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不願意討論朱令鉈毒案的學術問題。發出《朱令鉈毒案邏輯解析》一文後,發現對全案的解析必須釐清學術問題後才能成立。這篇文章專門從學術角度出發討論朱令鉈毒案。
1995年4月28日 由陳震陽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尿液中鉈含量275微克/升;腦脊液鉈含量263微克/升;血清中鉈含量31微克/升;毛髮中鉈含量532微克/升;指甲中鉈含量22824微克/升(北京地區人群尿中鉈含量為0—5微克/升)。”據此,陳震陽認定朱令病因緣於鉈中毒,且是兩次中毒,不是自殺就是他殺。
這組數據顯示的朱令體內鉈的分布完全符合鉈中毒的規律。鉈可以通過胃腸道,呼吸道和皮膚吸收。胃腸道吸收最快。兩小時血濃度就達到最高值。呼吸道和皮膚對鉈鹽也可以完全吸收。鉈吸收入血後,以離子狀態進入紅細胞中運轉到達全身各臟器,在骨骼皮膚毛髮腎臟和中樞神經系統富集。通過尿液和腸道排出,毛髮和趾指甲也是外排的重要方式。
本案學術問題中最關鍵的是兩次中毒說。陳震陽認為存在兩次中毒根據的是檢驗朱令頭髮結果發現有兩個鉈峰值。直接證明朱令在兩個不同時間大量攝入了鉈鹽。如果看到原始的檢驗結果,我們可以判斷這兩次大量攝入鉈鹽的時間間隔是多少天。儘管我們沒有原始數據,通過對朱令中毒後臨床症狀的分析,也可以大概知道毒物攝取的時間。從毒物攝取到出現症狀的時間根據攝取量不同可以從12小時到一周不等。
通過網上的公開資訊,我們可以看到朱令症狀發作的時間點。
1994年10月 朱令開始“比較多”地掉頭髮,曾經2次出現暫時性失明。
1994年12月5日 吳承之為了給女兒補過生日,請她到外面吃飯。當晚,朱令不明原因地感覺腹、腰、四肢關節痛。腹痛症狀為“持續性隱痛伴陣發性絞痛。”
1995年3月 6日中午 朱令感到特別累,無力,腳痛而且有點麻,和去年12月病時感覺差不多。 次日下午 朱令疼痛加劇,離開學校返家。晚上腳已疼痛不能觸碰,手也開始感到有點麻。
很明顯,我們可以看到兩個很明確的時間點,1994年12月5日和1995年3月6日。這與陳震陽的兩次中毒說吻合。現在問題來了,如果兇手投毒正是在這個兩個時間點的一周之內,那麼1994年10月朱令掉頭髮,失明又是為什麼?
可以肯定的是,朱令1994年10月出現的症狀是鉈中毒的首發症狀。那麼朱令就不是兩次中毒而是至少有三次中毒。進一步分析,朱令的症狀從1994年10月開始,有一種逐漸加重的趨勢。這樣的特徵,不是一次性急性中毒所致,而是亞急性累積中毒。也就是說,朱令使用的某種物品中被人投入了大量鉈鹽。而且朱令使用這種物品有很明顯的間斷性。根據前面的討論,鉈鹽攝取的途徑有胃腸道,呼吸道和皮膚。大量鉈鹽胃腸道攝入是急性的。從呼吸道攝入不可能。所以唯一可以使朱令間斷性攝入,累積亞急性中毒的鉈鹽攝入途徑只有一個:通過皮膚。也就是兇手將鉈鹽加入浴液或者洗髮液中,一次性投毒。朱令間斷使用多次攝入累積中毒。每次攝入的毒物劑量基本一定,而臨床症狀隨着劑量累積而不斷加重。這種解釋既符合朱令的症狀特徵,又符合陳震陽的檢驗結果。而且也只有如此,兇手才必須要把犯罪證據最後偷出來毀掉。
特別要注意的是,朱令12月5日發病後,離開中毒環境在北京同仁醫院診治,至1995年1月末 朱令在北京同仁醫院消化科治療近一個月。病情稍有好轉就堅決要求出院。1995年2月20日 新學期開學,朱令堅持要上學。 1995年2月20日至3月3日 朱令返校後,除2次周末由家人接送往返回家住過兩天外,朱令差不多有8天的時間呆在清華校園內。這8天時間裡,朱令一定有一次使用過浴液和洗髮液,這也就是第二次中毒高峰出現的時間。而第一次中毒高峰應該在1994年12月5日前的一周。在此之前10月出現的首發症狀是鉈鹽中毒最初劑量所致。在陳震陽看到的劑量曲線上沒有表現出峰值。
此案最大的誤區就是把兩次中毒劑量高峰簡單等同為兩次投毒,認為認定兇手一定要有條件與朱令密切生活接觸,有反覆投毒的機會。完全沒有意識到可以是一次投毒,使朱令間斷多次攝入毒物導致劑量累積亞急性中毒。所以孫維給朱令打開水,煮咖啡都成了犯罪嫌疑。如果朱令身體中的鉈鹽真的是從胃腸道分兩次吸收,朱令很可能早就沒救了。正是因為多次間斷攝入,使機體有一個排出的時間和建立代償能力的時間,才使朱令在如此大量的鉈鹽毒害下生命得以延續。把孫維當成理所當然的鉈毒手,連同室的學生都有之情甚至同犯之嫌,真是天大的冤屈。
尼羅河在《朱令鉈毒案終極解析》一文中有這樣的論斷:
接近朱令,需要兩個預設前提。第一,只有與朱令一個宿舍的女生才有投毒條件。第二,投毒的 地點必然是在宿舍。但是這兩個前提同樣也都是不能成立的。第一,不和朱令同宿舍的人,包括男生女生老師學生都有可能進入朱令宿舍。第二,投毒地點既可以在朱令宿舍之內,也可以在朱令宿舍之外。所以,不和朱令同宿舍的人既可以進入宿舍投毒,也可以在宿舍外向朱令投毒。還可以先在宿舍外投毒後置換朱令所用的物品。存在這麼多的可能性,把孫維鎖定為唯一的嫌犯,既不合常識,也不合邏輯。
通過對朱令鉈毒案的學術分析,可以清楚地還犯罪現場。兇手首先利用實驗室管理鬆散拿到鉈鹽晶體。通過對朱令跟蹤觀察,確認朱令使用的洗浴用品特徵。如果必要可以先實地考察朱令洗浴用品的放置情況。把數以克計的鉈鹽與相同的洗浴用品混合。利用朱令宿舍人去屋空的機會潛入朱令宿舍置換已先期確定的朱令洗浴用品。然後坐等結果發生。最後再次潛入宿舍盜走罪證。一個特殊情況是朱令物品被盜發生了兩次。合理的解釋是,案犯有兩人,投毒者沒有參與偷盜,第一次偷盜後發現還有涉毒物品遺落只有再盜一次。這也可以說明兇手在清華校園是如何的輕車熟路如魚得水。如果兇手中有一人是女性,在作案過程中即使被人看見也很難引起懷疑。
鉈毒浴液的理論完整地解釋了朱令案的全過程,從中毒的臨床表現到實驗室檢查結論,再到投毒後的偷盜案。不僅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而且完全具備現實中的操作性。同時完全排除了孫維涉案的嫌疑。由於物證被毀,除非兇手內訌主動揭發認罪,此案的真相很可能永無昭雪之日。尼羅河之所以不辭辛勞碼出兩篇長文,只是希望善良的不幸的人們用知性與理性擦亮眼睛。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