逼供的基礎上作出的,因此他只是在做一個優秀、稱職的律師所應該做的事情。在最後一輪法庭辯論中,公訴人麼寧忽然指責“李莊這樣一個人,到重慶來,以辦案為名,住着四星級酒店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費嫖宿”,李莊當即回應:“我嫖宿了誰?是你的朋友嗎?姓甚名誰?你把名字說出來。作為一個國家公訴人,你這樣說是要負責任的!”他的辯護律師陳有西在辯論中也憤慨地回應公訴人的指責,認為她法律審判已經輸光,想進行道德審判,想通過進一步貶損李莊的人格來達到目的,是一種很惡劣的公訴方法,是“黔驢技窮”的表現。最終庭審於12月31日凌晨結束,沒有當庭宣判。
2010年1月5日,龔剛模等34人涉黑一案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該案的其他幾名主要被告人樊奇航等人均宣稱自己被警方刑訊逼供,其中講述的許多細節與李莊稱龔剛模所說的情況十分一致。1月8日,李莊案一審宣判:李莊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在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後,被告人李莊聲稱法院向其送達的傳票上註明的是“開庭”而非宣判,並大喊自己“未在宣判三日前收到開庭傳票,法庭宣判非法”,但審判長表示,開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此後的十天裡,高子程律師兩次赴重慶會見李莊,李莊依舊錶示自己無罪,要將官司打到底。1月18日,高子程通過郵局寄出上訴狀,正式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為加強辯護力量,高、陳兩位律師邀請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學教授劉仁文加入二審辯護律師團,但劉仁文在二審庭審過程中並未發言。
2010年2月2日,李莊案二審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與我國大多數刑事案件二審書面審理的普遍狀況不同,本案二審不但開庭審理,而且龔剛模等六名刑事證人和兩名警察均出庭作證,並邀請了全國和重慶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境內外20多家媒體記者以及北京市律師協會的代表旁聽庭審,這在我國近年來的刑事司法史上是極為罕見的。開庭後,李莊突然認罪,在陳述上訴理由時說:“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我撤回上訴理由,先前的上訴理由作廢,但仍堅持上訴。”辯護律師陳有西向李莊提出,希望其鄭重表態,問他是否知道撤回上訴理由的後果,李莊表示明白後果。此後,公訴人問李莊是否教唆龔剛模在法庭審理時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情況、是否指使重慶律師吳家友賄買警察編造龔剛模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情況、是否引誘龔妻程琪作龔剛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詐的虛假證言,李莊均承認屬實。公訴人進一步問李莊作偽證的目的是什麼,李莊回答說:“就是為了達到作偽證的目的,作偽證就是為了欺騙公檢法,也是為龔剛模開脫罪責。”
雖然被告人李莊當庭認罪,其辯護律師依然堅持無罪辯護。整個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對龔剛模等證人進行了詳細的當庭質證,李莊本人也審閱了證人證言,並提出了幾處重要質疑。由於龔剛模等證人堅持只說重慶方言,合議庭應李莊及其辯護律師的要求給他們配備了一名“翻譯”,將證人的重慶方言轉換為普通話。但根據一位庭審旁聽人的敘述,幾位證人在質證過程中並不正面回答辯方的問題,其部分證言也相互矛盾,並與書面證言矛盾。高子程、陳有西兩位律師查看了龔剛模手腕上的傷情,但龔聲稱左手的一處傷痕是2009年4-5月去海南玩的時候不小心劃傷的,左手另一處傷痕系長痘自己摳傷,右手兩處傷痕他自己也不清楚因何原因造成,並多次提到他沒有受到刑訊逼供。庭審一直持續到當晚11時30分,並於2月3日繼續審理,李莊在庭審結束時作了事先準備好的六條陳述,再次認罪。
二審結束後的幾天,李莊的當庭認罪在媒體和網絡上引發了許多猜測,有人認為這僅僅是一種辯護策略,也有人認為他可能受到了某種威脅。高子程律師於2月8日最後一次會見李莊時,問他為何認罪,李莊說,在二審開庭前幾天,有重慶市某部門的兩人曾先後到看守所找他談話,而談話的內容李莊始終守口如瓶,並一再表示是秘密。高子程認為,這兩次談話對李莊的觸動很大,同時也可能形成較大的壓力,因此李莊才會在二審時撇開辯護人的無罪辯護當庭認罪。與此同時,有網民指出,李莊在二審結束時的六條陳述是精心創作的“藏頭露尾”之作,每條陳述的首字和末字連起來是“被逼認罪緩刑、出來堅決申訴”的諧音。雖然這一認罪換緩刑的說法遭到了重慶方面的否認,但卻得到了李莊本人在二審宣判時的確認以及辯護律師高子程事後的證實。
2月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李莊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莊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考慮其認罪態度,依法從輕處罰,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審判長話音剛落,李莊突然跳了起來,乘法警不備搶過話筒高喊:“上次開庭認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給我按認罪處理。認罪是在重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誘導之下進行的,給我承諾認罪就給緩刑,認罪就能讓二審開庭,結果今天依然給我這樣的判決。原來的認罪書我都是欺騙公安局和檢察院,你們詳細看我的認罪書。”在被法警帶出法庭的時候,情緒激動的李莊繼續高喊:“曾經有多少先烈寫過認罪書,但是這不影響他們成為先烈……我希望全國16萬名律師繼續在外面為我伸冤……”
2月10日,龔剛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龔剛模並沒有被判處死刑,而是被判處無期徒刑。2月20日,2010年春節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銷了李莊的律師執業證書,從此李莊不再是一名中國律師,而成了在重慶某監獄中服刑的犯人。3月6日,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在北京參加全國“兩會”期間接受記者採訪時談到了李莊案,他認為“這個事情是打黑除惡整個鬥爭中的一個插曲”,事實清楚、程序合理,按中國的法律來處理一個律師,不該引起這麼多人的大驚小怪。最後,薄熙來說:“我認為全國各界,哪一個界別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哪一個界別觸犯了法律,都應該被依法追究。這就是我們的態度。”至此,喧囂一時的李莊案告一段落。
李莊事件:“黑律師”、“免費嫖宿”與“藏頭詩”
在回顧了這場頗具戲劇性的刑事審判的基本法律過程之後,本節將深入分析李莊案前後的三個關鍵性事件,即“中青報報道”事件、“李莊嫖娼”事件和“藏頭詩”事件,通過這些事件來顯示“職業化”與“大眾化”的兩種法律價值觀在李莊審判中的矛盾衝突。在開始分析之前,有必要定義一下這兩個基本概念。“職業化”價值觀是一種在過去三十年法制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大體上舶來於西方的法律價值觀,注重法律的形式理性,強調正當程序和法律職業的自主性,特別是司法機關和律師業相對於政治權力的獨立性。“大眾化”價值觀則是一種源自社會主義傳統、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根深蒂固的法律價值觀,注重法律的工具性,強調實體正義和司法的政治正確性,尤其是公檢法司等政法機關要服從黨的領導、重視人民群眾的感覺。可見,這兩種價值觀是截然相對的,卻在我國當代法律改革的進程中同時存在,大到國家的宏觀司法政策,小到一個個具體案件,無不體現出二者之間的衝突與博弈。在李莊案中也是如此。
如薄熙來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所言,李莊的刑期比那些黑惡分子的刑期要短得多,為什麼這個事情引起這麼大的關注?筆者認為,李莊被逮捕時某些新聞媒體十分誇張並極具傾向性的報道方式對整個事件的後續發展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其中《中國青年報》於2009年12月14日發表的一篇題為《重慶打黑驚曝“律師造假門” 近20人被捕》的文章,是這些報道中最典型的代表。在這篇很可能是改編自重慶方面所提供的新聞通稿的報道里,記者不但以直接引用的方式描述了大量李莊、龔剛模以及其他相關涉案人員之間的對話,而且使用了許多誇張的修辭手法來形容李莊,並匿名引用了一位重慶政法幹部對於重慶打黑除惡期間律師作用的負面評價,在公共輿論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並引起了整個律師界的強烈反感。
例如,在介紹李莊時,該文使用了如下的說法:“李莊,48歲,混跡律師界十餘年,其所在的康達律師事務所在京城也頗有‘背景’。注重‘身價’的李莊此次肯來重慶打涉黑官司,除受龔剛模的生意夥伴相邀答應來‘撈人’,其實更重在‘撈錢’。”在描述李莊的行為時,該文則稱李莊告訴龔剛模的親友自己要組成一支“跨區域打撈隊”,讓“撈人”心切的親友“幾天之內就總共支付了245萬元”,並承諾“若要龔剛模不判死刑,還要兩三千萬元,事成之後兌現”,得到承諾後“欣喜之餘,李莊向京城同行發出信息:‘夠黑,人傻,錢多,速來!’”同時,該文還引用重慶某政法幹部的話說,重慶打黑除惡一系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許多北京律師如趕場般雲集重慶,尋找開展‘業務’和施行‘潛規則’的機會。”最令人嘆為觀止的是,在文章的結尾處出現了這樣一段話:據資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勝訴的比例僅有5%,也就是95%是敗訴。“面對當事人的巨大訴訟投入,有多少律師在說明敗訴原因之餘會對當事人說‘對不起’?當事人有苦難言,實際上造成了‘第二次傷害’。律師的尷尬作為和濫用‘潛規則’,所造成的災難全由國家和民眾來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機關來承受,從眾心理、潛規則衝擊着黨和政府的形象,讓黨和政府來埋單!”這位重慶政法系統官員最後說。
可見,這是一篇傾向性十分鮮明的新聞報道,其矛頭不但指向李莊本人,而且赤裸裸地批判了整個中國律師業的職業道德和行業形象。且不論該文中所涉及的諸多關於龔剛模案和李莊案各種信息的來源和真實性,僅就文章的敘述方式而言,就直接體現出了一種“大眾化”價值觀,也就是將律師作為見利忘義、擾亂司法秩序、坑害人民群眾的“害群之馬”,與政法機關乃至黨和政府對立起來,而完全忽視了律師在刑事辯護工作中對於法律程序與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作用。文中所涉及的許多細節,都體現出記者對於刑事法律程序的無知,例如所謂“據資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勝訴的比例僅有5%,在法律專業人士看來就是一個笑話,因為刑事審判中對何謂“律師勝訴”根本不可能有一個精確的定義,在全國的各項司法統計資料中也根本無據可查。倘若按照刑事被告人無罪釋放的標準來統計,那麼所謂“律師勝訴”的比例在我國絕對不到5%,在日本、法國等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也是如此,因為在大陸法系的刑事審判體系中,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任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承擔的,絕大多數被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都會獲得有罪判決,而律師在審判階段的工作則更多地是尋求為被告人減刑。
這篇刊登於歷史悠久、業內聲譽很高的全國性媒體《中國青年報》上的報道發表之後,被新華網、人民網等主流媒體迅速轉載,並且在許多重慶之外的地方媒體上也出現了類似的報道。雖然在兩天后《中國青年報》上又發表了題為《李莊:“我沒罪”》的相同兩名記者採訪李莊的簡短報道,但前一篇報道的負面影響已經覆水難收,李莊的名字在公共話語裡已經被與“黑律師”等同起來。而對於自從1997年《刑法》設立“律師偽證罪”以來飽受此罪名困擾的我國律師界而言,這篇添油加醋的報道無疑是給他們的“偽證”傷口上重重地撒了一把鹽,引發了全國各地律師的強烈反應。這是因為,在李莊之前,全國各地已經有上百名律師因為所謂“偽證”問題被拘留、逮捕、起訴,有的甚至被羈押超過一年,雖然最終像李莊一樣被判刑的律師人數有限,但正所謂“程序就是懲罰”,再加上“殺一儆百”的效果,《刑法》第306條已經成了懸在每一位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中國律師頭上的“306大棒”,不知道哪天就會掉下來。以至於律師圈內早就廣為流傳着這樣一句話:“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萬別當律師;如果你要當律師,千萬別辦刑事案件;如果你要辦刑事案件,千萬別取證;如果你要取證,千萬別取證人證言。如果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報到吧。”
在這樣的背景下,律師們對於《中國青年報》報道的感受就可想而知了。李莊並不是受到“306大棒”追訴的最有名的中國律師,但李莊案與以前的上百起律師“偽證”案件的最大區別,是借着重慶“打黑除惡”運動的“東風”,把律師“偽證”的問題第一次明明白白地暴露在了全國人民的眼皮底下。本來律師業內就普遍認為《刑法》第306條是針對律師的歧視性條款,並且多年來一直在通過律協、媒體等各種渠道呼籲廢除或修改這一條款,連《中國青年報》在2005年1月19日都發表過題為《有必要修改刑法第306條》的關於重慶某律師涉嫌偽證罪後被無罪釋放的文章。然而,2009年12月14日的這篇報道竟然把受到“306大棒”追訴的律師從“惡法”的受害者變成了利慾薰心、與黨和政府作對的“黑律師”,這樣一種在公共輿論上顛倒黑白的做法是讓律師們無法接受的。於是,該報道發表之後的短短幾天之內,來自全國各地律師的批評和反駁文章就如雨後春筍般地湧向了互聯網。例如,後來成為李莊辯護人的陳有西律師,在14日晚11點半看到這篇報道後,感覺事關重大,熬夜至凌晨兩點寫了一篇題為《法治沉淪:中青報奇文批判》的文章發到自己的網站上,全面地駁斥了該報道中的錯誤觀點,後來幾天又連續寫作了《初步可以判定李莊無罪》、《論律師》、《論打黑》、《論智庫》等數篇十分犀利的評論文章,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關注。也正是因為陳有西在這幾篇評論文章中對李莊案的專業分析,高子程才會邀請他與其共同擔任李莊的辯護律師。
縱觀全國各地律師對《中國青年報》報道的批評文章,其中所蘊含的“職業化”價值觀清晰可見。有的律師指出,在李莊案尚未交付法院審判前,《中國青年報》通過這樣的報道先行對他進行了一次“媒體審判”,違背了對於犯罪嫌疑人“無罪推定”的基本程序要求;有的律師質疑記者對於公安機關偵查內幕——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大量透露,因為根據刑事程序的要求,這些信息在開庭前連偵查機關和律師都無權透露;有的律師要求記者說明“夠黑,人傻,錢多,速來”等多處誇張描寫的事實來源;還有的律師在看到報道後馬上通過短信和電子郵件與兩位記者聯繫,要求其本着良知和職業道德向全體中國律師道歉……毫不誇張地說,《中國青年報》的這篇報道將李莊案的性質由一個北京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個人問題轉變成為整個中國律師業反抗媒體和公共輿論偏見的一次“群體性事件”,而各地律師們迅速而強烈的反應也使此後的兩個月裡關於李莊案的大量媒體報道不再是“一邊倒”的批判態度,而是呈現出罕見的多樣性,“職業化”與“大眾化”兩種價值觀在不同媒體的報道中也得到了充分體現。
在李莊審判的兩個月裡,關於李莊個人的評價自然是媒體和網絡評論的一個焦點,而這其中許多評論的一個共同特徵,是將職業評價與道德評價混為一談。《中國青年報》的報道當然是一個例子,而一個更好的例子則是所謂“李莊嫖娼”事件。“李莊嫖娼”的說法首先來自上文提到的本案一審庭審過程中公訴人麼寧對李莊的道德譴責,在庭審即將結束的時候,公訴人忽然當眾“爆料”說李莊“以辦案為名,住着四星級酒店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費嫖宿”,引發了法庭上的一片譁然,也激起了李莊及其辯護律師的強烈反駁。事實上,在我國的刑事審判中,公訴方對被告人進行這樣的“道德審判”並不罕見,因為道德與法律之間的模糊界限是“大眾化”法律價值觀的一個典型特徵。在這樣一種價值觀的引導下,法律不但具有形式理性,而且還意味着實質性的價值判斷。在社會主義時期,“大眾化”價值觀被放大為階級鬥爭的“敵我矛盾”,也就是區分“人民”和“敵人”,民事法律所調整的是人民內部矛盾,而刑事法律所調整的則是更為尖銳的“敵我矛盾”——犯了罪的刑事被告人就是階級敵人,應當受到法律、道德和社會輿論的全方位譴責。公訴人對李莊的指責,無論是無心之作還是有意為之,只不過是遵循了我國檢察機關在六十年公訴史里所形成的慣常邏輯而已。
而令人感到蹊蹺的是,就在公訴人當庭爆出“李莊嫖娼”的同一天晚上,在天涯網的重慶版上也有人貼出了關於此事的帖子,並附有李莊嫖娼被抓的照片,而重慶市高新區警方隨即展開調查,於1月3日調取了李莊嫖娼的事實,幾天后《重慶晚報》也作出了相關報道,聲稱警方找到了被李莊嫖宿的妓女章某,並貼出了龔剛模之弟龔剛華招待李莊嫖娼的洗浴中心照片……然而,很快就有網友指出,所謂“李莊嫖娼”的照片存在許多疑點,例如在照片中李莊赤裸上身,下身只圍一條圍巾,而身旁的民警所穿的也是短袖夏裝,這與李莊11月底在重慶會見、取證時的天氣狀況明顯不符……網友們很快又發現了這張照片的原圖,二者的對比清楚地表明該照片是用圖像軟件合成的。同時,公訴人聲稱李莊是在四星級酒店“嫖宿”,而《重慶晚報》所公布的照片上嫖娼的地點則是一家名字被遮蓋的洗浴中心。此外,重慶警方找到的妓女章某聲稱嫖客透露自己姓李,是律師,這也明顯違背了嫖娼者不自報真實身份的常理。於是,有人開始懷疑,“李莊嫖娼”可能是重慶政法機關設計的一個道德陷阱,首先是公訴人在警方調查之前“未卜先知”,然後警方為了彌補公訴人的過失事後“取證”,最後當地媒體扮演了“喉舌”的角色,將這一事件在報紙上公之於眾。
李莊在庭審後與自己的辯護人交流時,承認自己住了高級套房,但只花了75元泡過腳,絕對沒有嫖娼,因為如果真嫖了的話,他早就被警方拘留勞教了,根本沒有以偽證罪起訴他的必要。李莊的辯護人之一陳有西律師事後在上海律協的演講中談到這一事件時,也認為“打黑是完全得民心得黨心的大事”,強有力的公權力機關要用這種“輿論追殺和道德審判”的方法去塗黑一個律師,十分荒唐。然而,思考一下,這種充滿疑點的事情為什麼會在李莊案中出現呢?無論事實究竟如何,從社會效果來看,“李莊嫖娼”的說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確影響了公共輿論和普通民眾對李莊的評價——這就是“大眾化”價值觀的本質,它並不在乎什么正當程序,而只是把法律作為一種實用工具,與政府機關、新聞媒體共同組成一架強有力的國家機器,通過這架機器的高速運轉讓民眾接受黨和政府對於某個人和某個案件的定性,把李莊和許多其他刑事被告人描繪成一個個違法亂紀、道德敗壞、人人喊打的罪犯,讓他們陷入“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
雖然李莊當庭就聲稱公訴人是在對自己進行“誹謗”,事後其辯護律師及許多法律專業人士也都認為這種沒有證據支持的“道德審判”是一種濫用公權力的做法,但這些基於“職業化”價值觀的看法對於公共輿論的影響力其實十分有限,而身陷囹圄的李莊當然也不可能真的對公訴人就此事提起訴訟,因此表面上有些“口無遮攔”的公訴人事實上是有恃無恐的。這個令人尷尬的現實生動地反映出我國刑事司法體系中控辯雙方地位和權力/權利嚴重不平等的現狀——在一個證人從不出庭、律師不敢取證、法院受檢察院監督、檢察院還可以抓律師的刑事司法體系下,公訴人當然可以高枕無憂,辯護律師則是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二者之間形成了鮮明對比。而“職業化”價值觀的根本理念,正是要通過注重法律程序、加強司法獨立、促進法官檢察官職業化、擴展律師訴訟權利等手段挑戰這樣一種不平等的權力/權利架構,從而將“政法系統”分離為相對獨立於政治系統而具有自我維繫性的法律系統。但至少從本案來看,經過了三十年的法制建設,這樣一種受“職業化”價值觀支配的法律改革之路依然崎嶇而漫長。
李莊審判過程中最具戲劇性的事件,無疑是李莊的認罪以及在二審結束時所作的六條陳述中的那首“藏頭詩”。由於我國法院的庭審記錄並不公開,因此無法得到關於李莊陳述的準確記錄,但根據事後的各種媒體報道,基本上可以確認,六條陳述的首尾之字相連並諧音後所得出的信息是“被逼認罪緩刑、出來堅決申訴”。這一信息的出現自然讓人們對二審之前所發生的事情浮想聯翩,而李莊也通過其辯護律師高子程透露,二審前的確有重慶某部門的人員兩次找他談話。雖然這兩次談話的具體內容至今都不得而知,但從二審出人意料地開庭審理與李莊一反常態當庭認罪的事實中可以推測,重慶方面與李莊在二審前有可能達成了某種共識。許多關於本案的評論都將這一事件稱為李莊與重慶政法機關之間的“辯訴交易”,但筆者認為,以英美刑事司法體系中的辯訴交易制度來描述該事件並不恰切。這是因為,所謂“辯訴交易”是在辯訴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進行的,而且該交易有制度保障,一旦達成雙方都必須遵守。而在李莊案中,如果公訴方只是以二審開庭審理和緩刑為“誘餌”引誘李莊認罪,但還是作出了一年半有期徒刑的終審判決,那麼這就不是什麼“辯訴交易”,而是一種刑事審訊技巧,在學術研究中被稱為“信任遊戲”,也就是通過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減刑的一線希望來換取其信任,從而達到讓其認罪的目的,而認罪之後的結果卻往往對犯罪嫌疑人並不有利。
但無論如何,李莊當庭認罪的事實是這次審判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轉折點,因為在此之前,來自律師界的聲音幾乎是無一例外地支持李莊,而法學專家們也紛紛指出本案一審過程中的諸多實體和程序問題,尤其是在“李莊嫖娼”事件之後,重慶政法機關的公信力已經受到了來自社會各界的許多質疑。客觀地講,重慶方面在二審前後的應對策略與上文討論的兩個事件中“簡單粗暴”的“抹黑”做法相比有了十分明顯的轉變,首先從李莊本人入手,誘其認罪,然後二審公開審理,一審中辯方要求出庭卻沒有出庭的證人全部出庭作證,雖然這些證人明顯受到了某種庭前“訓練”,但至少整個二審程序是相對公開、公正的,在我國刑事司法史上是一個難得的先例。這樣一來,一審的種種程序問題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彌補,當庭認罪的李莊的公眾形象也轟然倒塌,甚至連此前支持他的一些律師同行對於李莊的人格和職業操守也都開始產生懷疑。可以說,如果沒有“藏頭詩”的出現,二審對於公訴方而言就是一次大捷,李莊案也有可能就真的被辦成了“事實清楚、程序合理”的“鐵案”。
然而,李莊並沒有束手就擒,他在二審過程中繼續積極地為自己進行辯護,為這個被一些學者稱為“中國的世紀審判”的案件留下了一個令人意猶未盡的伏筆。如果將李莊和重慶方面從一審到二審的策略轉變過程加以對比,就會發現,重慶方面為了彌補將“大眾化”價值觀推向極致所引發的種種負面效果,所採用的方式恰恰是“職業化”價值觀所提倡的形式理性——當六名證人和兩名警察接受了辯護律師的當庭指證,當李莊認罪的話語被寫入了庭審筆錄和判決書,當審判長在庭審後破例地公開接受了媒體採訪,“職業化”的形式理性就被活生生地嫁接在了“大眾化”的實質正義觀之上……而可以把《刑事訴訟法》倒背如流的刑事辯護律師李莊,寄託着十幾萬中國律師抗擊“306大棒”之希望的刑事辯護律師李莊,一度幾乎成了“職業化”價值觀符號象徵的刑事辯護律師李莊,在法律正義與人身自由的矛盾之間最終選擇了後者,結果,他既沒有成為中國律師業的“先烈”,也沒有得到自己所渴望的自由,而是成了公權力所代表的“大眾化”價值觀之下的又一個犧牲品。
職業化與大眾化:中國法律改革的理念衝突
李莊案終審判決之後,在法律界引發了許多思考。有的律師上書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對“律師偽證罪”進行嚴格的司法解釋;有的學者在網上按照英美法律程序組織陪審團進行虛擬審判,最終宣判李莊無罪;還有不少人在言談之間把這個案件作為我國法治“大倒退”的佐證,噓長嘆短。而在一年之後的今天,這些聲音都紛紛沉寂了,過去一年裡新發生的奇聞怪案已經太多太亂,似乎沒有人再有時間和心情來反思李莊審判中相互矛盾的兩種法律價值觀。但事實上,自從三十年前的“四人幫”審判中刑事辯護律師第一次登上公眾舞台起,“職業化”與“大眾化”之間的衝突和博弈就一直左右着中國法律改革的進程。在那次特別時期的特別辯護中,律師的出現對於判決結果當然起不到任何實質性作用,但其符號化的象徵意義卻依然重要——它至少意味着,即使是對全中國人民犯下十年大罪的文革主犯,也是需要有律師辯護的。然而,三十年後,在重慶的法庭上,卻容不下一個只是在為當地“黑老大”辯護的李莊。
在這頗具諷刺意味的歷史交錯之下,我們不禁要問,三十年的中國法律改革究竟改變了什麼?那些看上去很美的“職業化”理念,難道真的只是附在“大眾化”正義這沉重軀體之上的一層可有可無的皮毛嗎?在又一個特定時期的特定語境下發生的李莊案,放大了這兩種法律價值觀之間的張力,一方面體現出本土的“大眾化”價值觀在政府行為和公共輿論里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卻也顯示出舶來的“職業化”價值觀在法制建設三十年後在我國法律系統中的生長狀況。一個值得思考的現象是,即使在法律圈內,專業人士們對李莊案的認識和評價也存在許多爭議,例如平日裡經常和辯護律師打交道的檢察官們,就往往比律師更認同重慶方面對李莊的定性,對“律師偽證罪”的存在也更加支持。這些檢察官並非沒有受過正規法學教育和法律專業訓練,也並非不理解司法獨立和程序正義的重要性,但他們在刑事司法體系中所處的位置決定了他們的態度和思想。同樣,李莊審判期間,重慶當地的幾位法學專家也紛紛公開論證李莊有罪的合理性,而重慶之外的學者卻大都認為李莊無罪,這也再次印證了俚語“屁股決定腦袋”中所蘊含的道理。改變一個人的“腦袋”難,改變一個機構的“屁股”就更難,“職業化”價值觀在我國法律改革中所受到的更大阻力其實是在制度層面。
因此,陳有西律師在一審辯護詞中喊出的那句“中國律師的辯護領地,風能進,雨能進,警察不能進”固然鏗鏘有力,但何時才能得到真正的制度保障,前景並不樂觀。如果沒有司法改革乃至政治體制改革的實質性推進,律師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弱勢地位很難有什麼改變。而律師弱勢地位的後果,是法律對公民個人權利(尤其是程序權利)的保障相對缺乏,對政府依法行政也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而更多地成了公權力的“刀把子”和“槍桿子”。在建設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長此以往,法律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就會越來越受到質疑,律師業內也會產生兩極分化,要麼依附屈從於行政、司法機關,要麼就在“維權”的口號之下走向極端。事實上,綜觀世界各國法律史,在絕大多數時候,律師其實是一種溫和的中堅力量,對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善待律師,讓他們能夠安心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其實無形中就化解了許多社會矛盾,也就鞏固了政權。
至於本文開頭所提到的“司法為民”、“能動司法”等理念,並不是我國政法系統現任領導的創舉,而只是共和國六十年法制史中始終流淌着的“大眾化”價值觀的最新體現。而上文所引的薄熙來關於李莊案的談話,則生動地體現了我國法律的工具性本質以及“政法”二字之間的緊密關聯。事實上,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本來就是為統治階級的意志服務的,無論是在資本主義體制還是社會主義體制下,法律都是階級鬥爭的工具,都是在“敵我矛盾”中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有力手段。然而,在任何一個國家,司法權都不是由人民來直接行使的,如何防止“司法為民”的口號變成政府影響乃至控制司法的藉口,如何防止“大眾化”被扭曲成“政治化”,甚至造成政府和民眾之間的潛在衝突,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要害問題。
在我國現有的政治體制之下,法律的工具性和“大眾化”價值觀將長期存在,而從李莊案來看,“職業化”價值觀則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生根發芽。認清這一現實,所謂的司法改革“倒退論”其實是一種對我國法律改革進程的烏托邦式的誤解,因為改革從來不是從一種價值觀到另一種價值觀的線性變化,而是兩種不同價值觀在具體的制度和事件中的持續博弈。片面地將“大眾化”價值觀視為陳舊、落後的理念而嗤之以鼻,並不會使“職業化”價值觀真正進入法律人和黨政機關的日常行為邏輯里,反而更可能讓它浮在表面上,看似出盡了風頭,卻根本無法促進與“大眾化”價值觀骨肉相連的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變革。因此,對於法律學者和實踐者而言,認真對待法律的工具性和人民司法傳統,其重要性並不亞於認真對待權利,因為只有理解了前者的邏輯和土壤,才能看到後者的生命力和希望。
(本文作者:劉思達,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特別研究員,美國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分校社會學系、法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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