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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阿飛的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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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對的,本小姐就是個站街女!(Yes, I am a hooker)”
送交者: jimmy 2013年07月18日12:34:55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對的,本小姐就是個站街女!(Yes, I am a hooker)”


一晃小30年了,還記得那個黑妹的樣子。

我暑期打工,從中西部滿眼玉米地,民風淳樸的印第安納,到洛杉磯地區找了份汽車旅館的“經理”的差事。台灣老闆表面上不喜歡妓女們來開房,說是怕影響企業形象,可是偏偏又設立了一種稱之為“短暫黃金時光”的租房類型:不是按月、按周或者按天來租房間,而是每兩小時收費20美刀。80年代初,洛杉磯東小鎮上的普通汽車旅館,價格在全天27、8美元至30-40美元左右。每兩小時賺20美刀,其實挺黑的。何況,這樣開房間的顧客,通常也無心在此眷戀,30分鐘就人去樓空的情況時時發生。

每到這種時候,老闆就催清潔工,“快去鋪床,租給下一位!”記得有好幾次,清潔工忙不過來,我貴為前台經理,也不得不放下身段去鋪床。老闆怕我沒經驗,特意叮囑我到洗手間去查看,如有“套套”亂丟在哪裡,務必要撿走—照顧“企業形象”嘛。。(這裡成了“鐵打的營盤,流水的(炮)兵”,一間房一天竟可賺上2、3百美刀。什麼照顧“企業形象”的說法,不過是自欺欺人罷了。)

時間長了,我才搞明白老闆的算計。他是不喜歡妓女按天或是按周來開他的房間。尤其不喜歡幾個妓女合資來開房。那樣的租法,她們蠻有默契地你來我就走,我有客人你就暫時迴避一下,房間利用率奇高。而且,不用客人自己費心花錢開房間的生意,也深得顧客的歡心與好評。老闆則認為這損害他的正當商業利益:如果是嫖客開房,交易結束就退房,合情合理,馬上又可租給下一位。如果是賣春的一方來開房,按天也罷,按小時也罷,她們不到最後一分鐘是不肯把房間讓出來的。(害得我這個臉皮特別薄的經理,壯足了膽子,頻頻打房間的分機去催促:hey, time is up, return the room key, please!) 再者,一對人用過的房間,和一隊人用過的房間,從清理所耗的精力及時間上相比,差別也是非常顯著的。

這點小算盤兒,竟用了我數周的時間才搞清楚。除了我的遲鈍之外,他的“企業形象”一說亦有誤導之嫌:分明是“企業經濟效益”的問題,偏說是什麼“形象”,唉。

遠的不提,還說回黑妹小姐吧。她身材嬌小,S身形,絕不輸給後來的“芙蓉姐姐”。尤其讓我吃驚的是她永遠飽滿的精力,20出頭的MM,那麼頻繁地出賣體力,可是她總是挺胸昂首,踏着高跟鞋風風火火地走出走進。

一天上午,她氣哼哼地向我借經理辦公室的電話座機打(那年代還沒有手機)。我好心地借給她了,通話內容卻讓我大吃一驚。她撥通的如果不是911,至少也是當地的警察局—她是來投訴她的同行(不公平)競爭的,她憤怒地訴說自己是個“單幹戶”,沒有花錢買“保護”,於是遭到其他小姐們的歧視和打壓,甚至有人不許她在此地經營。她爭辯說,自己應該與其他姐妹是平等的。電話那頭終於明白了她報警的動機,向她詢問了一些問題—我是從她響亮的回答中判斷出來的,她說:Yes,  I AM A HOOKER!

那時我來美以有了近2年,文化衝擊已經不像初來時那樣強烈,可是還是被這樣大義凜然的宣言震撼到了。試想,儘管性工作者在我們中國也日益普遍起來,有誰肯向警方明示自己的身份,並請警察叔叔來主持一下公道呢?

在我的記憶中,警察似乎沒有沒有出動警力,協助她來擺平她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也沒有按照我的思路,派人來把她捉拿歸案。那個夏天,她接着在我打工的汽車旅館一帶,又工作了一段時間。數周后,她露面的頻率逐漸減少,後來就從我們的視線中蒸發了。回想起來,她現在應是50出頭的老婦了。可是,她自己卻曾在一次簡短的對話時說,她不期待自己活到很老—做這一行,不是死於吸毒,就是在暴力中死於非命,花季年華的她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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