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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夏俊峰案,這個文章看來比較靠譜。
送交者: runner 2013年09月27日13:13:08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夏俊峰案:司法的敵人

  作者 | 韓福東  《南方都市報》首席記者

  最高法院核准了夏俊峰的死刑判決。9月25日上午,瀋陽中院法警對其執行了死刑。雖然今年司法審判風波不斷,但夏俊峰的赴死,所掀起的漫天輿論風雲,還是令人刮目相看。該案延宕了這麼久,原以為可以刀下留人,結果還是一場空。質疑者占據絕對多數。從政治光譜上看,思想右傾者多一邊倒批評司法裁判,思想左傾者則持支持態度,雙方涇渭分明。讓夏俊峰一個街頭小販,生前身後背負了太多他無力承載的政治期待之重。這時最適合站隊。嚴肅的技術性討論幾乎變得不可能,輕易會被立場相左者斥為反動派。
 
  除了官方通稿的內容,媒體報道和網上敘事多集中在夏俊峰夫妻的生離死別,和他年幼而有繪畫天賦兒子破碎的團圓夢。除此之外,也有人將筆墨傾瀉於兩死一傷的城管家庭,予以悲情化渲染。我們都會看出這兩種台詞背後,潛含的不同傾向與立場。但這樣的催淚話語,只適合爭奪民眾——很多時候是勒龐筆下所批判的“烏合之眾”而已;對司法而言,這些都不是判決涉案者死或生的有效證據。
 
  我們還是回到技術性的討論中來吧。

 

 

  1

  我最初接觸夏俊峰案是在2010年6月。他的辯護律師滕彪——我們相識多年,主動聯繫我,希望能跟進報道。相關的材料發到了我的郵箱裡,包括一審判決書,一審辯護詞,上訴狀,一份滕彪2010年2月25日對夏俊峰的詢問筆錄。還有兩張圖片,一張是夏俊峰照片,一張為傷情照片——左前胳膊可見幾塊瘀傷。
 
  上訴書的主要訴求有5點,分別是:1、夏俊峰沒有殺人的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是故意傷害罪;2、搶救不及時是被害人死亡的一個原因;3、行政執法人員非法扣押上訴人物品、非法限制上訴人人身自由;4、一審庭審中,辯護人提交的史春梅等人的證明材料、遺留在市場的鞋底、上訴人夏俊峰的傷情照片及屍檢報告中顯示的被害人申凱屍體上的傷痕可證明上訴人遭被害人毆打。被害人毆打上訴人,在起因上有過錯,上訴人有防衛情節;5、上訴人系初犯,願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我寫的稿子基本上把他們的訴求寫了進去,稿子因禁令未發。這只是一篇動態消息,我更多體現的是上訴方觀點。上訴書有很多有趣說法,後來都遭到反駁。譬如搶救不及時,合議庭則認為從案發到就診只花了11分鐘,並未延誤;還有自首,警方稱夏俊峰是在殺人外逃後被手機定位,在酒店被抓時主動向警方舉手示意而已,不是自首。
 
  那一次對夏俊峰案有了相對較多的了解後,我個人內心形成一個和媒體此前的報道傾向不同的判斷,認為判處夏俊峰死刑沒有問題。我嘴比較大,此後對同事及酒肉朋友,均提及這個觀點。
 
  我擔心自己判斷錯誤。在寫這篇文章之前,還特地給兩位做過夏俊峰報道的主流市場化媒體朋友通了電話。從客觀效果而言,他們此前的報道均傾向於支持夏俊峰,質疑司法判決。但有趣的是,在與我的通話中,他們基本不認為判夏俊峰死刑有問題。其中一個記者,主要覺得司法程序存在問題,譬如證人張偉的兩次口供明顯矛盾(開始稱沒看見夏俊峰殺人過程,自己回來時被夏俊峰撞見刺傷;幾天后稱看見夏俊峰扎死同事),法庭為何採納後者?
 
  這的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雖然警方的刑事偵查案卷中,存在先後差異的兩份口供,似乎證明警方沒有毀滅證據,而且這兩份矛盾的口供,並不影響對夏俊峰是否殺死了兩名城-管的認定——夏俊峰自始至終對此予以承認。但合議庭不以正當程序,採信張偉的第二次證言,明顯授人以柄。法官作為司法公正的守護人,在此卻成為破壞者。司法官成為司法的敵人。這真是中國司法的悲哀。
 
  從常理推斷,張偉的第一次口供可能更接近真相。為了坐實夏俊峰殺死二人的事實,才後來改變了口供。和張偉一樣,夏俊峰也在被拘捕後,或出於減輕罪責的目的改變供述。按終審判決書,夏俊峰到案後供述,他是主動提“有事說事,不行我和你們回隊裡:再接受處理”,二審庭審中夏俊峰也表示是自願去行政執法隊的辦公室解決問題。這個說法,被用來駁斥夏案上訴書中所說的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但在滕彪律師給我的2010年2月25日的詢問筆錄中,夏俊峰的說辭變為:

  “夏俊峰:有一城-管往我後腦勺打我,三四個城-管拽我到他們車裡。我掙扎反抗,不想跟他們去。

  滕彪:你為什麼不想去?

  夏俊峰:他們像土匪一樣,也不是執法。”

  我很能理解夏俊峰的供詞一度改變,他為求活路而已。案件不能輕信口供,道理即在於此。

  張偉和夏俊峰的口供存在前後翻覆,都並不能從根本上影響對案情的最終定性。夏俊峰是否應判死,要看更為根本性的其他證據。

  2

  可以讓夏俊峰免死的核心論述是:他在城-管辦公室內遭到暴打,因而反抗。殺人屬於正當防衛,或最多是防衛過當。

  關於兩位城-管被殺,夏俊峰自己的描述是:“我進門後腳跟還沒站穩,後車下來一個人就很重地打我後腦勺和耳朵,我當時就蒙了。我想往外跑,打我那人堵在門口,現在知道那人叫申凱。一米八以上的。我推他想從門邊跑,他一仰靠桌上,屁股靠桌上。這時張旭東從後邊拽我衣領向後仰脖,我的臉已經朝門外,張抓住我後衣領,我仰脖子,申凱就一腳踹到大腿根處,很重,我一下就跪地上了。申凱從桌上拿着一個將近十幾厘米的白色不鏽鋼杯,往我腦袋上砸。砸了好多次,不停地砸。張旭東也從後邊打我,用摺疊椅從後邊打。我用手臂擋我腦袋,胳膊被打傷。一瞬間的事。我就急了。也碰巧,我剛出攤,還沒賣貨,身上帶的一把摺疊水果刀,還在褲兜里沒用過。踹我後,我一直單膝跪地上,他們倆從上邊打我。”
 
  這是在死刑覆核階段,夏俊峰與律師陳有西會見時的說法,比早期對警方的供述(一審判決所引述的部分)更為具體。陳有西律師問:“捅的時候他們還在打嗎?”夏俊峰迴答:“兩人一直壓着打的,一個在前,一個在後。我就沒看,往上捅,亂捅,眼睛也沒睜。他們向下,我往上。他們用鐵茶杯、椅子、拳頭打我,我用水果刀往上亂捅。”
 
  控方也提供了現場附近的證人曹陽、陶冶證言,證實二人沒有發現被害人毆打夏俊峰。但是兩人證言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從常理看,曹、陶作為死者同事,不排除虛假供述的可能。
 
  但面臨死刑的夏俊峰,虛假供述的動機會更差麼?當然,對死刑判決要慎之又慎,沒有定論的,一般要採納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但問題是,合議庭可以從其他方面來證明夏俊峰是否遭到他所聲稱的毆打。他們未輕信口供,而從夏俊峰的傷痕鑑定上做分析:“關於此節,雖然夏俊峰始終供述遭被害人毆打,但除其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辯方出示的照片顯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內側有兩處明顯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證實系何時形成,因為雙方在拽、奪液化氣罐肢體接觸時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從被害人的身體成傷狀態看,所受刀傷均為扎刺傷,並無劃傷,此節與夏俊峰辯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毆打後用刀亂劃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辯解雙方應是在動態下形成創傷,但在被害人身上並無運動傷。綜上不能認定上訴人遭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故不能認定上訴人夏俊峰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更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對此節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如果夏俊峰遭到如其所說的毆打,為何沒有頭部和大腿根部受傷的證據?或者我們再退讓一步,他或許確實遭到了毆打,只是誇大了被毆打的程度而已。這也是有可能的。但如果只是受到輕微毆打,就用刀連續對二人在致命處捅上7刀,這不構成故意殺人麼?注意,不是對一人,而是對二人。即便對第一人是防衛過當(恐怕亦不成立),對第二人呢?對接下來從外面走來的張偉造成重傷呢?
 
  經法醫鑑定,申凱左胸部刺創刺破心包後刺破左心室前壁,爾後於後壁刺出,創道長達12厘米;張旭東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上葉後刺破心包,爾後刺破左心室側壁,創道長達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創亦長達9.5厘米,刺破心包。終審法院認為,從上訴人使用的兇器類型、選擇的部位、創道的長度、刺扎的力度、次數看,足以剝奪他人的生命,從結果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在死刑沒廢除的情況下,這樣惡性的殺人事件難逃一死。如果只殺一人,輿情洶洶下,或許就死緩了吧,這是我理解的現實。死亡城-管有過錯,但將所有城-管之惡加諸其身,於案情並無意義;就好比將羊肉串小販存在的燒烤劣質肉現象歸於夏俊峰,和稱其為英雄一樣,都是可笑的做法。個案需要個案正義。
 
  3

  在對這個案子做判斷之前,我們應捫心自問,我們贊同的是什麼價值?

  將夏俊峰殺人事件抽離出具體的個案,變成小販對城-管暴力的反抗,似乎就賦予了殺人者以正當性。這種泛政治化的解讀,不僅流於民粹,也消解了司法的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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