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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由加州SCA5看AA平權法案及亞裔的應對策略
送交者: pifu01 2014年02月20日09:11:51 於 [茗香茶語] 發送悄悄話

 

感謝各位網友提供乾貨,本文非原創,綜合網友討論而成

一.什麼是SCA 5 ?

SCA 是 Senat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的縮寫。 SCA no. 5 是在加州參議院提出的加州憲法修正案 5.

在1996年加州通過了著名的209提案,也叫加州民權提案。 該提案修改加州憲法,禁止州政府在公務員招募,公共服務合同簽訂,和公共教育中考慮種族,性別,和族群因素。這個提案讓加州成為全美第一個禁止公立大學以種族因素為錄取標準之一的州。(即僅以成績為錄取標準)在209提案通過後隨即很多州跟進,掀起了學校以成績為衡量標準的浪潮。

此次SCA 5 是想刪除掉209提案中任何提到 “公共教育” 的文字。實質是要求公立大學考慮種族,性別,族群的因素。

二.誰提出SCA 5, 什麼目的?

SCA 5 由 西裔背景的加州 參議員 Ed Hernandez提出。理由是加州大學中”少數族裔”比例太少,需要憲法允許公立大學錄取時候考慮種族背景,平均受教育的權力。

事實是什麼?是1996年加州通過209提案成為全美第一個禁止公立大學以種族因素為錄取標準之一的州後,加州大學系統中亞裔學生因為成績優秀錄取率較高,使得其比例大幅度上升(加州華人人口僅有15% 但加州大學系統裡卻有40%的華裔學生)而西裔和非裔學生則由於成績不達標大幅度減少。在支持SCA5的人們眼中,加州209 提案在大學錄取中取消種族因素是錯誤的,對西裔和非裔學生“不平等”,因此應該立法保障西裔和非裔學生的入學名額,而不是任由亞裔“占據名校的多數名額”。這個提案卻忽略了華裔乃至廣大亞裔也是少數族裔。而主流白人的人口根據成績入學率也相對較低的情況。

而SCA5方向的最終目的,則是根據人口比例分配加州的大學教育資源,而不是成績。即招100學生的話,各種族學生僅和自己族群內學生進行競爭。那麼這個提案對重視教育的華裔乃至泛亞裔來說都是非常歧視性的。

三.SCA 5 現在的狀況

加州憲法修正可以由兩種途徑提出,最後選民票表決,超過50%同意就可以修改憲法。

第一種途徑是 兩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 在兩院中都獲得2/3多數同意後可以進入最後選民表決。 SCA 5 由參議員議員提出,已經獲得多數票通過。 現在已經送到眾議院表決,如果眾議院也多數通過。最快今年11月可能選民投票,超過50%同意就成為加州憲法。

另一種途徑是又由一定數量的選民簽字提出。SCA 5不是這種途徑。所以不詳細解說。

SCA5就是參議院提出的,由於加州參議院黨派分布如下

28 Democrats 11 Republicans 1 Vacancy

而根據規定39 *2/3 = 26票就大多數通過 28個民主黨就搞定了,共和黨即使全部反對也無用。所以民主黨推出的SCA5在民主黨議員占多數的參議院毫無懸念通過。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加州參議院對SCA5投票中,隸屬民主黨的三位華人參議員(余胤良、劉雲平及劉璿卿)均這一對亞裔尤其是華裔極為不利的法案投了贊同票。而他們的三票是至關重要的,如果缺了這3票,則民主黨只有25票,無法通過此法案。

從現在來看,11月的加州公投幾乎可以肯定對包括華裔在內的亞裔不利。目前西裔民主黨選民在加州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人數眾多,投票積極。相對來說,亞裔包括華裔人數少得多,投票意願歷來不高,如果公投案得以通過,未來很多華裔子女申請加州公立大學,將會面臨難以逾越的天花板。

四.SCA5的核心問題

1 ) SCA5的支持者認為它通過對社會經濟弱勢群體的優惠待遇促進社會平等。然而,許多大學(包括美國加州大學)錄取學生時高中GPA是重要標準。此外,加州所有高中(不論學區)前9 %的學生都已經保證被UC錄取 。這意味着社會經濟弱勢學生已有優惠待遇。再考慮到race是刻意傾斜給特定族裔。構成反向歧視。

2 )不符合標準問題: SCA5會使一些本來成績不符合要求的學生被不適合的大學錄取, 然後發現學習太困難,因為他/她不是基於錄取標準而是因為膚色被錄取。這增加了這些學生輟學概率。實際上對他們構成了傷害。如果真的要維持他們的畢業率,那對於這些降低錄取分數的學生只能降低考試水平。難不成以後考試不及格率也要按種族分類不成?

3 )SCA5可能會增加緊張的種族關係. 它會以損害下層白人/亞洲人的利益為代價來造福於中上層的其他族裔.

4 ) SCA5讓學生沒有動力 - 因為成績相對較差的黑人和拉美裔學生沒必要學習也能被錄取,而很多亞裔或者白人學生學習是徒勞因為競爭不在一條起跑線上 - 從而導致對整個社會不利.

5 ) SCA5是適得其反,因為成功的黑人/拉美裔會被認為他們的成功是因為種族,而不是他們的能力. 長期而言,對好大學畢業的這些種族學生找工作不利。 說到底,大學是培養優秀人才的地方。只要水平到了就應該錄取,而不是看膚色。如果某些族裔表現差,如果只是收入低的原因,聯邦政府可以給這些人的學區進行補助,讓這些人的孩子能跟其它族裔同步,但是大學決不能降低錄取水準。國際競爭誰會管你膚色是什麼?

五.SCA5 聯繫到的平權法案

SCA5的理論基礎是平權法案,即affirmative action。 此法案指的是“平等人權在就業領域的體現”,即 “equal opportunity employment”。具體而言,“平權法案”要求美國聯邦的各級 contractors and subcontractors必須遵照執行。 其目的是杜絕各類就業歧視,包括因膚色,信仰,性別,國別等引起的歧視。

平權法案是1960年代隨着美國黑人運動、婦女運動興起的一項政策。由美國總統約翰遜在1965年發起,主張在大學錄取學生、公司招收或晉升雇員、政府招標時,應當照顧少數種族和女性。目的就是扳回歷史上對少數種族(如黑人,亞裔,拉丁裔)和女性的歧視,把他們在歷史上承受的痛苦折算成現實的利益。肯尼迪和約翰遜兩任總統均為落實《民權法案》相繼簽署了一系列旨在入學和就業上對少數族裔進行優惠照顧的總統令。

平權行動實施之後,有色人種和婦女的大學錄取率、政府合同中的中標率大大提高。亞裔也得到了一定利益,1960年後,亞裔得到了在以前美國歷史中根本無法取得的一些職位,如法官,媒體業,警察等。

高校錄取制度尤其是平權行動的熱點。有的大學,甚至明確地採取了給相對低分黑人、拉美裔申請者“加分”的制度或者給他們實行百分比定額制。至於成績本來就好的亞裔,這更是打開了大學之門。這一定程度促成了美國的大學裡各種族齊頭並進的大好局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到90年代中期,一個曾經幾乎是“純白”的學校,已經被“平權行動”粉刷得五顏六色:39%的亞裔;32%白人;14%的拉美裔;6%的黑人和1%的印第安人。

然而從1970年代開始,人們開始對“平權行動”進行反思和爭論,其主要的矛頭,就是它矯枉過正,形成了一種“逆向歧視”。1978年的“巴克案”(Bakke Case)打響了反對“平權行動”的第一槍。巴克本人是一名白人男性,連續兩年被一個醫學院拒絕錄取,與此同時,這個醫學院根據16%黑人學生的定額制,錄取了一些比巴克各方麵條件差的黑人學生。巴克認為定額制違反了公平競爭,因而將學校告上法庭,此案一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對黑人學生實行定額制是違憲的,但仍然在原則上支持“平權行動”。

由巴克案開始的平權爭論隨機醞釀發酵。最著名的對平權運動抗議,來自1990年代中期加州州長Peter Wilson。他抗議道:“不能讓集體性權利踐踏個人的權利,我們應當鼓勵的是個人才幹。”於是他大刀闊斧地開展了廢除“平權行動”的運動。1995年6月,公立的加州大學及其九個分校廢除了錄取學生中“平權行動”。1996年11月,加州用公投的方式廢除了包括教育、就業、政府招標等各方面的“平權行動”。1997年4月,這一公投結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認可。受到加州的影響,另外十幾個州也開始相繼跟入,採取不看種族,只看成績的錄取方式。而由於黑人,拉美裔成績相對較差,取消“平權行動”對他們的效果是立竿見影的,1998年是加州大學各分校取消“平權行動”的第一年。在這一年裡,伯克利大學黑人學生的錄取率下降了一大半,從1997年的562個黑人下降到1998年的191個;拉美裔的學生也從1045個下降到434個。而同為少數族裔的亞裔則由於成績優秀,比例不降反升。

2003年“平權行動”再次成為熱點問題。因為最高法院遭遇了一個新的“巴克案”—— 密歇根大學的Gratz / Grutter對Bollinger案。一個時期以來,密歇根大學的本科錄取規矩是,把學生置於一個150分的體系裡排序,學生如果得分高於100分,則獲得錄取。密歇根大學的錄取體系裡,少數民族學生包括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人,自動獲得加分20;而一個滿分的SAT成績,只有加分12。(亞裔是否包括不確定)1997年,白人學生,密西根居民Barbara Grutter申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時被拒絕, 她的GPA 是3.8,LSAT:161。 但Grutter女士發現有黑人學生的GPA和LSAT成績比她低, 卻獲得錄取, Grutter女士於是把密西根大學告上法庭。 這個Case叫“Grutter V. Bollinger" (Lee Bollinger 當時人密西根大學校長, 現在是Columbia 的校長)2003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再次作出裁決:密歇根大學給每個少數民族申請者加20分的本科生錄取政策是違憲的;但同時又裁定法學院為了增加學生的“多樣性”而照顧少數族裔是合法的。這與其1978年對“巴克案”的裁定是一樣的:原則上支持“平權行動”,但反對用定量的方式來固定這種“平權行動”。

“平權行動”爭論的核心,正如眾多社會問題的核心,是一個“程序性正義”和“補償性正義”的矛盾。“程序性正義”主張一個中立的程序施用於任何社會群體,無論結果如何——同一條起跑線,兔子也好,烏龜也好,你就跑去吧。“程序性正義”的最大問題,就是對“歷史”、“經濟”和“文化”的無視。一個經歷了245年奴隸制、100年法定歧視和僅僅30年政治平等的種族,必須和一個幾百年來在高歌雄進征服全球的種族放在同一條起跑線上。

“補償性正義”則主張根據歷史、文化、經濟條件有偏向地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保證一個相對公平的結果。但“補償性正義”面對一個不可避免的操作性問題:由誰、如何、是否可能來計算鑑定一個人的歷史、文化和經濟遭遇?一個祖上是黑奴的黑人錄取時加20分,那一個祖上是華工的亞裔應該加多少分呢?一個祖上四代是貧農的人,和一個祖上兩代是貧農的人,分值又有什麼不同?一個窮白人和一個富黑人,誰更應該加分?這就聽起來有點耳熟了,而且是不太悅耳的一種耳熟。這種“補償性正義”的原則,需要一個巨大的國家機器來整理、裁判歷史和現實無限的複雜性,而這種裁判權一旦被權力機器劫持,問題就不僅僅是如何抵達正義,還有這架機器震耳欲聾的轟鳴聲了。

所以說,美國最高法院對“平權行動”的判決是一種無奈。畢竟美國所有族群都贊同將歷史、經濟等因素融入政策的考慮當中,否定了純粹的“程序正義”;另一方面,對如何具體地補償歷史、經濟問題,卻沒有明確標準。畢竟,任何人都研究不出歷史和現實之間、經濟地位和政治資本之間的兌換率。

我們也必須承認,AA其實是有相當大的民意基礎的,除了黑墨,還包括很大部分利益實際受損的白人。減少階層差別,促進社會融合,提升弱勢群體的地位,是很大部分人的共同理念。也許不根據能力錄取不公平,但是把只進入文明一兩百年的落後民族和已經發展了幾千年的強勢民族放同一起跑線上自生自滅更不人道更不公平。教育是減小差別促進融合的重要手段,所以才會有AA這種理念的普及。AA的理念本身沒有錯誤,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卻有很大問題,比如猶太人憑藉自己強大的財力和影響力,從來都是躲在白人群體裡面悶聲發大財,而弱勢民族如苗人,卻被拉到亞裔裡面墊背。再又如只在大學階段講AA,中小學教育卻任由弱勢民族在惡劣環境中自生自滅。實際上只是某些少數族裔中的特定群體的通行證罷了。

七.平權法案的最新鬥爭及後續影響

“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白人女生Abigail Noel Fisher 和 Rachel Multer Michalewicz 在2008年申請德州大學奧斯丁分校時被拒絕錄取. 由於發現有比她們成績低的有色人種學生被錄取,她們認為自己受到反向種族歧視, 以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為依據,將學校告上法庭, 並進而要求推翻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對平權法案符合憲法的判決。官司在最高法院審判進行中。

現在的情況是, 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Elena Kagan已經表示棄權,剩下的八人中,一般認為,John G. Roberts,Samuel A. Alito,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 會投票給 Fisher,而Sonia Sotomayor,Stephen Breyer,Ruth J B Ginsburg 會投給 Univ. of Texas。那麼法官 Anthony M. Kennedy 則是搖擺票也是關鍵票。如果投票結果是4:4,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決無法推翻,Race-conscious 得以維持,根據慣例,二十年內,類似案件都不可再被討論。也就是說,大學中種族區分將再持續二十年,如果投票結果是5:3,Fisher 獲勝,那麼2003年的判決被推翻,那麼種族區分錄取政策則宣告在學校錄取中結束,這同時也可能終結了 Affirmative Action (AA) 在大學錄取中所起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這幾次訴訟都發生在個人和公立學校之間,那麼最新的判決結果會對私立學校,尤其藤校,有什麼影響呢?

這個影響就是 Affirmative Action 在大學錄取中的終結。Affirmative Action 雖然被要求使用於公立機構,學校和政府中,但私立學校可以選擇性使用。亞裔學生由於普遍成績出色,競爭力強。私立學校則利用以 Affirmative Action 為依據的種族區分政策,限制了亞裔學生的入學(例如統計顯示,哈佛過去10年內將亞裔學生總數限制在13%,一直未變),從而造成了亞裔學生入學門檻高,尤其是SAT分數極高的現象。而亞裔的學業競爭對手,猶太裔則由於歸類白人不受限制(實際上白人各名校入學生里猶太人能高達30%-40%)

如果 Affirmative Action 不可以在公立學校中使用的話,私立學校同時失去了使用它的法理基礎。任何考慮種族因素的錄取政策都將被簡單指控為種族歧視,學校將無法應對。更何況由於美國的案例法制度,以後再有任何類似的訴訟案,學校都很難獲勝。這就是為什麼哈佛在這次訴訟中很早就地跳出來支持種族區分的原因。他們知道這次案件的判決對他們意味着什麼。如果 Fisher 一方獲勝的話,學校就必須把種族因素從他們錄取政策中摘除。所有的學生將會在不考慮膚色的基礎上僅以成績競爭,而這對於亞裔是非常有利的。

八.華人的鬥爭策略。

在說具體鬥爭策略前,先引述一段加州華人網友的原文:

“我不否認AA有它的歷史意義,但現在是排斥哪個族裔不能接受教育麼?自己不重視教育,又想上好學校,說別人太努力,要砸一錘子。同樣是接受教育,憑啥我就應該多考些分才能讓進,現在連進都要限制了,那就是別有用心。如果作為被被人算計的族裔的代表還這麼旗幟獨特的投贊成票,那真的是腦殘。我可以選擇不去大學,但不可以是別人不讓我去,就因為我是黃皮膚?”

這段話估計能在華人里引起廣泛共鳴。但以此直接反平權本身那是基本是沒有成功可能。畢竟我們要看到,當年黑人抗爭時的主旋律是,不讓做公交車,不要同校,他們中當然也有,不坐就不坐唄,不上就不上唄。但如果都那樣,哪裡來的今天的總統?哪裡來的aa?(aa也不可否認的為亞裔提供了機會)

但是我們也同樣要看到,今天情況變了,AA被拿來亂解釋,亂應用了,明顯同樣作為少數族裔的亞裔被歧視了,還這是主旋律?!當AA明顯被人利用在教育方面偏向性的壓制亞裔時,作為華人,亞裔中的一方本就不應該如此旗幟宣明的支持它。 這裡我也想問一下,那些投贊成票的華人參議員是不是也認為SCA5法案是符合主流的他們要順勢而為?華人自己選出的代表主動放棄自己族裔的利益,那要他們何用?

這個SCA 5 實質就是按種族給教育權的配額。是教育界的排華法案。要知道,當年華工修鐵路幹得又快又好,被主體愛爾蘭族眼紅。推出排華案。壓迫華裔生存權。

現在華人後代讀書努力成績好,被主體墨西哥族眼紅。推出教育排華案。按種族比例打壓華裔教育權。

可以說是歷史驚人的重複。還有點腦袋的華人,不想自己後代按15%配額進大學的,就必須抗爭到底

具體到反對策略時候,反對打着AA旗號的,某些明顯不符合AA理念的實際執行方式才是正經出路。

其重點有幾個:

(一)AA不適用於大學教育。

中小學教育才是普及教育,所有人都有分。高等教育是有基礎條件要求的,不是普及教育。要強調不要搞混邏輯。否則按這邏輯,Ph.d教育也該AA,大學及格率也應該AA。鬥爭中要強調中小學入學率這個最需要AA的地方應該全面支持。而大學則應該反對。尤其應該強調,加州的這個AA提案已經完全走樣,根本不是原來AA的初衷。原來黑人,亞裔,拉丁裔是少數民族,受到各種歧視政策的影響,所以有AA來保證一定的入學率。現在加州拉丁裔是主流民族之一(人口接近40%),搞種族配額就是種族歧視。這是這次最大的區別。

再說一次,這次不是AA,而是多數暴力。抓住這個痛腳就可以最大程度打擊加州此次SCA5宣傳。

(二)此次AA是針對特定區域的逆向種族歧視。

如今仍占人口大多數的白人也越來越覺得種族平權已經演變為逆向種族歧視。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特在就大學錄取的膚色問題進行評論時曾說:“結束種族歧視的辦法就是結束種族歧視。”意思是,大學錄取應該像馬丁路德金所說的那樣,要看人格的內容,而不是膚色。

如今美國最大的問題是貧富分化。大學錄取急需的是經濟平權,而非種族平權。最近幾年,對大學種族平權錄取政策的一系列挑戰,都來自“白人的憤怒”。亞裔很少參與(印度裔已經走上了第一步)估計現行政策已經不可能長期支持。但是,一旦取消大學錄取中的膚色因素,美國一流大學的學生,很可能有40%甚至一半以上是亞裔。隨之而來的是亞裔乃至華人和猶太人在精英圈的分庭抗禮。美國人特別是白人,對此作好心理準備了嗎?我看未必。也是哈佛支持AA的核心原因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AA的範圍只針對特定的範圍(一般是亞裔比較擅長的區域),從來不見NBA賽場或者田徑項目上也對亞裔AA。因此強調要AA就都AA,不能亞裔擅長就AA,不擅長就不AA。這本身就是種族歧視。

(三)一定要堅決鬥爭。

在美國這個種族叢林的社會中,對於危害自己利益的事情,就是要爭,自己都不爭,還指望誰替你爭?現在不是反思華裔是不是太會學習的時候,現在是人家想掐死你子孫後路的時候。同樣一個班的同學,他的家庭比你還富裕(華人真有錢麼?)就因為他是非洲裔或西裔,就因為是黃皮膚要高他很多分,才能上大學,誰歧視誰?如果說什麼大學比例超過人口比例?要是那個族裔在美國就百十個人,在人口比例上就是0%,那麼大學就不可以招收了?這難道還要反思一下那個族裔的人是不是太會學習?

從這次華人參議員表現來看,現在政客是按黨派投票,只要是自己的黨派提出的法案就大力支持,對手黨派的法案就不顧一切反對。根本是黨派利益之爭,不是為了國家選民利益。這個憲法修改法案是民主黨搞出來的,民主黨的議員即使是華人也全部跟進。反對棄權的都是共和黨議員。

那麼抗議就主要針對幾個亞裔民主黨議員,讓他們明白如果他們敢投贊成票,下次選舉會要他們好看。由於美國現在選舉系統決定只要你有幾個局部優勢,你的話語權要遠遠大於你的選舉權。而亞裔被艹的核心原因不是人數少,是沉默和不願融入體制內。那麼集中力量選願意代言亞裔利益的組織和個人最能最大化作為亞裔這個可變選舉層的力量。

而抗議手法核心是加大對該法案的宣傳度。要讓更多的華人知道該法案的內容和危害。

需要有組織,有捐款支持的包括:

+ 翻譯法案內容成中文

+ 普及相關背景知識,相關的加州立法過程,中文版

+ 在加州主要媒體打廣告反對法案

+ 僱人或者召集志願者在華人常去的超市,中文學校散發信息傳單

+ 發動大規模遊行示威抗議

+ 發動在線簽名敦促眾議院投反對票:

http://www.change.org/petitions/california-state-assembly-vote-no-to-sca-5?share_id=oCfGjdlnWn&utm_campaign=share_button_mobile&utm_medium=facebook&utm_source=share_petition

+ 在白宮網站上簽名反對SAC 5:

https:///petition/californias-sca-5-against-equal-protection-clause-14th-amendment-us-constitution/TlHCfZJY

 可以自己做的(如果你是公民)

+ 給投了贊成票的議員施壓,表達強烈不滿

+ 給需要投票的議員表達自己的強烈反對

+ 給反對SCA5的組織捐款。到現在為止,American Civil Rights Coalition是唯一一個明確反對sca5的組織,網站:http://leginfo.ca.gov/pub/13-14/bill/sen/sb_0001-0050/sca_5_cfa

+ 給自己所在的華人組織聯繫甚至施壓,要求出頭組織應對措施,就是你不在加州也沒事,向所在州華人組織提出聲援,主要是造勢。這是關係華裔自己利益的時候,是騾子是馬。就看這種事件如何反應!

+ 聯合其他可能受衝擊的族裔,比如印度人, 韓國人等。如果情況需要,華人要聯合白人對抗這種歧視。

 最後實在不行,那麼華人要開始捐款組建自己的大學,黑人可以搞historical black school, 為啥同為少數族裔,而且一直受不公平壓迫的華裔不行? 也許裡面出來的最後一個都是比另外學校的優等生強。進入職場,難道要私人企業逼着僱傭不合格的大學畢業生嗎?

 再強調一次,當一個族群被欺負,一定要出聲鬥爭,不然欺負欺負就成習慣了,永遠就是弱勢,再也沒有資源了。

 為自己利益鬥爭,是華人唯一出路。

 歡迎加入,共同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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