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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稅法501(c)(3)條款看美國的政教分離
送交者: 馬黑 2011年07月02日01:16:37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從美國稅法501(c)(3)條款看美國的政教分離


美國稅法501條專門為非營利組織制定。根據稅法501條,非營利組織,經過一定申請程序,被稅務局確認登記後,就被賦予免除稅務地位。非營利組織的所得主要來自公共捐款,其被賦予免稅地位後,除了其所得免稅外,最大的好處是捐款者可以將捐款額作為支出來沖所得收入,這一點對於鼓勵捐款者的捐款意願,增加非營利組織的捐款所得,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教會,作為一種非營利的宗教組織,其免除稅務地位由美國稅法501(c)(3)條款規定。 美國稅法501(c)(3)是這樣規定的:享有免稅地位的非營利組織的成立和營運應是專門為了下述目的:宗教,慈善,科學,測試公共安全,文學,或者具有教育性,或者為了促進全國,國際的非專業運動競賽,或是為了防止兒童動物受虐待。非營利組織的所得不可以受益於它的所有人和任何個人;它的大部分活動不可以是去宣傳或者試圖影響立法機構;它不可以參加或介入任何政治競選活動(包括發表聲明或者散發聲明),代表或者反對某個競選公職的候選人。

 

    教會是專門以宗教為目的的非營利組織,當然也在上述稅法條款所定義的非營利組織範圍之內。這條稅法體現了由憲法第一修正案和一系列最高法院的判例確立的政教分離原則。

 

    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可以制定法律來確立任何宗教或者禁止任何宗教。憲法第六條規定:宗教信仰測試不可以成為公職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托馬斯·傑弗遜1802在一封信中把憲法第一修正案提出的國會不可以制定法律來確立或者禁止任何宗教的條款解釋為政教分離,此一解釋以後在一系列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被不斷引用確認,美國的政教分離原則由此確立。

 

    憲法修正案確立的政教分離原則,是對國會立法的規定:國會不可以制定法律來確立任何宗教或是禁止任何宗教。但同時它也是對宗教介入國家政治的一種限制:沒有任何宗教可以通過國會立法或藉由國家力量來確立其地位。

 

    政教分離相對於政教合一。什麼是政教合一?比如歐洲中世紀各國的皇帝要有羅馬教皇任命;比如伊斯蘭世界曾經施行伊斯蘭法,法院判決案子是基於可蘭經。比如西藏過去的達賴喇嘛即是最高的宗教領袖也是最高的政府首腦;這些都是政教合一制度的典型例子。政教分離,簡單的說,就是不可以像上述例子那樣去做,政治組織制度和宗教組織制度互不干涉。


    政教分離絕不是說宗教徒不得談論政治,不得參與政治活動。毫無疑問,宗教,特別是基督教對美國政治歷史文化的影響極其全面和深刻。但這和政教分離是兩碼事。

 

    稅法501(c)(3)條款正是政教分離原則的體現。國家稅收是一項很重要的國家公共經濟政策。非營利組織如教會享受了免稅的優待,等於是間受到國家財政支持。因為這種國家財政支持,教會作為非營利組織,就不可以介入競選的政治活動,支持和反對某一候選人。如果介入了政治活動,就違反了政教分離的原則和法律,經過稅務局一定程序的調查,如果事實確定,就有可能被取消免稅地位。


    美國是個政教分離的國家,稅法501(c)(3)條體現了這種政教分離的原則。政教分離是政治制度組織和宗教制度組織的分離和互不干涉,而不是限制宗教徒作為個人對政治的參與。政治和宗教作為意識形態,肯定是相互影響作用的,但作為制度和組織絕不可以混在一起,混在一起就有可能違法,稅法501(c)(3)對此有很清楚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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