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的政治性
昨天法院公布了李公子的一審判決。法院判決稱:輪姦成立,而酒店和楊某事後說了什麼,跟本案無關,因此不予考慮。這個說法有些問題。因為,事後酒店和楊的行為,很可能跟案子的成立與否有關。
設想一個情況:某人有設計仙人跳的主觀犯意。如何證明?她會勾引人,也會在上床時稱不同意。但這都不能構成仙人跳決定性的證據。決定性的證據,將是在事後敲詐的情節和行為。有這種行為,就構成仙人跳,而且,可以判定她詐騙的主觀意圖。整個案子就得重新考慮。沒有這種行為,就不能構成仙人跳。所以,涉案人事後說了什麼,做了什麼,甚至可以決定案子的性質,跟案子有關,而且至關重要。說這些跟案子無關,不能令人信服。
法院會不知道這些麼?專業人士怎麼可能不知道。但是,正如薄案證明,中國司法往往淪為政治的工具。在剛斬了夏俊峰的政治形勢下,要是不懲罰一下李,夢,這樣的社會高層分子,怎麼平撫洶洶的輿論?這很可能造成社會不穩啊。這是當局不願意看到的。俺質疑這方面的考慮,在法院判這個案子時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司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權力分支,對公權起到分權的作用。如果它不獨立,而受政治影響,就違背了分權的本意。從這個角度看,讓政治介入司法,也許能幫助造成一時的穩定,但對一個國家,長遠看不見得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