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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新五條不新全國人大不大
送交者: 馬黑 2013年04月14日22:58:30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國新五條不新全國人大不大


國新五條是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國新五條引起最大反響的是20% 的房地產交易所得稅規定。國新五條其實不新。早在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就有徵收20%房地產交易所得稅的規定。國新五條原文:“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征。” 這個規定只是強調:19年前全國人大所得稅立法徵收20%房地產所得稅的規定,今天國務院國稅局要開始嚴格執行了。


這件事情有點好笑。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和立法機關。國務院國稅局只是執行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國務院國稅局在執行稅法時,可以從行政上制定執行細則,但是這種行政細則不可以修改違背稅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人大的專屬權力,政府行政部門不應該隨意侵犯。可是在過去的19年中,國務院國稅局不但不執行全國人大通過的稅法20%房地產所得稅規定,反而在2006年一個通知中,以1%到3%成交價格的稅,把稅法20%所得稅的規定取代了。由此看來,在中國,全國人大立的稅法,行政部門可以不執行,可以大幅度修改執行,嚴格執行還是不嚴格執行,國務院國稅局說了算,全國人大不大,國務院國稅局才是老大。


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非常重要。美國的稅法(Tax Code)由國會立法。美國的政府行政部門國稅局(IRS)也會制定執行稅法的細則(Regulation)。Regulation 不是對 tax code 的修改,而是從行政上對tax code 的細化和可操作化的規定。 納稅人在法庭上和國稅局發生稅務爭議時,可以挑戰regulation 但不可以挑戰tax code,因為regulation 只是政府行政對稅法的理解和執行,這種理解和執行是否符合稅法本身,不能單由政府說了算,要有法庭來確認。美國國稅局的regulation 如果像中國的國稅局那樣,把稅法修改得那樣面目全非,被人告到法庭,那一定會被判違法。


對個人出售房子徵收所得稅是公平的。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薪資所得要徵收,個體生產經營所得要徵收,勞務報酬所得要徵收,稿酬所得要徵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徵收,出售房子賺錢所得,沒有理由不徵收。出售房子所得不征所得稅,就是對其他所得納稅人的不公平。


當然中國有特殊國情。90年代的房改,很多人只付了很少的錢就買下福利房,這樣的福利房,在賣出時,確定所得稅計算所需的原值會很困難,不易操作,很容易引起爭議。中國國務院國稅局制定的以按照1%到3%成交額徵稅來代替20%所得稅的做法,有它的道理。但是,這樣做就不是細化稅法,而是從根本上修改或違背了稅法:第一,對所得的徵稅變成了對成交額的徵稅。第二,稅率從20% 變成了1%-3%。 我就納悶,為什麼國務院稅務局不給人大留點面子呢?比如讓人大通過一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加上1%-3%成交額徵稅的條款(人大一定會聽從),然後自己再來執行。這樣至少形式上好看一點,起碼形式上維持了對人大的尊重。



和外甥女討論過此事。外甥女說,“哎,中國都是這樣,很多事靈活性很大,非常flexible,根本不像美國這麼死扣法律條文。” 法律是幹什麼的?法律最大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管住政府。政府手裡握有最大的公權力掌控有最大的社會資源。一個社會中最有可能幹壞事干危害最大壞事的機構和人,就是政府以及政府官員. 法律給予政府很大的flexible的靈活空間,實際上就是給政府提供了最大的濫權機會和腐敗可能。中國像這種政府制定規章直接修改法律違背法律的情況還有很多。習李都說了,要尊重憲法。李還說了,“要把權力關在籠子裡”。這個籠子就是法律。但如果共產黨如果對自己制定寫下來的法律,連表面上形式上尊重都沒有,這些話就都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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